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7-08-15 00:00 提交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7年8月15日
优化庭前会议程序,通过庭前的充分准备确保庭审质量;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妥善解决证据合法性争议;规范法庭调查程序,以证据调查为核心查清案件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试行庭审实质化“三项规程”,是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抓手和重要举措。“三项规程”能否落到实处,改革能否实现预期目标,最终要看庭审的质量和效果有无显著提升。深入推进改革,要始终着眼于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让改革举措在法庭上得到充分检验,让改革成效充分展现在法庭。
从定位上看,“三项规程”集中体现了庭审的两项基本功能:一是解决争议,二是查明事实。无争议,则无诉讼。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中的争议,主要包括程序性争议和实体性争议两类,“三项规程”通过完善庭前程序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争议,并通过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确保庭审程序集中有效地解决实质性争议。查明事实,是实现准确定罪、科学量刑的基础。“三项规程”将证据调查作为法庭调查的核心、司法证明的主线、控辩对抗的焦点和依法裁判的基础,通过公正的庭审程序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实现案件的实体公正。
为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三项规程”分别对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和法庭调查等审判关键事项、关键环节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结合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将有关要点梳理如下:
一、优化庭前会议程序,通过庭前的充分准备确保庭审质量。在现有诉讼模式下,庭前没有进行准备或者准备不充分,庭审质量就无从谈起。庭前会议是确保庭审集中持续进行,提高庭审质量的关键环节。一是充分利用庭前会议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争议。对于管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等程序性问题,如果控辩双方存在争议,就应当在庭前予以妥善解决。对证据合法性争议,要在庭前会议中作出初步处理。二是准确归纳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明确庭审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在庭前会议中,法官要充分听取并准确概括控辩双方意见,把争议问题搞清楚,使庭审重点突出,更有针对性。对于控辩双方的事实争议,要尽量具体到证据问题上来,不能各说各的话,各讲各的故事。在庭前会议环节展示证据,只是为了梳理控辩双方的证据争议,不能变成举证、质证程序,防止庭前会议弱化乃至取代庭审。三是引导控辩双方协商解决争议,同时确保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控辩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对各自具有拘束力。尽管如此,庭前会议中初步处理的所有事项,最终都要通过庭审程序进行确认:开庭审理后,对于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当庭予以确认;对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基于庭前会议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依法作出处理。
二、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妥善解决证据合法性争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经常成为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一是注意识别辩护方的申请对象。在审判过程中,要准确区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准确区分非法方法与取证不规范情形,防止因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泛化理解而影响适用效果。二是依法审查辩护方的申请理由。辩护方未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法庭对申请不予受理;辩护方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法庭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三是在庭前会议中对争议作出初步处理。在法庭主持下,控辩双方可以在庭前会议中针对证据合法性争议分别作出说明,并可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于控辩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法庭可以对证据合法性争议形成初步的判断,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如对证据合法性没有疑问,且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以决定不再进行调查。四是庭审阶段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坚持先行当庭调查原则。实践中要避免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混为一谈,法庭对证据合法性争议作出决定前,不得对有关证据宣读、质证,防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架空。五是庭审阶段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时,公诉人应当充分举证证明证据合法性,防止庭审对证据合法性的调查流于形式。对证据合法性的调查要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规范有关证据的举证、质证程序,重视讯问录音录像等客观性证据的审查与运用。侦查人员出庭的,控辩双方分别发问后可补充发问,也可让侦查人员自主就取证过程和争议问题说明情况。六是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坚持当庭裁判原则,不能回避争议。法庭当庭宣布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时,要简要说明理由,并在裁判文书中详述理由。
三、规范法庭调查程序,以证据调查为核心查清案件事实。法庭调查是庭审的关键环节,与案件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紧密相关。一是完善庭前会议与庭审的衔接机制。开庭后、法庭调查开始前,要归纳宣布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重点说明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这些也是庭审的重点所在。在围绕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调查时,可先概括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的意见。二是规范开庭讯问、发问程序。开庭后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主要是为了核实被告人是否认罪,明确被告人的辩解理由。至于控辩双方对有关证据的具体质证意见,可在证据调查环节展开,避免拖沓重复。三是完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制度。对于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控辩双方有争议的,应当通知有关人员出庭,避免质证环节引发不必要的程序争议,防止证据审查判断出现偏差。对于关键证据存在的瑕疵,必要时应当通知取证人员出庭对证据瑕疵作出合理解释。对于出庭作证的人员,控辩双方发问应当围绕争议问题进行,未查清争议可以多次发问,法庭在必要时可以补充发问。四是规范证据举证、质证程序。对于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不能不予出示、质证,但可通过ppt等方式展示证据要点,简化举证、质证程序。对于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或者关键证据,一般应当单独质证、充分质证,直至解决争议为止。五是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对与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分别进行调查。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坚持无罪辩护,法庭在必要时可以提示,参与量刑辩护并不影响无罪辩护。
“三项规程”的制定和试行,有助于进一步探索完善法庭审理程序、证据采信标准和案件裁判规则,努力推进司法证明实质化、控辩对抗实质化和依法裁判实质化,切实提高庭审程序的公正性和裁判结果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