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危浪平: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

【文章来源《学习时报》2016-08-11

    近日,中央政法委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提出,针对历史上的冤假错案,在依法纠正的同时,应从制度上反思原因,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

    近年来,“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呼格吉勒图案”等相继出现的冤假错案告诉我们,一个错案不仅对当事人及其家庭会造成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而且会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害。为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健全冤假错案防范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政法各单位相继推出一系列改革举措。近日,中央政法委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提出明确要求,针对历史上的冤假错案,在依法纠正的同时,应从制度上反思原因,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

    有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这项改革涉及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的多个环节,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既要正确理解和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相统一,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侦查、批捕、提起公诉、诉讼监督、审判、刑罚执行等方面的重要职能,为查清案件事实、依法采信证据、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严格执行刑罚打下坚实基础;又要求所有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均应牢固树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意识,坚持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证据;坚持全面收集、提供证据,既收集、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罪重的证据,也收集、提供证明其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补强的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

    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细化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一是严格排除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法官应当认真审查处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积极引导控辩双方围绕取证合法性充分辩论;研究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制度。二是严格排除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定证据种类,并对取证主体、程序和方式作出明确要求,司法实践中应予严格执行。三是严格执行法律明确规定的证据采纳规则。法院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自觉维护审判权威。

    强化庭前准备程序功能。一方面,一些重大案件特别是跨区域犯罪案件,经常产生管辖权争议,而目前法律有关指定管辖的规定较为笼统,因此需进一步研究明确指定管辖的原则和依据,探索研究建立以法院为主体的指定管辖决定程序。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功能作用,探索程序性争议解决在庭前的工作机制,确保庭审的连续性和持续性,使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辩护人在庭审前全面掌握案件情况,提升法庭调查和辩论的效率和效果。

    推动实现庭审实质化。一是围绕庭审开展诉讼活动。实现诉讼资源向庭审集中,办案时间向庭审倾斜,办案标准向庭审看齐。确保举证、质证、认证在法庭,关键证人、鉴定人作证在法庭,案件事实调查、认定在法庭,控辩和代理意见发表、辩论在法庭,当事人及其辩护、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行使在法庭,公正裁判决定在法庭,裁判说理阐述在法庭。二是充分发挥庭审的事实认定功能。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健全院、庭长审判管理和监督机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三是进一步完善审级制度,确保不同审级有不同的庭审侧重点,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两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

    保障辩护职能的有效发挥。一是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既要保障其自行充分行使辩护权,又要有效保障其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权利。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二是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切实保障律师会见当事人、阅卷、举证、质证、辩护等权利,认真听取律师辩护和代理意见,充分发挥律师在依法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三是建立健全刑事案件强制辩护代理制度。在现有法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应当指定辩护律师的案件范围;探索完善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机制,为其指派代理律师,畅通被害人诉求表达渠道。

    进一步推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司法实践中,80%的案件为简单案件,20%的案件为较疑难复杂案件,而绝大多数冤假错案属于后者。当前“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能为推进庭审实质化、防范错案创造有利条件。

    创新刑事案件速裁机制。速裁程序设计是围绕简化程序、从宽处理、保障人权三方面展开的,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其制度价值将日益凸显。一方面,要适当扩大速裁案件范围,放宽适用条件;进一步规范速裁庭审程序,加大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和真实性的核实力度;进一步探索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细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选任标准、职责权利和工作要求,加强经费保障。另一方面,强化诉讼职能对接,推动侦诉环节提速,适当优化取证规程,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发挥审查批捕对案件的分流作用。

    探索试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一些国家实践来看,实行诉辩交易制度,是刑事案件数量剧增、证据标准更严背景下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重要途径。美国联邦和州的刑事案件中,达成诉辩交易的占90%以上。我国未建立诉辩交易制度,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相关试点方案已经中央深改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应当进一步明确法律依据、适用条件,明确撤案和不起诉程序,规范审前和庭审程序,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积极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正处于全面推开的重要时刻。司法权是中立的判断权,通过司法责任制改革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对防范冤假错案意义重大。

    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实现审理者裁判。通过改革实现优秀办案人员向一线流动,合议庭、承办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得到确立,院庭长除依法行使监督权外,不得干预案件审理、不再签发未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司法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进一步增强,审判团队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进一步提升。这些均为实现案件公正审理,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科学完善司法责任制,实现裁判者负责。完善司法责任制,既要建立健全司法问责机制,严格依法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又要切实保护法官依法行权、公正办案,决不能把司法责任制变成一把高悬在法官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方面,“两高”去年制定的《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较为清楚地明确了错案问责和豁免的条件,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特别是对因刑讯逼供、打击报复、徇私枉法等情形造成冤假错案的,必须追究司法责任。另一方面,中央深改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了法官、检察官承担司法责任的基本程序,要求责任追究要尊重司法规律,体现司法职业特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责任和过错相结合,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规范法官、检察官惩戒的范围、组织机构、工作程序、权利保障等,发挥惩戒委员会在审查认定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