admin 在 2016-08-20 00:00 提交
【文章来源】《学习时报》2016-08-11
近日,中央政法委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提出,针对历史上的冤假错案,在依法纠正的同时,应从制度上反思原因,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
近年来,“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呼格吉勒图案”等相继出现的冤假错案告诉我们,一个错案不仅对当事人及其家庭会造成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而且会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害。为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健全冤假错案防范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政法各单位相继推出一系列改革举措。近日,中央政法委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提出明确要求,针对历史上的冤假错案,在依法纠正的同时,应从制度上反思原因,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
有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这项改革涉及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的多个环节,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既要正确理解和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相统一,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侦查、批捕、提起公诉、诉讼监督、审判、刑罚执行等方面的重要职能,为查清案件事实、依法采信证据、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严格执行刑罚打下坚实基础;又要求所有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均应牢固树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意识,坚持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证据;坚持全面收集、提供证据,既收集、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罪重的证据,也收集、提供证明其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补强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
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细化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一是严格排除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法官应当认真审查处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积极引导控辩双方围绕取证合法性充分辩论;研究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制度。二是严格排除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定证据种类,并对取证主体、程序和方式作出明确要求,司法实践中应予严格执行。三是严格执行法律明确规定的证据采纳规则。法院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自觉维护审判权威。
强化庭前准备程序功能。一方面,一些重大案件特别是跨区域犯罪案件,经常产生管辖权争议,而目前法律有关指定管辖的规定较为笼统,因此需进一步研究明确指定管辖的原则和依据,探索研究建立以法院为主体的指定管辖决定程序。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功能作用,探索程序性争议解决在庭前的工作机制,确保庭审的连续性和持续性,使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辩护人在庭审前全面掌握案件情况,提升法庭调查和辩论的效率和效果。
推动实现庭审实质化。一是围绕庭审开展诉讼活动。实现诉讼资源向庭审集中,办案时间向庭审倾斜,办案标准向庭审看齐。确保举证、质证、认证在法庭,关键证人、鉴定人作证在法庭,案件事实调查、认定在法庭,控辩和代理意见发表、辩论在法庭,当事人及其辩护、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行使在法庭,公正裁判决定在法庭,裁判说理阐述在法庭。二是充分发挥庭审的事实认定功能。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健全院、庭长审判管理和监督机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三是进一步完善审级制度,确保不同审级有不同的庭审侧重点,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两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
保障辩护职能的有效发挥。一是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既要保障其自行充分行使辩护权,又要有效保障其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权利。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二是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切实保障律师会见当事人、阅卷、举证、质证、辩护等权利,认真听取律师辩护和代理意见,充分发挥律师在依法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三是建立健全刑事案件强制辩护代理制度。在现有法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应当指定辩护律师的案件范围;探索完善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机制,为其指派代理律师,畅通被害人诉求表达渠道。
进一步推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司法实践中,80%的案件为简单案件,20%的案件为较疑难复杂案件,而绝大多数冤假错案属于后者。当前“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能为推进庭审实质化、防范错案创造有利条件。
创新刑事案件速裁机制。速裁程序设计是围绕简化程序、从宽处理、保障人权三方面展开的,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其制度价值将日益凸显。一方面,要适当扩大速裁案件范围,放宽适用条件;进一步规范速裁庭审程序,加大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和真实性的核实力度;进一步探索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细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选任标准、职责权利和工作要求,加强经费保障。另一方面,强化诉讼职能对接,推动侦诉环节提速,适当优化取证规程,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发挥审查批捕对案件的分流作用。
探索试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一些国家实践来看,实行诉辩交易制度,是刑事案件数量剧增、证据标准更严背景下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重要途径。美国联邦和州的刑事案件中,达成诉辩交易的占90%以上。我国未建立诉辩交易制度,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相关试点方案已经中央深改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应当进一步明确法律依据、适用条件,明确撤案和不起诉程序,规范审前和庭审程序,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积极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正处于全面推开的重要时刻。司法权是中立的判断权,通过司法责任制改革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对防范冤假错案意义重大。
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实现审理者裁判。通过改革实现优秀办案人员向一线流动,合议庭、承办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得到确立,院庭长除依法行使监督权外,不得干预案件审理、不再签发未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司法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进一步增强,审判团队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进一步提升。这些均为实现案件公正审理,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科学完善司法责任制,实现裁判者负责。完善司法责任制,既要建立健全司法问责机制,严格依法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又要切实保护法官依法行权、公正办案,决不能把司法责任制变成一把高悬在法官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方面,“两高”去年制定的《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较为清楚地明确了错案问责和豁免的条件,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特别是对因刑讯逼供、打击报复、徇私枉法等情形造成冤假错案的,必须追究司法责任。另一方面,中央深改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了法官、检察官承担司法责任的基本程序,要求责任追究要尊重司法规律,体现司法职业特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责任和过错相结合,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规范法官、检察官惩戒的范围、组织机构、工作程序、权利保障等,发挥惩戒委员会在审查认定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