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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仕春:合议制度的西方起源与评析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08-26

    在探求合议庭运行机制的过程中,梳理东西方的制度起源、评析各自特点与优劣,可以更为透彻地抓住制度内核性要素,为下一步的改革路径与方向提供思路。

    西方合议制度的雏形

    古希腊雅典时期诞生出很多平民议事裁决机构,如人数规模多达500人的民众法庭、对谋杀等重大案件具有审判权的战神山议事会、负责审理异邦居民的埃菲特法院等。古罗马也同样诞生出类似库里亚会议和百人团大会等集体审判议事机构,前者是普通民众大会性质的审判机构,后者兼有军事组织特征和行政机构色彩,但依然具备审判权。上述各类古代议事机构,可以视作西方历史上最早意义的司法合议制度。广为流传的苏格拉底之死,其实就是在民众法庭的审判形式中被判处极刑。

    上述诸多的广为吸纳市民群体参与的司法制度雏形,虽然其自身具备了一些合议程序的制度内核,但离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合议制度还有较大差距,具体表现在:

    合议主体规模过大,导致合议特征不足。以苏格拉底审判事件为例,民众法庭规模就达500人,而这正是当时雅典司法集体裁决的民众参与常态规模。如此庞大规模的裁决主体,实际上不可能实现内部彼此讨论合议,只能进行结果的投票选择。从事件实际发展过程看,也符合这种判断,即民众法庭对定罪与量刑均采取投票形式作出结论。这样就显得陪审属性有余而欠缺具体的合议特征。

    合议过程规则欠缺,导致成员彼此之间沟通不足。合议制度从字面意义来看,就需要成员之间共同的评议与商量。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民众法庭、库里亚会议、百人团大会等多种审判形式,都因成员数量较大而欠缺成员之间的彼此沟通和议论。议论过程的欠缺,就使得审判程序中合议色彩明显不足。

    政治色彩过于浓厚,未完全专注于司法审判。城邦政治体制的基本特征就在于以城邦中心广场民众集体议事,据此建立起来500人议会等民主决策形式,就逐渐从城邦一般事务延展至涵盖政治、司法及城市管理的全面事项,让市民切实参与城市的管理。就司法合议制度而言,建立在上述体制基础上的各种市民陪审及司法裁决组织形式,显得政治属性有余而司法专业属性不足。

    西方合议制度的诞生

    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合议制度,最初源于刑事陪审制度的确立。

    陪审制的建立,导致刑事案件审判权享有主体出现了多元分化。行权主体的多元,决定了裁决结论的产生,必须通过多元主体的协商、研判与讨论。因此,陪审制的真正确立,最终推动了现代司法意义上的合议制度也相附衍生。

    进入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阶段后,随着民主共和制在欧洲及美洲大陆的普遍构建,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结构原件的司法制度,也以陪审制度的普遍确立标志着司法民主要素的普及。尽管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确立了完全不同的陪审制度,但司法合议制度体系,作为陪审制度中的核心内容都得到均等确立。

    两大法系现行合议制度特征

    从对目前世界两大法系各主要代表性国家有关合议庭(陪审团)运行机制的主要特征来看,存在一些共通的特征:

    合议过程的秘密性。英国《陪审团法》及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都有规定陪审团于庭审结束后进入专门场所进行评议及表决的内容。法国、德国等主要欧陆国家也分别在各自法律中规定了有关合议秘密进行的内容合议的秘密性,实质上与西方城邦式封建政治制度关系密切。

    西方尤其是欧洲的封建政治制度是一种王权有限的封建制度,封建王权有限体现在政治制度的各个方面,在司法制度中,就表现为司法裁决产生受封建王权的影响较小。案件裁决的结论,是司法权享有主体在一定程序规则支配下秘密或匿名投票产生的。

    决策产生票决性。不仅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均以票决形式产生相关裁决结果,就是在参审制模式下的合议庭,也基本采取投票方式产生结论。这种票决事项的特征可追溯至古希腊雅典城邦政治时期。由于城邦政治的开放性与公众广泛参与性,决定了对议事事项的决策就只能采取对意见单纯计数的方式,投票行为模式最契合上述决策产生模式。因此,延伸至近现代的司法合议制度也最大限度地保留了票决的行为传统。

    合议庭运行机制基本要素

    经过上述对西方制度发展溯源的梳理,可以得出合议庭运行机制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

    独立决策。这是合议庭运行机制基本要素中最核心的组成内容。如果不能实现独立决策,合议庭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西方古代的各类合议制度,基本都能独立形成裁决结论而无须上报统治阶层审批。统治者不可以随时更改合议议定的结论。合议程序能否实现独立决策,决定了其本身的性质。能实现独立决策的,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合议。反之,则更多体现为统治者的参赞辅助机构,而非实质意义上的司法机关及审判程序。

    运行规范。司法合议是在规则约束下进行的案件审理程序。规范性是体现合议庭运行机制完善程度的重要内容。评议及表决规则不完备,司法合议就欠缺了最根本的程序要素。在西方司法合议制度发展史中,针对具体案件的待议事项基本都采取票决形式完成合议,从雅典陪审法庭的“鹅卵石投票”到现代西方各国陪审团或合议庭对待议事项的票决都体现了这一点。

    民主有限。民主有限是司法合议最为独特的属性要素。不同于规模庞大且广泛的代议制民主政治制度,司法审理是少数主体针对具体事实的判断过程。将民主规模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实质上是司法权作为判断权的本质要求。判断本来就是一种偏重于自身内心的思维活动。引入一定规模的主体参与判断,可以增强判断行为的准确性与公正性,用“兼听则明”来避免“一人专断”。但审判活动专业性、效率性及决策集中性决定了民主程度不宜过大,否则过多资源会消耗于组织审判主体及意见汇集的过程,同时还可能出现因主体过多从而意见难以统一,导致最终裁决无法顺利形成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