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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荣:法官员额制落地对司法内部管理机制建设意义重大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7年7月8日

【作者简介】西北政法大学教授

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批员额法官宪法宣誓仪式在北京举行。至此,全国共计120138名法官入额,标志着员额制改革在全国法院得到了落地完成。法官员额制是按照司法规律配置审判人力资源,实现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制度,员额制改革为审判团队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也为司法内部管理机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法官员额制是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改革方案,法院人员包括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按照各自的特点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其中,审判辅助人员又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等。
  审判团队是司法内部管理机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审判团队分别由一名员额法官及相应数量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完成具体案件的审理任务。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在省级层面实现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按照1∶1∶1配备。各级法院的审判团队具体组成,根据审理案件的特点,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比例应有所不同,总的原则是一审、二审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适应重点处理事实问题的案件审理特点,法官助理的比例相应较大。员额法官的遴选入职,是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切入点,牵一发而动全身。将员额配置在办案一线,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批员额法官遴选表现的突出特点。从审判团队建设的角度,突显了员额法官在审判团队中的地位,突出了司法权的判断权属性。提交司法判断的内容,包括案件事实、应当适用的法律及纷争裁决等三个方面。其中,事实需要靠证据作出判断,法官不仅对争议事实是否存在、存在的状况作出认定,还要对其性质进行是非、曲直的评判。员额法官在审判团队中处于核心位置,入额法官是审判团队的灵魂人物,承担着最重要的关于事实判断、是非评价及纷争裁决的任务。入额法官负有对审判团队的管理职责,带领审判团队完成案件程序和实体公正所要求的所有任务。员额法官要通过团队的内部管理,充分发挥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积极性,将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变为自己的参谋和助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审判团队的内部管理机制建设,能够将不同角色的作用发挥到极致。审判团队成员相互之间的分工与配合,是公正司法的前提条件,保证了司法的最佳效果。
  证据需要律师和当事人收集、提交到法庭,然后才能进行举证、质证,法官才能进行认定,并据此对相关的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当事人和证人等不能自己来到法庭,传唤当事人、证人,庭前组织双方交换证据等工作,就需要法官助理完成。同样,类案判决的检索、分析和比对,法律的正确适用,也离不开法官助理的工作。法官与当事人双方及律师保持一定的距离,有助于保证其判断中立、客观、公正。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工作的质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法官对案件的审理质量。审判团队机制通过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工作的明确分工和有效配合,取得1+1+1>3的效果。
  与此同时,员额法官和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通过明确的分工,实现相互的监督和制约,追求共同的司法公平公正目标。虽然审判团队成员内部有分工,但分工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完成审判任务,是为了形成合力,发挥团队的作用。作为团队成员,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员额法官负有培养未来法官的任务,优秀的法官助理成长为员额法官,法官助理是基层法院法官的主要来源。从下级法院遴选优秀法官到上级法院担任法官的逐级遴选制度,要求基层法院储备充足的法官人才。在基层法院审判团队建设中,既要满足办理案件的需要,也要积极主动适应上级法院遴选法官的需要。法官员额制改革要体现出不同层级法院的特殊性。因此,法官除了审理具体案件外,还负有培养人才的职责。审判事业后继有人,法官作用不可忽视。法官通过自己的一举一动,向法官助理传达着法治信仰、法律职业价值观,在审判团队内部,塑造团队合作精神,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并无私分享和奉献职业技能与方法。法官员额制除了突出法官恪守职业信念,公正审理个案,还承载了丰富的法官文化、司法职业规划与发展等等关系司法长远发展的任务。
  法官员额制改革作用的充分发挥,还有赖系列配套的司法内部管理机制建设的完备,例如,案例指导制度对“类案同判”具有引导和规制作用,“先例”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具有示范作用。只有类案能够得到一致性裁判,相同问题得到了相同的处理,规则的普遍约束力才得到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才得到了贯彻,裁判对纠纷化解的示范作用才能得到体现。遵循先例,不是宪法或者法律原则,也无需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是约定俗成的惯例,是法律职业伦理的核心内容,是比较视野下朴素公正观的反映。司法在化解具体纠纷的同时,还具有丰富和细化规则的作用,为其后类案的审理提供了经验、借鉴和参照。接受先例约束,使审级制度充分发挥,就需要建立“类案同判”的职业伦理。大数据时代的司法,具有较之传统司法更高的司法公平公正诉求。回应社会和时代的要求,体察民意,满足公众对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和高标准,也是员额制改革的应有之意。
  法官员额制改革作用的充分发挥,还有赖于相关配套的司法外部环境的改善和条件的创造。例如,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外部环境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的主要方式,就是为民间纠纷的解决提供鲜活、生动的案例和参照素材。司法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通过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审判,尤其是旁听调解员自己参与调解却没有成功,纠纷最终进入诉讼程序案件的审理,人民调解员对纠纷如何依法解决就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对化解纠纷的手段和途径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当然,人民调解员的旁听,也对公正司法形成了无形的监督,有利于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同样,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活动,为民间纠纷的调解和谈判解决,为仲裁裁决类似的纠纷,为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纠纷解决渠道,提供了可供参考的资源。
  总之,审判团队建设作为司法内部管理机制建设的突破口,对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实现公平正义意义重大。法官员额制落地完成,是审判团队建设的核心内容,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个单独序列的明确分工,各尽其职的审判团队的形成和高效运行,将最大限度实现个案公正。司法内部管理机制建设是审判团队内部分工、合作、监督、制约,实现审判效益最大化的要求,其作用和意义必将得到全面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