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葛天博:构建多元过滤机制推进庭审实质化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2016-11-15

 

上海市法学会司法研究会成立大会暨首届上海司法论坛近日在华东政法大学举行,来自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专家、学者以及律师等约300余人汇聚一堂,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主题,对庭审实质化探索、庭前会议与繁简分流机制、证人出庭制度与新型检法关系建构、司法责任制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庭审实质化

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丁戈文总结了上海市法院系统的做法,即注重前端管理,加强诉辩调解,推进立案环节分流;采取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实现分案工作的高效运转;建立同类案件专人审理机制,针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在基层法院建立集中审理办案模式,通过集约化工作模式不断提高审判效率。通过在立案、分案、送达、庭审、宣判、执行等各环节推进繁简分流,形成小额程序、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相配套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提醒,倘若不能理性认识诉讼和解、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可能有违司法程序精密化的要求。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祥青认为,如何定义非法证据是庭审实质化的重要内容。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比例原则,坚持合适比例原则和专家(法医)权衡原则,坚持酌定排除与法定排除相结合的原则,从而实现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统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认为,侦查、起诉与审判三个阶段必须坚持一个证据标准,不能各自为政,这是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

庭前会议制度与繁简分流机制

庭审实质化不能离开庭前会议的准备,复旦大学博士黄鹂从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组织形式、参与主体、会议内容等四个方面,提出应配套法官诉讼指挥权制度、适时提出主义和失权制度、增设多元化准备程序制度等三个辅助制度体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罗开卷认为,要充分发挥庭前会议解决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程序性事项的功能,坚决杜绝庭前会议代替庭审的倾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法官林哲骏认为,为促进庭审实质化,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上应当适度放开罪名限制,是否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不宜作为限制被告人选用速裁程序的硬条件,加强派驻律师的业务培训,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建立多元审理模式,建立速决前程序向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转换的体制机制,完善速裁判决后再审申请的救济渠道与条件。

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检察官潘薇杰结合基层检察实践,总结出体系化的繁简分流特色;注重规范性,构建量刑建议机制;注重创新性,探索表格式起诉书;注重协作性,实现公检法司联动。通过检法有效配合,建立速裁通道;通过检司通力合作,化解办案难点。精准量刑建议,达成诉判一致;完善诉讼监督,加强诉讼保障;保障律师接待,提供法律援助。同时,要健全诉讼机制,避免刑期倒挂,健全速裁退出机制。

证人出庭制度与新型诉讼关系建构

证人出庭难是降低庭审实质化的根本原因之一。是否在所有庭审案件中证人、鉴定人都必须出庭一直是实践中引人争论的热点。

黄祥青提出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权衡原则,即坚持关键证人必须出庭为原则,一般证人不出庭但必须说明理由为例外。上海大学教授李建勇提出,排除毒树之果可能会让一些真正有罪之人不受刑事处罚,但是有利于实现确保无罪之人不受刑事处罚的目标。华东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叶青认为,我国法治系统建设正走在路上,证人的法治意识、出庭意愿、国家保护等方面仍需不断从制度上和实践中继续完善。

如何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中把握好诉讼关系,决定了案件繁简分流与庭审实质化的推进。上海市检察系统聚焦三个方面,加强审前程序的主导作用,强化庭审过程的主体作用,提升诉讼全程的监督作用。具体做法是:着力提升庭审质证能力、辩驳能力,着力提高审前会议质量、确保证人出庭实效。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检察长杨恒进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控诉的发动者,首先要介入引导侦查,积极构建大控方的格局;其次要推进庭审实质化。检察机关通过建立过滤机制,对达不到批捕起诉标准的案件,实现诉前分流。这样,既可以提高侦查机关办案质量,又可以繁简分流助推庭审实质化。为此,杜绝带病起诉、增强法律援助、增速人才培养是检察院理顺诉讼关系的三条路径。

司法责任制

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党中央确定的重要任务。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郭俭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已经开展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要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紧密联合起来,在完成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同时,强化责任担当,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跃强认为,检察官必须承担庭审中查出证据和查明事实的主要责任,充分平衡公诉与监督的法律责任,改进和完善检查考核工作机制是提高司法责任制绩效的重要保障。要通过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专业评价、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相结合,切实发挥检察官办案主体的作用,有效落实司法责任制。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崔永东基于比较研究的视角,提出司法责任制的系统化设计。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蒋德海认为,权责利的统一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础。司法责任制是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如何扭住牛鼻子的关键在于方向和力度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