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杨维汉:司法体制改革攻坚发力爬坡过坎

【文章来源】新华社 2017年7月9日

7月3日,367名首批最高人民法院的员额法官庄严宣誓,标志着法官员额制改革在全国法院已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机关检察官司法办案权力清单,进入员额的最高检检察官要在一线办案,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落实司法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纠正一批冤错案,出台防范冤错案措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知难而进、砥砺前行,啃下最难啃的硬骨头,坚定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员额制:一块最难啃的硬骨头
  “入额”这两个字,是几年来法官、检察官口中的“高频词”。为了实现司法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把最优秀的司法人才吸引到办案一线,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司法员额制改革是近年来推进改革的重点。
  同时,员额制改革也是对法院、检察院人员的利益格局“重新洗牌”,涉及每一位干警的切身利益,是一场动自己“奶酪”的硬仗,被视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一块最难啃的硬骨头”。
  近期,14位知名法学专家深入江苏、上海、贵州等地,近距离考察司法体制改革进程,员额制改革成为专家和司法一线人员交流的重点。
  “入额法官的遴选标准上,我们重点考核法官审判业绩及文书制作、庭审驾驭、司法调研能力,不搞论资排辈、迁就照顾。员额分配上,坚持以案定岗,向一线倾斜。”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清宇向专家们介绍。
  在苏州中院首批试点遴选入额91名法官中,除4名院领导外,全部是一线办案法官。苏州的基层法院将法官员额全部配到一线审判执行岗位,研究室等综合审判业务部门都不配置员额。
  司法体制改革难在动人员、调机构。
  “内设机构改革势在必行。改革直接触及一批中层干部的切身利益,难度很大。”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倪一斌说:“现在我们院的内设机构由16个减为8个。院领导和一批中层干部在一线带头办案,整体办案力量由改革前的36%上升为71.5%。”
  经过4年的改革探索,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机制初步形成,各类人员管理更加科学合理,司法人力资源回归办案本位,85%的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
  作为走近司改一线14名专家中的一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志铭说:“改革确实卓有成效,它使司法机关的工作重心真正转移到办案上来,淡化了内部的行政化色彩。在‘不办案不能进员额’的原则下,提高了司法职业水准,也为司法责任制改革打下很好基础。”
  责任制:牵住改革“牛鼻子”
  “我在开公交车时,因突然不适失去意识,才发生事故的。”被告人沈某在法庭上提出了新的无罪辩解。
  “公诉人请法庭传鉴定法医出庭,说明鉴定方法和鉴定依据。”这是发生在上海的公交车驾驶员交通肇事案庭审现场的一幕,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郑利群出庭支持公诉。最终,在郑利群等公诉人的努力下,沈某当庭陈述了因疏忽大意而肇事的过程。
  法院院长首先是法官,检察长首先是检察官。改革就是要压实责任,包括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在内的所有入额法官、检察官必须直接办案。
  司法员额制、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四项改革中,司法责任制改革是“牛鼻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担任审判长审理一起故意杀人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院长邵明艳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的自诉案件并当庭宣判……越来越多的院长、检察长来到一线办案。
  “谁办案、谁负责”“案子怎么判,法官说了算”……司法责任制如同一股新鲜血液,给司法机关注入了活力,也让司法人员感到了肩上沉甸甸的责任与压力。
  “审判权力变大了,司法责任变重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的入额法官黄伯青说:“现在合议庭可以直接作出裁判的案件高达94.3%,很多案子不需要再上审委会了,真正实现了‘让审理者裁判’。”
  黄伯青也坦言,“我们作为入额的年轻法官不得不‘丢掉拐杖、挑起担子、戴上紧箍咒’,案件的办理不再有领导签发,我要对自己审的案子负责,感觉手中的法槌变得更重。”
  据了解,目前各地法院院庭长、检察长办案制度初步落实。地方法院直接由独任法官、合议庭裁判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98%以上,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量普遍较改革前大幅下降。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纠正冤错案:刑诉制度改革要以审判为中心
  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保证案件质量。“在落实司法责任制过程中,我们把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结合起来,落实证据裁判要求,严防冤错案。”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闵正兵一语切中要害。
  党的十八大以来,呼格吉勒图案、陈满案、聂树斌案等一批冤错案得到依法纠正,在考验人们对司法公正信任的同时,也见证了司法机关提高公信力的勇气与决心。
  纠正冤错案的同时,要通过改革加强制度建设,最大限度防范冤错案发生。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止冤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中央政法机关一项项制度纷纷出台,贯彻疑罪从无原则,打牢公平正义的制度基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涉及多部门的重大改革“牵一发动全身”。
  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旨在改革完善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审判尤其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等方面的作用,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切实防范冤错案。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加大庭审实质化的推进力度,尤其是证人出庭方面,要应出尽出,把这项改革继续向纵深推进。”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说。
  龙宗智在司改一线与司法人员交流后评价,“十八大以来的司法改革,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遵循司法权力运行规律,符合我国司法建设的现实需要,改革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