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7-08-08 00:00 提交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7年8月3日
在司法体制改革加速推进的关键节点,《意见》于8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深化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司法责任制一直是改革的难点和重点,最高人民法院紧紧抓住这个关键着力点,适时出台《意见》,把司法改革的总体架构筑得更密更牢,让司法改革的步伐迈得更快更稳。
总结起来,该《意见》呈现出了以下四个主要特点:
一是全面。围绕“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主题,《意见》条文覆盖了人员分类、院庭长办案、审委会制度等多项改革内容,全方位触及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各个环节,且在规定的原则性基础上很好地兼顾了可操作性,可以作为全国法院在落实司法责任制过程中的纲领性文件。
二是深刻。对于法院来说,司法改革就是法院系统的自我革命,就是动自己的奶酪,然而,《意见》丝毫没有回避这一问题,而是大胆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各个组成部分的改革,内容兼具针对性深刻性,是推进改革的重要加速器。比如,把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明确限定为8类;规定院庭长对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审核签发,并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形式变相审批,等等。这些列举式规定,每一项都是在对法院内部管理模式、审判权运行模式深刻理解的基础上作出的,充分体现了改革的内发性。
三是可复制。《意见》主要是针对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的司法责任制落实而出台的,但是,具体内容却对全国法院的改革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因为无论是哪一级法院,审判权运行的规律是相同的,所以,《意见》的各项规定对下级法院具备极强的可复制性,比如审判团队的构建、分案机制的建立等。全国各级法院都可以依据该《意见》制定更详细、更具特色的地方性规定,把《意见》的精神落到实处。
四是创新。《意见》条文虽然不多,但是创新点却不少。比如,明确提出了类案与关联案件的检索机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以前的类案进行全面检索,形成检索报告,还详细地给出了处理意见。这一创举在规范自由裁量权,保证法律统一适用,推进司法案例制度改革等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又如,《意见》还明确要求,除法律明确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和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这一规定把司法公开推向了新高度,也是对以往审委会运行模式的一次革命性变革,对于规范审判权运行具有深远影响。
司法责任制保证了司法改革方向不偏,《意见》保证了司法责任制蹄疾步稳。《意见》是对中央要求的准确落实,对于巩固完善改革成果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完善《意见》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发挥《意见》的引导作用。全国各级法院也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既合乎《意见》要求,又具有一定特色的具体办法,群策群力,共同把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牵稳牵好,推进司法改革向纵深加速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