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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丹:新形势下军队律师制度建设的思考

【文章来源】法制网2017-02-13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立正规、专业的法律服务队伍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艰难过程。

回顾历程

以1991年1月中央军委修订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1992年9月中央军委批准设立总政司法局、1993年3月司法部和总政治部联合发出《关于军队法律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直至1996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一系列重要事件为标志,经过改革开放后10余年间的创始、探索、争议和论证过程,军队律师的称谓、性质、资格、职责、管理等终于基本定型。

伴随着此后有组织地进行实践总结、汲纳借鉴和建章立制等工作,军队律师队伍建设的正规化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了多方面、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同时也积累了宝贵的体会和经验。

面临挑战

但回顾军队律师制度近20年来的发展历程可见,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时期、新阶段的军队律师制度,在面临前所未有发展机遇的同时,遇到了巨大冲击和严峻挑战。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2016年落实的军队改革举措中,军队各政法工作部门同政治机关完全脱离,归由新设立实体机构的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但涉及军队律师的管理体制、机制问题尚无定论,使得军队律师队伍处于“群龙无首”的状态。

二是过往在编的军队律师一般单独配属在部队政治机关的综合协调部(处、科)内,这样“单枪匹马”不仅难以形成法律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集团效应,而且经常被安排从事与法律专业无关的其他事务性工作或者长期被抽调从事其他工作,涉军法律服务的实践时间被大打折扣,其专业素养及实务能力长期得不到应有的锻炼和提升。

三是中央军委2015年印发《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提出“设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这是要赋予军队律师新的工作任务、还是准备另行组建一支新的工作队伍?其具体职责和管理体制等应如何确定?目前,尚无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

四是实践中军队律师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帮助基层部队和官兵解决常见涉法问题及纠纷,繁忙的日常工作使其少有对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及“一体化”联合作战知识的学习、研究和演练机会,为作战和军事行动提供伴随性法律服务成为长期难以克服的“短板”,与此相关的法律意见建议也很难进入指挥机制和首长决策。

五是大量编配在师(旅)级单位的军队律师受所在机关人员编制规格和服役年限的制约,根据现役军官法一般在40岁之前就会离开现职岗位,这与成熟律师的培养、成长规律存在着不容回避的结构性障碍,使得军队专业法律服务骨干不断流失成为一种“常态”。

六是军队律师队伍的主体作为有军籍的“公职律师”,其服务领域、薪酬待遇、发展空间、日常管理等必然受到军队建设特点和规律的制约,这与社会执业律师相比存在着较大差异、甚至是客观落差,要求军队律师队伍爱岗敬业却缺乏应有的物质激励机制和职业远景吸引,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军队律师在军事法律服务领域建功立业的积极性。

制度建设

笔者建议,在新形势下重新设计和构建军队律师制度应当注意和考虑以下几点:

一是统筹规划,设立科学、规范的军队律师管理机制,与国家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能加以必要的协调和适应,打破军内原有不合理的系统分划格局,在新设军队政法领导机构内设立统一管理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监狱看守工作、法制教育工作及“法律战”工作的专门工作部门,促进军队的相关工作走上正规化、规范化建设与发展之路。

二是拓宽渠道,从地方政法院校的国防生和军事法学专业的博士、硕士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在军队律师队伍中编设必要的“非现役文职”岗位,同时借鉴外军经验设置符合涉军专业法律服务人才培育规律的管理、教育和培养机制,依托地方政法院校组织不同层级、不同内容、不同时长的专业培训,并组织必要的业务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切实提高军队律师队伍的层次和水平。

三是凝聚力量,将目前单独编配在部队基层的军队律师相对集中管理和统一使用,比如可参照现行军事司法机关体制实行按地域设置工作机构,保证每个军队律师工作机构内至少有5名以上的专职军队律师,同时在军委联指及各作战集团指挥部内设立专门的法律顾问工作室,并将为军事斗争准备和作战提供法律服务保障明确作为军队律师的中心任务,以真正充分体现“军队律师”的本质意义和应有价值。

四是借助外力,按照“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思路,挑选聘请热爱、关心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涉军法律服务资质、人才和经验的地方律师事务所担任部队的常年法律顾问。“不求所有,但为所用”,以满足基层单位和广大官兵的日常法律服务需求,必要时接受委托担任军队法人和官兵的诉讼代理人参与军地相关诉讼活动,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