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6-09-08 00:00 提交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2016-08-29
由于未成年人认知能力与表达能力低,在接受讯问时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所以,赋予合适成年人释法说理功能,不仅有助于维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更有利于司法的人性化。笔者建议从三个方面构建合适成年人释法说理机制。
一是立法明确合适成年人释法说理职责。(1)强化合适成年人到场必要性。为了更好地发挥合适成年人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作用,立法应该强化合适成年人到场,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家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应当将其中的“也可以”改为“应当”。(2)明确合适成年人释法说理职责。立法细化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赋予合适成年人释法说理职责,内容包括:协助涉罪未成年人与讯问机关进行沟通;向涉罪未成年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配合讯问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认罪悔罪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等等。
二是优化合适成年人的选任标准。合适成年人的适当性是发挥释法说理作用的保障,结合涉罪未成人身心发展情况和办案要求,一般而言,合适成年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年龄适中,以30岁至50岁为宜;二是具备一定的工作阅历,参加工作3年以上为宜;三是具备相关法律、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四是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等等。合适成年人的排除条件为:个人背景有污点;与本案有牵连;等等。
三是健全合适成年人释法说理保障机制。(1)赋予合适成年人知情权,内容包括:案件来源情况、案件性质、涉罪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被害人的基本情况、涉案财物的信息与价值、涉罪未成年人的抓获情况、拟采取的强制措施、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否到场、查阅讯问笔录等。另外,合适成年人有权阅读司法行政机关形成的对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以便全面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整体情况,提高释法说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建立合适成年人培训制度,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有目的地培养合适成年人人选,通过专家授课和实战演练等方式,着力提高合适成年人法律知识以及心理学、教育学、犯罪学等素养,提高其释法说理能力。(3)健全合适成年人释法说理的考评机制,以此实现对其释法说理工作的规范和制约。将合适成年人释法说理的情况记录在案,定期通报,并评选优秀释法说理典型,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