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徐小飞:执行联络员制度的“兴”与“行”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7年7月5日

执行联络员对于促进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化解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赢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执行氛围,加强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从司法实际出发,创新执行方法和举措,设置执行联络员制度,在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内,聘请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熟悉当地社情民意,拥有较高威信的人员作为执行联络员,协助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从司法实践来看,执行联络员主要有以下功能:一是见证功能,人民法院在进行送达和采取搜查、拘留、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可通知执行联络员到场见证;二是和解功能,执行联络员可利用自身优势通过做劝导、说服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三是举报功能,执行联络员可利用自身的有利条件,搜集有关执行线索并告知人民法院;四是规范功能,执行联络员在执行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执行人员规范执行行为。
  传统的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状况的模式,难以完全适应日益复杂多变的执行现实。执行工作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凸显,聘请执行联络员,吸纳其参与执行,使其协助维持执行秩序,帮助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协助执行法官开展调查取证,见证执行过程,形成社会合力和强大震慑力,从而节省有限的执行力量,促进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司法实践中,执行线索主要由申请人提供或执行法官依职权查明,如果申请执行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或者法官无法查明将导致执行案件无法执结。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的力量也是无穷的。执行联络员由于长期生活在基层,工作在基层,对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家庭状况、财产收入、生活习性等有关情况比较了解。聘请执行联络员,充分发挥执行联络员的作用,可以解决人民法院执行线索缺乏的问题,增加执行工作的“协同化、网络化、透明化”,破解执行难顽疾。
  在传统的执行理念中,过分强调法院的主动性,执行的完成过分依赖法院的职权行为,忽视了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参与权利与参与职责及社会力量对于执行工作推动的重要性。执行工作涉及社会的诸多方面,是一项社会的系统工程。要想有效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形成反规避的合力,单靠法院自身的努力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乃至个人的协助与配合。执行联络员具有人缘广、威信高、地域熟、社情熟、民情熟、信息灵等优势,他们能动态了解、掌握被执行人的行踪、财产经济状况,并促进执行工作又好又快地开展,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和效果。
  执行联络员来源于群众,与群众有天然的联系,方便与当事人联系和沟通,这对于促进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化解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赢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执行氛围,加强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