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骆电:巡回法庭制度的历史性贡献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06-16

    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成立两周年座谈会上讲话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要部署,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这一重大改革举措,对于实现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深刻理解周强院长的重要讲话精神,是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做好巡回法庭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不断丰富和完善巡回法庭制度的内生动力。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和巡回法庭的主审法官,我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深化对巡回法庭制度的认识:

    巡回法庭制度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体系。我国现行的审判体系是在借鉴前苏联审判体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除专门法院之外,四级人民法院一般都对应一级国家权力机关。从国家结构体系而言,巡回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派驻巡回区的常设审判机构,并不对应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其工作并不向巡回区内的任何一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从审判系统论的角度出发,在审判人员和审判对象等系统要素都未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设立巡回法庭绝不是单纯地将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一分为多,实施多地异地办公,这种体系结构的调整和变化必然带来职能效果的巨大优化,必然进一步提高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质效,进而带动整个人民法院系统职能效果的改进和优化。

    巡回法庭制度丰富了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是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权国家。审判权作为中央事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统一行使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更好地行使审判权对于国家统一行使主权、统一贯彻国家意志、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运行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区差异巨大,为国家统一行使主权、国家意志的一以贯之带来诸多挑战,也给审判权的统一行使、裁判标准和尺度的统一带来诸多考验。中央在全国范围布局六个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犹如网络一样直接延伸至地方,形成六个最高审判机关审判权的支撑点,每个支撑点都立足巡回区,面向全国,与北京这一中心点共同组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体系,较之仅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一个点来行使审判权更为公平科学合理,更有利于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更有利于国家意志的一以贯之,更有利于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有效运行。同时,也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切实把握巡回区内审判工作情况、掌握巡回区内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倾听人民的呼声,更好地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为党和国家发展大局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更好地为民司法,保障民生权益。

    巡回法庭制度推动了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发展进步。文明的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动力,世界各国的法治文明共同荟萃成为人类社会的法治文明,世界各国的巡回法庭制度融汇成为各自国家法治文明的成果,成为人类法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我国的巡回法庭制度与之前英美等国的巡回法庭制度相比较,无论是在本质上还是在具体的技术运行层面上都截然不同,它是一种新型的巡回法庭模式,为世界巡回法庭制度增添了新种类、增添了中国元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巡回法庭制度是当代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而创造性地设计出来的,满足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司法需求,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呼声,反映了中国司法发展的规律,借鉴了当代世界各国巡回法庭制度的优秀文明成果,承载了当代中国法治文明的最新研究成果。巡回法庭推进司法责任制、实行审判团队模式、分离审判权与行政事务管理权、加强与法学院校深度合作等改革措施,成为当代中国司法改革成果的集合平台,是中华民族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具体表现,是人类法治文明发展史上从未出现过的崭新的法制制度,是中国贡献给世界法治文明进步的新鲜经验和优秀成果,为世界各国有效推进司法改革、克服司法顽症、提高司法公正水平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先进经验。

    目前,巡回法庭设立的理论探索和生动实践已经成为中国特色政治学和法理学话语体系的重要资源,也必将成为世界研究中国司法制度和了解中国政治文明的重要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