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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锦勇:重视后员额制改革时期的挑战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2016年10月21日

    法官员额制改革之难,其实并不反映在39%员额比例配置的本身,最棘手的难题或来自于后员额制改革时期需面对的各种挑战。
  法官员额制改革一经推出,关于不超过39%员额比例上限的设定,确实让许多法官内心产生前所未有的焦虑,也使不少试点法院为如何切分好员额这块“蛋糕”而深感压力重重。但改革试点实践证明:在这场重大利益调整中,不仅顶层设计的执行者们充分激发了担当有为的智慧决心,而且与改革利害攸关的法官群体也体现出了难能可贵的理性素养,以致员额制试点改革在平稳有序推进中顺利实现了软着陆,两批试点法院普遍未引发人心大振荡、工作大起伏、局面大反弹的系列负面效应。当然,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法官员额制改革之难,其实并不反映在39%员额比例配置的本身,最棘手的难题或来自于后员额制改革时期需面对的各种挑战。
  其一,过渡期之后怎么办?显然,法官员额制是经反复研究、缜密论证之后作出的一项科学决策,也是对传统司法制度的一场颠覆性改革和体制性创新。但是,员额比例配置的尘埃落定并不意味着这一改革已大功告成,其中考验之一是后员额制改革时期如何实现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必须清醒认识到,在实行员额制改革后,虽然试点法院普遍呈现出审判质效不断向好、办案力量日渐加强的趋势,但员额制未必是当下提升审判质效数据、解决案多人少难题的唯一主因。因为在改革的试点阶段,仍有一批未进入员额的法官留在办案一线从事审判工作,尽管他们不是39%比例之内的员额法官,但却在协助员额法官继续参与办案,所不同的是这些人因未进入员额而不具有独立的定案权和签发权而已。也就是说,各试点法院在推进员额制改革时,为最终并轨设定了一个较长的过渡期,在这个特定时期内看似法官人数大大减少,但实际办案力量却有增无减。一旦进入到真正意义上的法官员额制时代,实际从事办案工作的审判力量势必骤然减少。因此,各试点法院一定要有长远眼光、忧患意识,在过渡期结束前务必未雨绸缪、深谋远虑,精心下好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先手棋,尽早谋划过渡期结束后办案力量的科学合理配置,妥善解决未入额法官的出路和弥补审判辅助力量不足等问题,以有效应对法官员额制背景下日趋凸显的案多人少的客观情势,确保审判权得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其二,办案体制怎么搭建?如上所述,39%的员额比例分配不是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全部和终点,配置好这一比例员额法官只是完成了这项改革的第一步。根据我国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架构,独任制与合议庭制仍是最基本的审判权力运行模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审判团队、合议庭组成等进行了明确:一是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二是可以按照受理案件的类别,通过随机产生的方式,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案件,或者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三是应当结合职能定位和审级情况,为法官合理配置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其他审判辅助人员。然而,在实行法官员额制改革之后,随着审判管理层级的减少和管理幅度的增加,无论是独任制还是合议庭制模式,都存在着一个“1+X”的办案机制架构问题,即由员额法官领衔的审判团队究竟是采用随机产生的临时组成方式还是实行相对固定的扁平化管理模式,究竟应为一名员额法官配置多少名审判辅助人员合适,这都是推进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过程中迫切需要有效探索和认真解决的问题。因此,在推进法官员额制试点改革的同时,必须统筹推进完成员额法官遴选之后的独任制与合议庭运行机制改革,科学整合和配备一线审判力量,组建并优化实现办案力量与任务相匹配的审判团队,进一步深化完善诉讼运行机制改革,不断创新审判管理和监督方式,努力实现法官数量较大幅度减少情况下确保审判质效最优化。
  其三,司法责任制如何落实?落实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际上是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其前提是要明确各类司法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切实发挥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作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已就独任庭和合议庭司法人员职责、院长庭长管理监督职责,以及在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中对审判责任范围、审判责任承担、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但由于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必须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因而在员额制改革过渡期前后,对于司法责任的落实仍存在着诸多未尽问题,如未进入员额法官系列但仍在协助员额法官办案的司法人员,以及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人民陪审员的司法责任如何认定等。因此,应当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未进入员额但仍在协助员额法官办案的人员在员额制改革过渡期和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案件中的办案责任与免责条件,既要科学界定他们的具体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也要明确其个人意见、履职行为在案件处理结果中的司法责任,确保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得到全面有效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