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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喜林、韩宝军:形式、内容、机制:完善量刑建议的三个方向

作者单位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2011-06-13

量刑建议是我国检察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越来越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视。完善量刑建议的实践操作,笔者认为可从量刑建议提出的形式、内容、修正机制等方面进行。

一、量刑建议应以量刑建议书的形式提出

量刑建议的提出时机和形式,涉及到何时、何阶段提出与以何种形式提出这两方面问题,对此目前争论较大。

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在提起公诉时在起诉书中一并提出量刑建议。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在法庭调查之后、法庭辩论之初在公诉意见中提出量刑建议。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决定提出量刑建议的时机及形式:一是按照犯罪嫌疑人认罪与否来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认罪,案情比较清楚,则在起诉时以量刑建议书的形式提出;其他的案件则在法庭调查之后法庭辩论阶段提出。二是按照案件审理程序来决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提起公诉时以量刑建议书的形式或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在法庭辩论阶段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量刑建议。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意见均有不妥之处。首先,量刑建议不宜在起诉书中提出。第一,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就必须对量刑情节及其证据详细写明,而量刑情节不仅包括法定情节,还包括酌定情节,不仅包括案内情节,还包括案外情节,如此纷繁复杂的量刑情节如果都写入起诉书中,将导致起诉书的纷乱与庞杂,不利于对犯罪的指控。第二,量刑建议在起诉书中提出,不能及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在法庭审理之前,检察机关并不能准确判断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尤其是不了解辩护方将要举示什么量刑证据和提出何种量刑意见,提起公诉时提出的量刑建议也极可能不符合庭审的实际情况。

其次,量刑建议不宜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因为定罪与量刑是刑事司法的两大基本活动,实现定罪的准确性与量刑的合理性是整个刑事司法最基本的要求。量刑与定罪相比,具有更加重要的地位,应当得到更多的重视,因此采取更加正式、规范的形式提出量刑建议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最后,量刑建议不宜在庭审中提出,更应禁止在庭审后提出。在庭审后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及社会公众则更难知晓量刑建议的内容和采纳情况,实际上就取消了量刑辩论程序,限制和剥夺了辩护方对量刑建议的知情权和异议权,不利于辩护方充分参与量刑建议辩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悖于公开、公平、公正的诉讼准则,容易引发对司法机关“暗箱操作”的质疑,因此在庭审中和庭审后提出量刑建议也是不可取的。

笔者认为,对于所有案件的量刑建议均应在提起公诉后、开庭审理三日前以量刑建议书的形式向法院提出,才能使辩护方确切知晓量刑建议的内容和相关量刑证据,给予辩护方充足的准备时间,来确保量刑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同时能为控、辩、审三方围绕量刑交换观点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对于检察工作的提高也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借鉴证据开示制度,检察机关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所有证据提交给法庭,以便辩护方与法庭能够对证据有一个更加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因此,量刑建议应在开庭审理三日前提交全部定罪与量刑证据时一并提交给法庭。

二、应以适用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为主

量刑建议中提出的建议刑期,目前有三种类型:一是概括性量刑建议,即不提明确的量刑意见,不提具体的刑种和幅度,仅指明量刑时应予适用的法律条款,或者只提出原则性意见,如建议法庭依法惩处或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二是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即在法定刑幅度内提出有一定幅度但又小于法定刑幅度的量刑意见;三是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即提出的量刑意见没有幅度,而明确提出应判处的刑种及确定的刑罚。笔者认为,由于无期徒刑与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更为严格,证据的认定更为精确,而且这些案件往往社会危害性极大,即使出现一些酌定从轻情节,也不会影响对无期徒刑或死刑适用,因此,可以对这两类案件适用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而对于其他案件,则以适用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为宜:

第一,概括性量刑建议由于建议刑幅度太大,无法引起被告人的有效抗辩,达不到量刑改革的基本要求,采用的意义不大。绝对量刑建议是在未经控辩双方对量刑事实、情节进行充分法庭调查辩论之前,仅根据自己掌握的量刑事实、情节提出的,在此情形下,事先提出一个确定的建议刑,无论从理论上或经验上去判断,都是不科学、不合理的。

第二,影响量刑的事项众多,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更具可行性。影响量刑的事实不仅有法定情节如自首、立功、累犯、主从犯等,而且还有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和社会舆情等酌定情节,同时还存在大量的案外量刑情节,如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和社会表现等品格评价证据。上述所有量刑事实在提起公诉前要全部查清非常困难,所有量刑证据由公诉方承担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大量的案外从轻量刑事实将由辩护方承担举证责任。在目前的刑事诉讼制度下,量刑建议确定到准确的点是很难达到的,只能在留有余地的情形下,确定一个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

第三,量刑建议采取一定的幅度可以有效避免当事人、社会公众对人民检察院、法院的误解,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当事人或社会公众评价司法的公正,一般都采取直观比对的评价法,若人民检察院采取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因庭审中量刑事实变化出现法院量刑结果的不一致,会直接导致当事人特别是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进而会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另外,确定量刑建议的刑期,必须有一个规范统一的量刑标准作为参照。但目前尚无一个全面统一的量刑标准,检察机关只能凭借实践经验来确定量刑标准,容易导致同罪不同刑现象出现。

对于“不得跨刑种”的规定,由于不适合司法实践,应当予以取消。因为较低刑期的有期徒刑与拘役、管制,在刑罚程度上虽有所区别,但差别并不是特别巨大。例如,有期徒刑六个月与拘役四个月的刑罚区别就很小,法院对于这类案件判处的差异也在情理之中。如果硬性规定“不得跨刑种”,势必会造成公诉人不敢、也不愿提出量刑建议的局面,甚至出现以法院为导向,根据法院判决来决定量刑建议的不正常现象发生。

三、设立建议、预测、修正机制

由于量刑情节纷繁复杂,又可能随时发生变化,因此有必要设立附条件量刑建议机制、量刑建议预测机制和量刑建议修正机制来适应这种状况,以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公正性,同时也可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所谓附条件量刑建议机制,是指在案件提起公诉时已经查明了某些量刑情节,但这些量刑情节在法庭调查中可能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可在量刑建议时明确提出成立该情节时的量刑建议与不成立该情节时的量刑建议,这种量刑情节主要包括自首、认罪、和解等情节。在量刑建议书中写明附条件量刑建议,一方面,有利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准确性,更好地适应一些常见的庭审变化,提高诉讼效率,也可以增加量刑建议书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另一方面,也可以督促被告人认罪服法,认真悔过,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来求得更轻的刑罚,进而减少上诉几率,降低司法成本,化解社会矛盾。

所谓量刑建议预测机制,是指在案件提起公诉时,一些量刑情节尚未查明,但在法庭调查中可能出现这些量刑情节,这样在出庭支持公诉前对这些量刑情节作出事先预判,并确定出现这些量刑情节时应如何进行量刑建议。这里的量刑情节比较广泛,包括赔偿、退赃、主动交纳罚金、被告人平时表现等。量刑建议预测机制对于处理庭审过程中出现尚未查明的其他量刑情节提供了一个有效途径,这样就可以减少庭审过程的中断,诉讼期限可以大大缩短,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对于量刑建议的预测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预测的准确性和量刑建议的法律效力。为适应量刑建议预测机制,在量刑建议书中,应在最后写明“如发现有其他量刑情节,可能影响量刑的,检察机关可对量刑建议进行修正”。

所谓量刑建议修正机制,是指庭审过程后,发现有量刑建议书以外的其他量刑情节,可能影响量刑建议幅度,可以对量刑建议进行适当修正。对于新出现的量刑情节,如果属于量刑建议预测范围内的,可以根据之前预测内容在法庭辩论中对量刑建议直接修正,并说明修正的理由;如果不属于量刑建议预测范围内的,可以请求法庭宣布休庭或延期审理,在通过审批程序对量刑建议进行修正后提交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