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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三方 叶圣彬:如何面对法官员额“自觉退出”机制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7年7月15日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解放军南部战区军事法院

法院领导干部面对法官员额自觉退出机制,变“自觉退出”为做“职业法官”也不失是一种上好的选择。退出行政领导岗位,集中精力在一线办案,这需要不忘初心的回归,需要与官本位决裂的勇气,需要将职业法官作为自己的理想和追求。
  法官职业化,当职业法官,是法官的理想。在法官员额制的推动下,法官职业化稳步前行,同时也为领导干部当职业法官创造了机遇。领导干部入额后呈现两种情况:一是既出色地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又亲自办理了规定数量的案件,两项工作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这是主流;二是也有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继续埋头于行政管理工作,无暇办案或办案数量、质量不达标甚至出现“挂名办案”的现象,对此,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不办案或办案达不到要求的领导干部,要自觉退出员额”,并已见有一些法院的院领导退出员额的报道。那么,除了“自觉退出”还有没有其他好的方法呢?其实,面对法官员额退出机制,一些办案不达标的领导干部可以有两种选择:或是退出法官员额,(保留)只当行政领导;或是退出领导职务,专事司法审判。在呼唤多年、期盼多年法官职业化后,法院领导干部(政治部主任和纪检组长按规定不能入额的除外)面对退出机制,变“自觉退出”为做“职业法官”也不失是一种上好的选择。
  员额退出机制重在优选法官
  员额退出机制,是法官员额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重在优选法官。实行法官员额制之前,全国法院有法官约20万。其中,许多优秀法官走上行政领导岗位后,忙于行政事务,参加各种会议多,汇报或者听汇报多,办理大案难案少,身居法官之职却长期不办案,导致办案资源严重浪费。一方面办案人手少,一方面法官不办案,案多人少在有些法院成为悖论,这些现实状况不符合审判资源配置的规律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法官实行员额制,遴选优秀法官入额,部分法官回归办案一线,充实审判力量。这一改革成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法官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在司法改革中驶上了快车道。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法官员额制改革已基本完成,全国法院产生入额法官12万名,最优秀的法官被吸引到办案一线。最高人民法院首批367名入额法官于7月3日举行了隆重的宪法宣誓仪式,标志着法官员额制改革在全国法院已经全面落实。司法改革实现了一次历史性跨越,选优显现明显成效。
  2016年,北京法院入额的院庭长办案13.8万件,同比上升52%;广东法院入额的院庭长办案48.92万件。今年1至4月,浙江法院入额的院庭长累计结案11.6万件,占该省结案总数的59.79%;上海法院入额的院庭长结案4.8万件,同比上升17.05%。由此可见,入额的法院领导、基层法院院长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数量的5%至10%,是符合实际、留有余地的要求。入额的法院领导,许多原来就是办案精英,因综合素质高而脱颖而出,入额后仍然在办案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员额退出机制贵在动态更新法官
  然而,领导入额后不办案的问题依然存在。有的基层法院设置30多个机构,带“长”的法官忙于管理、沟通、协调,主要精力没有放在办案上;有的领导干部以行政事务多为由,入额后仍然不办案,或者很少办案。当了官就不办案,有违员额制改革的初衷。关于院领导入额问题,中央早有要求。2015年4月,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专题研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时提出:“领导干部不能与一线法官、检察官争员额”, “如果领导干部进入员额又不办案,或者少办案、挂名办案,一线法官、检察官就不会服气”。现实情况正在佐证。今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4月,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了院庭长办案的要求。按照文件要求,入额的法院领导必须办案,办案必须与自己的职级匹配,办案必须达到相应的数量,要对入额法官的办案绩效进行考核,办案质效不达标的应退出员额。如果法院领导入额又不办案,会影响年轻法官的积极性,会影响员额制改革的成效。全国高级法院政治部主任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指出:“不办案或办案达不到要求的领导干部,要自觉退出员额。”僵化不是员额制的特征,对入额法官要动态管理,需要有进也需要有出,既适应正常退休、新招法官的需要,又适应兑现法官绩效考核的要求,入额法官队伍吐故纳新,队伍才能充满生机活力。入了员额并非等于端上了铁饭碗,不论是担任院领导的法官,还是没有行政职务的法官,只要申请并被遴选入法官员额,就要坚决按入额法官的要求,完成必须完成的办案数量,不打折扣,不讲价钱,不讲特殊,要对得起法官入额的待遇。尤其是法院领导,要起带头作用,以实际行动拥护司法改革的推进。享受法官入额的待遇,不尽法官入额的办案责任,不管是能力问题还是积极性的问题,都应该选择退出。法官只有感受到执行制度平等,才会在办案能力上下功夫,把精力集中在办案上,最终以办案能力激发法官员额制的活力。
  员额退出机制不以法官退出为唯一导向
  从近期的报道看,启动员额退出机制似乎以法官退出员额为唯一的导向。试点中开先河的上海如此,主要做法是对法官办案、廉政遵纪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法官退出员额。江苏、山西也如此。据报道,山西将法官退出员额的情形列出了6种,其中包括被免去或主动辞去其行政职务的、没有亲自办案的、没有达到办案数量要求的等等。领导选择退出法官员额,有的因自己原本就不办案,有的因年龄偏大,多年当领导疏于办案,审判业务生疏,离办案的新要求有距离,选择退出员额是应该的。但是,有的也基于法院行政化未去,还留恋行政管理权、审批权和指挥权而选择退出法官员额,保留领导岗位。近期,媒体报道了江苏、山西等地法院领导退出员额的情况,退出法官员额者,包括法院院长、政治部(处)主任、庭长等,他们将专事行政管理,不再承担繁重的办案任务。但笔者注意到,目前选择退出者,只有选择退出法官员额的,还没有选择退出领导岗位的。
  员额退出机制以激励保留法官为目的
  应该说,个人的选择只要符合文件精神,都无可厚非。实事求是地看,院庭长特别是分管审判执行业务的院庭长,大多数是从审判一线历练成长起来的优秀法官。启动法官员额退出机制,要实现有进有退,退出有序,退出有据。法官退出员额后需要及时补充,办案不能没有法官;入额法官办案需要制度配套,去行政化要动真格,减少行政事务,减少文山会海;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审者裁判,判者担责,法官的责任更大,对法官的综合素质要求更高,亟须保留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以适应改革后法官承担的权利和责任。从实际情况看,有的入额法官没有完成办案任务,并非能力问题,也非不愿意,确实是被政务缠身,有心无力。这时,一个需要面对的问题是:面对法官退出机制,领导干部该做什么样的选择,是退出入额当行政领导,还是退出行政领导专事审判?
  员额退出机制重在法官的选优,贵在法官动态更替,退出员额不是唯一导向,激励保留法官才是目的。激励法官走职业法官之路,使之执着于办案,而并非是逼迫领导退出员额;启动员额退出机制后倒是希望看到,一些法院领导把决定退出行政领导岗位作为自己的优先选择,以集中精力在一线办案。这需要不忘初心的回归,需要与官本位决裂的勇气,需要观念更新舍弃既得利益,需要将职业法官作为自己的理想和追求。其实,这样选择符合改革后实行法官等级的新趋势。专事审判晋升法官等级的路是通畅的,基层法院的法官可以是高级法官,入额法官的舞台相当宽阔,有志于职业法官者将大有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