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6-12-14 00:00 提交
10月15日,由“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办的完善刑事庭审证人出庭制度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司法实务部门和高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围绕实践中刑事证人出庭的范围和要求、亲属拒绝作证、伪证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对该项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关建议。
证人不出庭现象突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庭审实质化和证人出庭作证提出新的要求。与会专家认为,近年来,虽然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后强化了证人出庭作证,但是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证人出庭作证究竟面临哪些问题,深层次原因何在,该从哪些方面进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由教育部2011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团队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联合主持的项目——“庭审实质化与证人出庭作证实证研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项目由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负责,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曦等参与。项目从2014年10月启动,2016年6月完成,内容包括:在浙江省温州市法院和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试点及在黑龙江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进行调查。
郑曦表示,当前刑事审判证人出庭率总体非常低,具体表现为:基层法院证人通知到庭率较低;普通证人出庭率远低于侦查人员、被害人出庭率;控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意愿较低;部分证人出庭作证的可采性低。证人不出庭作证给刑事审判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特别是知晓案件情况的关键证人一旦不出庭,将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使得案件容易出现程序不公和实体上的错误。
有专家表示,造成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各方面推动证人出庭作证的动力不足。同时,科技发展和物证技术进步,也使得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大为降低。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王守安认为,研究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不能忽视我国一直以来的传统社会观念的影响,比如重复仇轻宽恕的社会情绪,也会影响到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要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促进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落实。
试点新举措探索解决出庭难题
针对解决当前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温州市法院和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为期一年多的试点取得了如下效果:证人出庭人数显著增加,类型不断丰富;探索证人出庭作证新方式;案件审理质量得以提升;等等。
温州市中级法院院长徐建新
介绍,在试点过程中,该院坚持以庭审实质化为核心,以证人出庭作证为突破口,加强领导,深化证人出庭作证改革,健全机制,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创新推进改革各项工作。具体创新举措包括:采取远程视频作证方式、隐蔽出庭作证方式,探索推进强制出庭作证方式,强化出庭经费保障,强化硬件设施建设,强化考核激励机制等。2015年以来,温州全市法院共在450件刑事案件中通知815位证人出庭,实际有294件案件453位证人出庭作证。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研究室主任郑杨介绍,试点以来,该院通过多项举措,切实强化证人、鉴定人出庭工作的组织和制度保障,不断夯实审判人员的思想基础,有效提升证人、鉴定人出庭工作水平,着力提高证人、鉴定人出庭案件审理效果。主要在以下方面取得了成效:证人、鉴定人出庭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案件审判质量进一步提高;特殊类型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进一步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保护举措进一步拓展。
与会人员反映,实践中仍存在以下问题亟待解决:证人出庭作证标准规定不明,强制证人出庭制度缺乏操作性,证人权益保障机制亟待细化,证人证言真实性保障机制欠缺,证人联系机制失灵等。
修改法律完善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如何解决实践中的难题?与会专家认为需从制度构建和机制建设入手,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痼疾。
在法律层面,陈光中认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一些规定,一定程度上并不利于对证人出庭制度的落实。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应当出庭的证人需符合三项条件。这样的规定无疑在立法层面增加了证人出庭的难度,使得证人出庭制度“先天缺陷”。另外,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可以当庭宣读,并可能被法院所采纳。这实际上进一步架空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建议删除这一条规定。
对此,新近出台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已作了改进,第12条规定:“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与会专家认为,这一改进值得肯定。
但一些学者认为,从发展的角度看,《意见》第12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将证人出庭的最终决定权仍交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同时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认为,应删除“认为”“重大”两个词。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认为,应改为“法院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证人出庭作证”。也有专家表示,“法院认为”是法院行使司法判断权的一种表现,不应当简单地将“认为”等同于“无理由拒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晓娜、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院教授张中等表示,与证人出庭难相关联的一个问题是被告人的质证权这一项重要权利的缺失。《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被告人有权与不利于自己的证人对质”,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被告人质证权,这一矛盾亟待解决。
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的例外,也有条件地确立了亲属免证特权,即亲属可以拒绝作证。不过,有学者专家认为,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亲属证人在整个刑事诉讼中拒绝作证或拒绝作不利于被告人证言的权利。这样一来,如果该亲属证人在审前程序中作出了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而审判阶段又赋予免予出庭作证的特权,则被告人无法与该证人对质,其辩护权将受到严重损害。对此,陈光中等建议,规定完整的亲属免证特权,将亲属证人免予作证的权利扩展到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同时,明确亲属免证是指免受强迫作证,既不排斥其自愿作证,更不排斥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
即使证人到庭作证,证人又是否如实作证呢?张建伟表示,“说真话不说假话”比出庭作证还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表示,要确保证人出庭说真话,就需要有效地质证,除了加强证人出庭作证工作,更需要加强庭审的质量,作出公正和更有效率的裁判。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表示,与证人出庭范围、亲属拒绝作证难题一样,伪证问题是难题中的难题,而准确界定伪证罪,对于保证证人说真话、维护审判权威具有重要意义。陈光中建议,对伪证罪的规定应相应改造:一方面,伪证罪需与庭前证言脱钩,应当将伪证罪用于惩罚在法庭上虚假作证的证人,至于法庭上被确认为伪证的侦查、起诉阶段的证言,不予采信即可;另一方面,用于规制法庭虚假证言的伪证罪应当以故意为前提,即构成伪证罪必须满足两方面的条件,“庭上伪证”和“故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宇冠表示,解决证人出庭率低问题,还需要和庭前会议制度完善密切结合,对于无异议,不需要证人出庭的,无需留待庭审程序解决,让司法资源用在真正的疑难案件中。不少与会专家则表示,推进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时分流案件,对于解决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也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