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6-12-26 00:00 提交
【作者简介】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12-23
宋代发达的司法检验制度
我国古代司法鉴定活动历史久远,最早出现在西周,秦朝开始运用指纹,东汉时形成简单的法医检验方法,一直到宋代达到顶峰。宋朝的司法检验实践基本上体现了中华法系定型期儒家的法律思想,其特点为:“恤刑慎狱”“决狱谨慎”“重证据”“真理直刑”“用法宽仁”。
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宋朝重视使用口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尤其注重法医检验和司法鉴定。官府设有专门的检验官,并制定勘验法规,以规范检验的范围、内容、程序、规则,检验人员的责任及勘验笔录的文书程式等。
这一时期,士大夫积极入世,在学贵创新、崇尚独立思考、提倡批判实用的士风熏陶下,大批从事司法实践的士大夫,认真总结前人的办案经验,特别重视调查研究,提倡在现场勘验中判别证据的真伪及物证的收集,证人的采访等,产生了大量的法医学著作,如宋代赵逸斋著《平冤录》、郑克的《折狱龟鉴》、桂万荣的《棠阴比事》、宋慈的《洗冤集录》等。其中宋慈所著《洗冤集录》是我国乃至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也是最具代表性的一部。
《洗冤集录》——宋代司法检验技术集大成者
《洗冤集录》内容自《条令》起,至《验状说》终,共5卷,53条。从目录来看,本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宋代关于检验尸伤的法令;验尸的方法和注意事项;尸体现象;各种机械性窒息死;各种钝器损伤;锐器损伤;交通事故损伤;高温致死;中毒;病死和急死;尸体发掘等等。
有关检验官吏职责的法律规定
《洗冤集录》具体记载了检验官检验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法律框架下的法医学检验的具体内容。
该书卷一《条令》目下辑有宋代检验官吏职责的法令29则。这些条令明确规定了检验官员的要求与职责,如第一条:“诸尸应验而不验……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各以违制论。即凭验状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觉举之例。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这些法令在宋代皆有法律效力,有关官吏不得违背。
在书中《检覆总说》、《疑难杂说》目下,作者提出了检验官员应注意的事项。其中有要求态度认真的,如“凡检覆需在专一。不可避恶臭”,检验“需是躬亲尸首地头。监行人唱检,免致除脱重伤处”;有反对借检验而纵属下扰害民众的,如“凡验官多是差厅子、虞侯,或以亲随作公人、家人各自前去追集邻人、保伍,呼为先牌,打路排保,先驰看尸之类,皆是骚扰乡众,此害最深,切需戒忌”;有强调须进行广泛地察访、调查研究的,如“凡遇大段疑难,须更广布耳以合之,庶几无误。如斗殴限内身死,痕伤不明,若有病色曾使医人、巫师救治之类,即多病患,若不访问,则不知也虽广布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白误”。
关于司法检验的内容
尸体现象。《洗冤集录》中称:“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腰、腿内、两臂上、两腿后、两曲、两腿肚子上下有微赤色。验是本人身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别致他故身死。”就是说,死人背、腰、腿、臂、脚、肚子上有微赤色,是因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所致,不能误认为他因致死。其所谓“微赤色”,是对尸斑的最早记载,这里所称“血坠”,即是现代法医学中的“尸斑”。
本书还明确提出了动物对尸体的破坏及其与生前伤的鉴别方法:“凡人死后被虫、鼠伤,即皮破无血,破处周围有虫鼠啮痕,纵迹有皮肉不齐去处若狗咬,则痕迹粗大。”
机械性窒息。《洗冤集录》关于缢死征象的论述指出:自缢伤痕“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即“八字不交”是缢死的最重要特征。“用细紧麻绳、草索在高处自缢,悬头顿身致死则痕迹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练、项帕等物,又在低处,则痕迹浅”。还指出关于勒死的特征,书中指出它与缢死不同之处在于项下绳索交过,绳索多缠绕数周,并多在项后当正或偏左右系定,且有系不尽垂头处。对于溺死的征象,书中强调为:“腹肚胀,拍着响”“手脚爪缝有沙泥”等。
机械性损伤。其一,他物手足伤。指出皮下出血“肿而坚硬”,并详细论述了皮下出血的形状、大小与凶器性状的关系。另一个受到重视的损伤即骨折,如无骨折,要证明生前被打,则应在红油雨伞遮掩下验骨的方法,提出了“骨荫”的概念:“向平明处,将红油伞遮尸验骨。若骨上有被打处,即有红色路微荫。”
其二,刃伤。提出了对刃伤的生前死后鉴别。对于刃伤的特点,书中描述为:“尖刃斧痕,上阔长,内必狭;大刀痕,浅必狭,深必阔;刀伤处,其痕两头尖小。”对于刃伤的生前死后鉴别,书中也作了极为详尽的论述:“如生前刃伤,其痕肉阔,花文交出;若肉痕齐截,只是死后假作刃伤痕。如生前刃伤,即有血汁,及所伤创口皮肉血多花鲜色;……若死后用刀刃割伤处,肉色即干白,更无血花也。”
书中所载棺内分娩,则是世界法医学史上的最早记载
“有孕妇人被杀或因产子不下身死,尸经埋地窖,至检时却有死孩儿。推祥其故,盖尸经埋顿地窖,因地水火风吹死人,尸首胀满,骨节开裂,故遂出腹内胎孕。孩子亦有脐带之类,皆在尸脚下,产门有血水、恶物流出。”说明当时已经认识到这是“尸首涨满,骨节裂开”的缘故,所以能出现“逐出腹内胎孕”这一尸体腐烂过程的伴随现象,并明确指出这一现象是在尸首胀满的情况下发生的。
关于堕胎与杀婴,书中明确提出了判定胎儿成型与否的标准:“若验的未成形象,只验所堕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块,若经日坏烂,多化为水。若所堕胎已成形象者,谓脑、口、眼、耳、鼻、手脚指甲等全者,亦有脐带之类。”
宋代司法检验的运用及其制度化
两宋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发展的鼎盛时期。曾经是一贯重视的口供,其证据地位在此却下降,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重视实物证据,在物证确凿的情况下,即使犯罪者不承认也可以定罪;同时,即使犯人已经招供也要查取证物以验证口供的虚实。
法医学家郑克提出了“重证据,轻口供”的现代刑事诉讼理论,这是对自秦以来一直注重口供的诉讼理论的挑战。办案者通过细致检查确凿的证据来论证罪名,达到惩治元凶、洗清不白之冤的目的。这就是说,中国古代司法对于“屈打成招”“有罪推定”的修正,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检验的一个重大进步。
总之,由于证据越来越受到重视,检验的重要性越加突出,一个重要体现是人命案件更加重视检验与现场勘验活动,检验结果对案件定性有重要决定性。同时,检验原则和理论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广泛运用并制度化。统治者从立法上对检验的程序都作了规定,尤其在检验的制度完善以及法律保障上,规定更为详细具体。鞠谳分司制、翻异别推制、理雪制度、检验责任制等正是慎刑的重要体现,从法律上保证了检验制度的实施。
士大夫出身的法官,长期饱读经书,知义理,重人命,又参加过科举考试,对法律条文及案例了解较多,所以他们在实际案件审理中,重视证据的检验鉴别和运用,灵活办案。士大夫司法检验观念集中体现在他们的文集及法学专著中。其中《洗冤集录》也是世界上保存下来的第一部法医学专著,成为当时及后世办理命案的官员必读之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