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王俊:让司法责任制蹄疾步稳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7年8月3日

在司法体制改革加速推进的关键节点,《意见》于8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深化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司法责任制一直是改革的难点和重点,最高人民法院紧紧抓住这个关键着力点,适时出台《意见》,把司法改革的总体架构筑得更密更牢,让司法改革的步伐迈得更快更稳。
  总结起来,该《意见》呈现出了以下四个主要特点:
  一是全面。围绕“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主题,《意见》条文覆盖了人员分类、院庭长办案、审委会制度等多项改革内容,全方位触及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各个环节,且在规定的原则性基础上很好地兼顾了可操作性,可以作为全国法院在落实司法责任制过程中的纲领性文件。
  二是深刻。对于法院来说,司法改革就是法院系统的自我革命,就是动自己的奶酪,然而,《意见》丝毫没有回避这一问题,而是大胆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各个组成部分的改革,内容兼具针对性深刻性,是推进改革的重要加速器。比如,把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明确限定为8类;规定院庭长对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审核签发,并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形式变相审批,等等。这些列举式规定,每一项都是在对法院内部管理模式、审判权运行模式深刻理解的基础上作出的,充分体现了改革的内发性。
  三是可复制。《意见》主要是针对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的司法责任制落实而出台的,但是,具体内容却对全国法院的改革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因为无论是哪一级法院,审判权运行的规律是相同的,所以,《意见》的各项规定对下级法院具备极强的可复制性,比如审判团队的构建、分案机制的建立等。全国各级法院都可以依据该《意见》制定更详细、更具特色的地方性规定,把《意见》的精神落到实处。
  四是创新。《意见》条文虽然不多,但是创新点却不少。比如,明确提出了类案与关联案件的检索机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以前的类案进行全面检索,形成检索报告,还详细地给出了处理意见。这一创举在规范自由裁量权,保证法律统一适用,推进司法案例制度改革等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又如,《意见》还明确要求,除法律明确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和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这一规定把司法公开推向了新高度,也是对以往审委会运行模式的一次革命性变革,对于规范审判权运行具有深远影响。
  司法责任制保证了司法改革方向不偏,《意见》保证了司法责任制蹄疾步稳。《意见》是对中央要求的准确落实,对于巩固完善改革成果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完善《意见》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发挥《意见》的引导作用。全国各级法院也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既合乎《意见》要求,又具有一定特色的具体办法,群策群力,共同把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牵稳牵好,推进司法改革向纵深加速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