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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习近平司法改革思想研究

 

 

陈卫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战略层面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方略。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国梦”的历史征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习近平同志亲自参加司法体制改革方案和文件的审议,从全局性、整体性的战略高度,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方向、价值追求、实施原则、推进重点等进行了全面部署。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彰显了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司法体制改革思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即将结束、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即将开启的关键时刻,认真总结这些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与规律,对进一步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全面深化改革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

改革现实展现出蕴含规律的历史一致性,无论习近平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还是正在向纵深发展的改革实践,都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是一项意义深远的重大战略决策。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调整过程中所涉及的利益较小,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改革风险较小,最容易达成共识,最能避免社会动荡,操作起来也比较容易。而且,司法制度本身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改革本身便具有政治改革的试点意义,可以作为其他领域改革的试金石,为其他领域的改革积累经验。

司法体制改革也是针对我国司法实践提出的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司法实践中,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等问题十分突出,这不仅影响到司法应有功能的发挥,也影响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靠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对于理清改革步骤、有序推进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是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宝贵经验。

二、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作为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本质上强调的是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依法治国概念的提出和发展,正是遵循法治、摒弃人治的过程,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后所确定的正确道路。习近平继承和发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理论,将其与党在新时期的新任务、新实践相结合,作出了进一步的深刻阐释,深化和发展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理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理论。

依法治国既体现了法治原则的精神,也对法治原则进行了进一步的丰富和深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方式,决定了必须重视司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作用,法治实践的深化需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司法,法律条文也只能是没有生命力的具文。正是司法才使得法律由静态的条文转变为各主体规范、有序的行为,促使社会主体“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需要司法,还需要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只有公正、高效的司法才能有权威,而有权威的司法才可能得到遵守,司法保障依法治国实现的功能才得以发挥。以往的司法改革中,改革举措往往因为有意或无意地绕开“体制性捆绑”,而导致对一些体制性问题不作深入的涉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常常久治不愈。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正是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清晰的判断和明智的选择,从体制性问题入手,致力解决我国司法中的深层次问题。

三、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党的领导、强调顶层设计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着方方面面的问题,不是一条简单的命令、一句响亮的号召就可以解决的。首先,在我国这样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东西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极不平衡的发展中大国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其难度前所未有。其次,司法体制改革作为体制性改革,触及的是改革的深水区,司法体制改革触动的是权力,改革的是利益,这不可避免地要遇到被改革者的阻力。再次,司法体制改革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撑,大量的问题超出了司法机关自身的职责和能力范围,单靠司法机关无法解决。最后,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全面深化改革的组成部分,对它的认识不能局限于司法领域,必须提高到宏观的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高度加以考虑。

上述问题决定了在我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注重顶层设计的作用。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地位,决定了其领导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优势。第一,坚持党的领导可以将司法体制改革纳入政治体制改革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范畴,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的政治正确性和方向正确性。第二,只有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才有政治魄力和政治智慧去面对司法体制改革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和挑战,也只有中国共产党具有强大的号召力,能够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全面深化。第三,司法体制改革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需要由党加以统一协调。

改革中注重顶层设计的作用,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以往的司法改革一般由政法机关、司法部门各自牵头进行,这些部门主导的改革无法深入司法体制层面,未能解决困扰司法的突出问题。要跳出部门利益的掣肘,就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司法体制改革事关全局,要加强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有序推进。

四、司法体制改革依法进行、于法有据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建成,绝大多数法律关系都有法律调整,改革与法治的矛盾愈发明显。未来,我国法治建设过程应当是一个从有到优的过程。这就要求突破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建设更加优化、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制。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司法体制改革在本质上是一个立法活动。依法治国意味着所有的权力都必须纳入法治轨道,依法改革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中央高度强调改革的合法性。结合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实际来看,司法体制改革依法进行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司法体制改革要有法律依据,在法律的规范指引下进行改革。第二,当改革需要突破现行法律规定时,则应通过立法、修法获得法律依据后再行改革。第三,对于一些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而又十分迫切的改革,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进行试点,行之有效后再上升为法律。

总体来看,我国当前正在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不仅强调改革自身的合法性,也解决了改革的需求问题,实现了改革和法治的双赢。改革不是目的而是手段,要通过司法改革来推进法治的进步,实现司法公信力与司法能力的双提高。在制度层面,本轮司法改革的主要目的在于推动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并以法律的形式将这些制度固定下来,以保证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妥当地运行,服务于法治中国建设。立法工作应当与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在法治的框架下深化改革,才能将改革的成果法律化、制度化,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打下制度基础。

五、司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试点先行

稳步推进、试点先行的司法体制改革路径,也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经验,构成了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思想的一项重要内涵。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分批次、有步骤地推进了各项改革:第一,注重调研,对司法体制改革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找准问题,反复研究论证后再进行改革。第二,注重改革循序渐进地推进,做到了司法体制改革既不迁就于现状,也不冒进。第三,注重改革的分类推进,在改革的过程中,既强调地方的改革方向与中央保持一致,也允许地方发挥自身的积极能动性。第四,试点先行,对于一些改革,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先行试点,然后再总结经验、推向全国。

这种稳步推进、试点先行的司法改革方式深深根植于我国社会生活的土壤中,与特定历史阶段的社会需要相结合,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在我国,强调司法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先行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强调司法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先行,有助于降低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其次,强调司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试点先行,有助于探寻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最后,强调司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试点先行,有助于防止改革的冒进主义和急功近利主义,确保改革实效。

习近平要求,要有序推进改革,该中央统一部署的不要抢跑,该尽早推进的不要拖宕,该试点的不要仓促推开,该深入研究后再推进的不要急于求成,该得到法律授权的不要超前推进。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对全面推进的改革措施及时做好评估工作,发现改革实践中的问题及时反映、研究解决,对必须推进但认识还不深入的改革举措,通过大胆探索、先试先行,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可以为改革的全面铺开做好准备,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六、司法体制改革分清矛盾主次、牵住“牛鼻子”

司法体制改革涉及的问题广泛、复杂,改革任务重、压力大,改革举措庞杂,如何有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改革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对此,习近平站在战略高度,全面审视分析了改革推进的理论问题,提出了“牵住‘牛鼻子’”的改革方法论:改革工作必须以主要矛盾为中心,围绕主要矛盾部署改革任务、制定改革措施、推进改革实践,才能从根本上完善制度、促进发展。

这种分清矛盾主次、牵住“牛鼻子”的改革方法论,在司法体制改革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和体现。在众多的改革任务中,必须确定司法体制改革的中心,否则仍会产生改革“眉毛胡子一把抓”的问题。习近平指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将上述措施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四梁八柱性质的改革,抓住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最核心、最基础的问题,即司法的职业化问题、专业化问题以及依法独立司法问题。

其中,司法责任制是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司法责任制改革不仅是解决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重要举措,也是引领其他司法体制改革措施的中心。要使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必须还权、分权于法官、检察官,使其独立办案、自己负责,因此需要改革现行的司法体制架构、提高一线司法人员的办案能力、切实阻断行政与地方干预,这也就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及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而且,司法人员的责任较以往有所增加,对其职业保障也必须跟上,这也是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改革的着眼点与着力处。可见,四项基础性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必须以司法责任制作为“牛鼻子”,才能全面有效地推进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结语

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在推进“四个全面”建设工作中起着关键作用。司法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不能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必须有科学、坚实的理论思想作为支撑。通过梳理可以发现,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强调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党的领导、强调顶层设计,要依法进行、于法有据,要积极稳妥、试点先行,要分清主次矛盾、抓住“牛鼻子”,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能够取得成效的重要原因,也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经验。这些经验构成了习近平司法体制改革思想的重要内涵。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最新成果,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最新发展,是党中央指导法治工作、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的最新精神,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部分。这些思想为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建成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法治中国的美好愿景,提供了科学理论与行动指南。十九大召开在即,下一步司法体制改革如何部署、怎么进行,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在此背景下,总结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学习、研究、阐释习近平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思想,对进一步丰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涵,对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推进依法治国都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