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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大伟:强化律师代理罪犯申诉机制保障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2017-01-17

在罪犯申诉案件中引入律师代理模式,是保障罪犯人权、防范冤假错案,推进矛盾化解的重要体现。目前,在立法层面,律师代理罪犯申诉,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还没有明确规定;在监管机构层面,罪犯申诉获得律师帮助没有充分的机制保障,如罪犯申诉聘请律师代理渠道不畅通、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障碍并未完全消除、刑罚执行机关现有的管理理念和模式对罪犯申诉获得律师帮助存在掣肘等;在罪犯自身层面,对申诉获取律师帮助存在矛盾心理和操作难题,既期望申诉,又顾虑申诉影响减刑。因此,要想在罪犯申诉案件中引入律师代理模式,亟待从多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障。

第一,立法明确罪犯在刑罚执行阶段有获得律师帮助申诉的权利。监狱法第21条规定:“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刑事诉讼法第241条和第264条也规定罪犯享有申诉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1条、第264条和监狱法第23条规定,法院和检察院是处理罪犯申诉的法定义务主体,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检察院或者原判法院处理;罪犯提出申诉的,监狱应及时转递申诉材料。然而,如果监狱不及时、主动向法院或检察院“提请”“处理”罪犯申诉,该如何处理?检察院或法院在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又该如何处理?等等,没有规定,亟须立法予以明确。

第二,探索建立律师代理罪犯申诉工作平台。在监管场所建立律师工作站或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置独立的律师接待大厅(室),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场所的设置及分布,协商当地律师管理机构指派一家或多家律师事务所与监管场所内的律师工作站或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对接,律师事务所定期或不定期为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亲属提供法律咨询,引导其正确行使申诉权利。对于确实存在冤假错案且有新的证据材料的申诉,代理罪犯行使申诉权;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诉,做好释法说理,讲明利害关系和后果,安抚息诉。对家庭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罪犯,凡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依照《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申请,监管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并在代理申诉律师人选库中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疏通并建立保障罪犯申诉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制度机制。保障罪犯申诉获得律师帮助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举刑事司法领域多方之力方能实现。首先,法院、检察院要为罪犯申诉、律师履职搭建平台,并建立长效机制。结合申诉信访的特点,因地制宜地设置律师轮流值班、预约接待等多种方式的律师代理罪犯申诉工作模式,并在人员、经费、场所、设施、时间等方面为律师履职提供便利。在此基础上,注重完善细化相关的工作机制,建立听取律师意见建议的机制、建立健全律师与法院、检察院就罪犯申诉案件处理的互动交流机制等。其次,监管场所要建立律师会见权的救济机制,切实保障代理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最后,检察机关要进一步突出对罪犯申诉获得律师帮助权开展法律监督,监督刑罚执行机关落实相关职责义务,保障罪犯获得律师帮助权等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