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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夏冰:如何保障公民依法参与案件陪审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7年2月11日

    保障公民依法参与审理案件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保障公民陪审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具体落实。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保障广大公民依法参与审理案件,是落实宪法关于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规定的重要举措,是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性和民主性的充分体现。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保障公民陪审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具体落实。
  首先,降低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门槛。科学设置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资格和条件,是保障公民陪审权利的重要措施。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不宜过高,否则就会限制或者剥夺公民参与司法的权利。当然,担任陪审员的条件也不能太低,否则就会让不能胜任陪审职务的公民进入陪审员队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因此,如何规定公民担任陪审员的条件至关重要。决定公民能否担任陪审员的根本因素和主要标准是,公民是否具备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断的能力,即公民能否凭借日常生活经验和普通大众情感审理案件事实认定问题。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出台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新调整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要求,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由原来的23岁提高到28周岁;同时把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学历由原来的大专文化降低为高中文化,并且规定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文化学历的限制。可以看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学历门槛明显降低。
  放宽担任陪审员的条件,能够保证每一位公民拥有平等的担任陪审员参与司法活动的机会,防止和避免因种族、性别、年龄、籍贯、党派、宗教信仰、出身、财产状况、职业、身体状况以及其他歧视性因素和个体性差异,限制和剥夺公民担任陪审员的资格。它意味着陪审员职位对所有具备法定资格的公民开放,公民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就有机会担任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在法定资格之外再附加其他条件。虽然提高了担任陪审员的年龄要求,但是,由于每一位公民在正常情况下都会达到28周岁,因此这并没有限制和剥夺公民担任陪审员的机会;相反,提高年龄要求更利于保证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更加理性、更为正确。
  应当指出的是,放宽担任陪审员的条件,赋予公民担任陪审员的平等机会,并不排除对担任陪审员职务进行必要的资格限制。为了保证陪审员公正履行职责,可以限制国家公职人员和法律职业者、身患严重疾病和不具备表达能力的人、同案件有特定利害关系的人(当事人近亲属、受过刑事处分的人)担任陪审员。只要这种资格限制是出于从事陪审职务所必需的能力水平的需要,就不影响公民享有陪审权利的公平性和平等性。
  其次,严格按照随机方式抽选人民陪审员。选任陪审员的方法和程序直接影响公民陪审权利的实现。实践证明,通过随机而非指定方式抽选陪审员,是保障公民享有陪审权利的重要途径。
  此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将完善陪审员选任方式作为改革重要内容,明确提出要增加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和随机性,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机制,提高选任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按照《方案》和《办法》的规定,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实行三次随机抽选方式:第一次是人民法院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名单或者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一定数量的公民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制作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册,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第二次是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从审核过的名单中随机抽选一定数量的公民作为人民陪审员,建立人民陪审员名册,并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第三次是当案件审理需要由陪审员参与时,由人民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前,从人民陪审员名册中,通过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参与案件审理的陪审员。这三次随机抽选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每一位符合条件的普通公民都享有参与审理案件的平等机会。
  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陪审员,可以有效防止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陪审员职位固定化、长期化、垄断化现象,让更多的公民都有机会担任陪审员参与司法活动,增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消除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信任感。
  最后,适当控制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次数。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次数同公民陪审权利的实现密切相关。通常来说,某位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越多,其他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就会越少。在一定时期内,需要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数量是相对固定的。如果某位陪审员过多地参与审理案件,实际上就是剥夺其他公民的陪审权利。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对每位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进行了适当限制。《方案》和《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位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告。适当控制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次数,既能够防止出现“驻庭陪审、编外法官”等现象,同时也可以让更多公民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充分保障实现公民陪审权利,真正发挥陪审制度在反映社会民意、体现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开等方面的功能,为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