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6-09-20 00:00 提交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文章来源】新华网2016-09-14
2016年7月20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正处于全面推进的重要时刻。司法责任制改革是这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要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及相关改革,最大限度激发改革内生动力,坚持问责与免责相结合,保护法官办案积极性,要正确处理放权与监督的关系,确保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它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引领司法体制改革朝公正高效权威迈进,需要牢牢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知难而进、攻坚克难。
司法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短时间内立竿见影,也注定会遇到阻碍。深化司法公开、实现审判执行全程留痕、推动审判执行工作机制深刻变革、以司法公开和机制变革倒逼和促进司法公正,这一系列措施的出台,目标只有一个,就是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近年来,推进司法改革的步伐一直在阔步迈进。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健全审判监督指导机制、改革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等具体司法改革举措成效显著;在吉林、上海、广东、青海等法院进行人财物省级统管、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职业保障的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行为的督促纠正制度不断完善。这些具体司法改革措施的实施,正在逐渐改变长久以来存积于司法机关内外的体制缺陷和机制弊端。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一些司法流程上,由于司法人员办案权责不一,导致在案件审判完以后找不到最终的案件负责人、对出现的冤假错案不能落实到具体的案件责任人。在具体的实践中,也确有冤假错案的相关责任人员没有及时得到应有的问责,或者问责轻描淡写避重就轻,与冤假错案的严重程度不匹配。一些摆在司法改革进程中的“短板”,让我们距离“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的理想司法境界,还有一定的差距。
有权必有责,有司法权力就有相应的司法责任。对司法领域的冤假错案和徇私枉法、渎职失职等违法违规行为不问责,就是司法监督的失职;对徇私枉法等行为和对冤假错案制造者的纵容,就是对司法公正的亵渎。司法机关及其人员逐渐独立行使职权后,一个必然的配套措施就是司法责任的强化与落实,也必须从制度上倒逼司法人员公正司法。从这一点上讲,在司法改革中不能只强调和注重司法职权的独立与强化,不能仅追求利益和保障的配套跟进,还必须把司法责任的“发条”上紧。
司法体制改革已是“开弓没有回头箭”。要动自己的“奶酪”,就要动得彻底;敢啃“硬骨头”,就要啃得坚定;甘当“燃灯者”,就要有无畏的担当。长期以来的那种“零敲碎打”的司法改革之所以收效甚微,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责任落实不到位不彻底而没有达到改革的目的。我们既然要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依靠司法责任制这一改革之抓手,从日常生活的一点一滴中,将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层层渗透出来。
“纲举”才能“目张”,“提纲”方可“挈领”。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一个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就有了坚实的“责任人”的“底子”。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们希冀能够尽快妥善、稳妥、有效地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