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李迅:构建中国特色诉辩协商制度

作者简介】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文章来源法制网2016-08-29

    于8月29日至9月3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将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这也标志着我国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迈出了重要一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特色诉辩协商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吸收借鉴了国外诉辩交易的有益因素,由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协商量刑意见,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也是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创新,充分体现了现代司法宽容、尊重人性精神。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即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年初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2016年要在借鉴诉辩交易等制度合理元素基础上。抓紧研究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方案。今年7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节约司法成本、缓解刑事诉讼压力、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离、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5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09.9万件,判处罪犯123.2万人,同比分别上升7.5%和4%。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7.3万人,提起公诉139万人。司法机关繁重的办案压力,迫切需要从诉讼经济价值取向出发,有效程序分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在实体法上,“从宽”指的是量刑上的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并不是要改变刑事犯罪的案件性质与适用的罪名和罪数。如果改变刑事犯罪的案件性质与适用的罪名和罪数,将直接违背我国刑法有关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适应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法上的从宽,要求与之相适应的从简的刑事诉讼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环节,核心是审判环节,这也是以审判为核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刑事审判的目的是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刑事诉讼程序大有简化的必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14年6月27日开始在部分地区试点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针对轻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从宽从快处理,进一步简化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适应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程序的要求。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是只针对轻微刑事案件,只要被告人认罪认罚在量刑处罚上都应当从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探索实践中的基本刑事制度,亦应成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化了程序,但不减权利,在遵循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同时,必须兼顾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利。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辩护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文化水平、法律知识欠缺等方面因素的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完全正确理解和行使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为此,应当保证律师参与辩护,发挥好律师作用,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他们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防止发生任何形式的司法腐败行为,确保公正司法。

    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提出了要求。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在刑罚执行中,应基于刑法谦抑、刑罚轻缓及人道主义观念,科学评估认罪认罚的罪犯重新侵害公民的可能性,将其与普通的罪犯区别开来,施行更加宽容的刑罚执行政策,达到矫正犯罪、预防犯罪、修复社会关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