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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其见,冯振亚:法官助理的职责“三性”

【期刊名称】《人民司法(应用)》【期刊年份】 2017年 【期号】 25

 

编者的话司法权的性质是认识问题的理论基点;提升审判质效,是落实责任制的价值指向。在完善司法责任制中,强调分类管理司法人员,以法官为中心,优化配置审判资源。本期策划的关键词是:基层、激励、发展。第一,审判团队中的各要素,应是明确而优秀的,由此确保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既有秩序又有活力。法官依法办案,是独立的,但不是孤立的。第二,法官助理要在法官指导下履行职责,即以法官的指导、委托、交办、要求为前提,形成责任和分工明确、协作紧密的审判力量。第三,司法规律和职业特点,应该是放在一起作为解读法官助理的两个出发点,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要在理念和方法上有一个转变,增强工作前瞻性、主动性,把实质性进展和长远发展的潜力,融入法官助理的工作机制中。

2017年8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各审判业务庭室合议庭配备适当数量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在巡回法庭则以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1+1+1”模式配置审判团队。这标志着法官助理职业制度改革已然成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其全面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和司法责任制落实,具有基础性、前瞻性的重要制度架构意义。从上个世纪末我国法院首次提出法官助理制度至今,前后经历了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指导下的近二十年实践探索,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见解纷纭,但总体说来,试行并推进法官助理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现实价值已为多数人认同。只是,关于法官助理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出路问题,已经成为制约这一职业制度改革顺利推进的“拦路虎”,“天花板”效应扼住了改革的软肋。[1]笔者认为,法官助理职业化之路的构建首先是一个实践问题,其次才是一个理论问题,核心是明确专业定位、职级层次及职责分工。职责分工又是专业定位、职级层次的最终依归和落脚点,尤为关键。本文拟结合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实际运作模式,分析当前存在的主要制约因素,借鉴、总结、提炼一些经验做法,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基层法官助理的专业性

法官助理的设立初衷是为了让法官抽离事务性工作,专注于审判核心事务,从而提升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辅助法官完成审判任务,应当明确其专业定位和价值所在。但关于辅助行为的性质,迄今尚无定论,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职务代理行为。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是指导与服务的关系,责任由法官来承担;二是独立职务行为。法官不能随意干涉、介入或影响法官助理的独立认识和判断,法官助理在职责范围内为自己的独立行为负责;三为“限权”法官角色。[2]法官助理享有庭前调解、释明和程序决定等属于审判权范畴的部分权限,这样既能保证法官的精英化,又能加速审判进程、提高审判效率。司法实践中有的基层试点法院规定,法官助理因工作需要可代行书记员职责,有的基层试点法院则将部分核心审判权交由法官助理完成。因此,基层法官助理的角色和分工与法官、书记员多有交叉,乃至完全混同于法官或书记员,相应地,在外未被完全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职业来对待,在内也缺乏自我身份的认同。这一制约因素影响了法官助理制度的全面推行,只有解决了这个前置性的价值取向问题,才能进一步讨论如何构建职级层次,界定职责分工的内外边界。

根据美国行为科学家弗雷德里克•赫茨伯格提出的“双因素理论”或称“激励保健理论”,与工作满意相联系的内在因素对人们具有激励作用,[3]工作富有成就感、工作成绩收获认可、在职业上得到发展等。法官助理作为一种职业形态,聚焦自身内在激励价值,必须突出职业身份的独立性。具体表现在:一是法官助理独立服从法律。法官助理应在法律授予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和义务,不得擅自越职权;二是法官助理独立行使权限。在职责范围内,法官助理有对案件作出独立判断和认识的自由,法官不得随意干涉;三是法官助理诉讼地位独立。法官助理诉讼地位独立,能够在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建立一个“缓冲带”,共同促进司法公正,避免法官全流程过多地接触当事人,先入为主或不经意产生个人偏向,如对调解利益的不当诉求等。[4]

另外,还必须突出法官助理职业身份的专业性,因为专业性是独立性的根基,独立性是专业性的具现。现代意义的法官助理制度源于美国,被称作是“不穿法袍的法官”,主要职责包括准备法官备忘录、进行法律研究、与法官讨论案件、起草、编辑和校对判决意见等。[5]我国引人法官助理制度,更多也是出于减轻法官智识性事务的考量;侧重于法官助理的专业价值,具体表现在:一是辅助法官审理案件。法官助理是法官的重要帮手、助手,在法官指导下分担审判辅助事务特别是智识性的审判辅助事务,相对于书记员来说需要更高的专业准入门槛;二是指导书记员处理事务。各地基层试点法院正在立足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审判团队“1+N+N”的最优配置,确保审判团队良性运作。基层法官助理除跟随员额法官学习审判经验和管理能力外,还需要充分利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统筹、协调、指导书记员解决具体事务性问题,在团队中处于承上启下的独特位置。三是优化专业梯队建设。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在2016年7月18日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指出,要“进一步拓宽基层一线办案人员职业发展空间,从源头解决一线办案人员职级低、发展空间有限、职业尊荣感不强等问题。”所以,除了从事一般的事务性工作之外,还应该适当的增加法官助理的职责和权限,如参加合议庭案件的合议,在法官的指导下拟写司法文书等,以为将来成为法官做铺垫。[6]

值得深入探讨的是,在现行的诉讼模式中,无论是“一审一书”还是“一审一助一书”,大都存在调、审不分离,全由法官负责的情况。[7]而当前员额制法官改革的方向,是建立一个数量相对较少而质量相对较高的员额法官队伍,促进法官的精英化。这样就带来了一个对法官助理专业定位后的伴生问题,即如何分担原来由法官亲历的一些审判事务程序性工作,吐“精英化”的员额法官投入更多精力到只能由其承担的审判核心事务中去?笔者认为,赋予法官助理特别是基层法官助理部分决策权,由法官助理负责调解、审前程序性工作乃至限权办理特定类型案件,避免法官非必要性的审核、把关,一方面可以有效节约诉讼资源,真正产生“1+1>2”的工作加成效应,实现减轻当事人诉累和法官工作负担的双赢;另一方面也彰显了法官助理职业身份的独立性、专业性,强化正向激励作用,为法官助理个人拓展了成长空间。在基层法院,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70%,调撤率可达60%左右。[8]实践证明,未入额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转为法官助理后,完全可以在员额法官指导下独立行使裁判权,办理调解案件、速裁案件和批量案件。

二、基层法官助理职级的层次性

从我国招聘法官助理的一般情况来看,一方面法官助理隶属于政府公务人员,接受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统一管理;另一方面法官助理是按照未来法官的选任条件来招录的,无论是在客观管理体制上还是内外主观认识上,助理工作都带有过渡性质,是为将来晋升法官积累经验、资历。法官员额制改革以来,各地基层法院在配套改革法官助理制度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有益尝试,法官助理构成趋向多元化,有的人以员额法官为未来发展志向,有的人则会固定在法官助理序列中。但法官助理还未真正从制度上被预设为一种固定职业,落实科学合理的职务序列等级管理模式,身份保障、晋升空间等不明朗,制约了法官助理职业化改革进一步走向深入。

法官助理首先是一个职业,其次才是法官的重要来源。根据司法规律建构法官助理单独职务序列和等级分类管理,并不是要人为分个三六九等,而是法官助理职业化之路的内在要求,旨在提出一种切实可行的方案,解决诸如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身份认同、具备法官资格的法官助理能否入额及如何入额、固定在法官助理序列中的人员能否晋升及如何晋升等问题,为法官员额制改革夯实职业制度基础和人才储备基础。再者,法官助理制度的根本意义在于对法院的审判事务再次分工,保证法官有足够的精力考虑和研究案件。在此宏观视野下,法院内部事务分为审判事务和行政事务,审判事务再分为核心事务和辅助事务,辅助事务又分为智识性事务和纯粹性事务;法官助理职级的划分应与其承担的不同层次事务挂钩考虑,否则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根之木。

域外成熟经验表明,法官助理大体分为事务型、助手型以及限权型,这对我国科学建构法官助理职务序列等级管理模式不无借鉴之处。如英国司法辅助人员分为两种:一种是准法官型的助理法官,另一种是其他类型的法官辅助人员,这些辅助人员中包括法律助理。[9]此外还有主事法官,实质上也是一个辅助法官的职务,分担了大部分本应由法官处理的事务性工作。德国司法公务员的职权和地位类似于法官助理,承担法官交代的除判决以外的其他辅助性工作,对整个法院负责而不是对某一具体的法官负责;法国审前事务官全权负责庭前的准备工作。考察国内试点做法,北京房山法院按人员性质将法官助理分为聘任制法官助理、行政编法官助理和未入额法官转任法官助理,而深圳盐田法院对聘任制法官助理分五级管理等。

结合国内各地基层法官助理试点实践及江苏法院系统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经验,同时参考域外法官助理分类模式,笔者认为,可以将法官助理单独序列划分为三个业务层级,即初级法官助理、中级法官助理和高级法官助理。初级法官助理由新入职的公务员担任,以从事非核心审判事务性工作为主,必要时可代行书记员职责,并在晋职晋级上区别于聘用制书记员;中级法官助理由通过初任法官培训的人员担任,负责调解、组织质证等部分审判核心事务性工作;高级法官助理由未入额的法官担任,辅助法官阅卷、拟稿,提升审判品质,并在员额法官指导下独立办理特定类型的案件,如适用简易、速裁、小额诉讼及督促等程序的案件。其功能价值在于:一是使法官助理在心理上有一个合理的职业前景预期,努力提升自我素质能力向员额法官过渡晋升,这一点对于稳定基层法官助理队伍至关重要;二是承担起员额法官后备力量的储备任务,重视审判经验“言传身教”、“耳濡目染”的传帮带作用,实现院校型理论专业知识向司法实践淬炼的本土化转变,概因法律知识“需要经由习惯、熟悉和训练才能获得”;[10]三是赋予法官助理适度裁判权,在程序上、实体上对员额法官形成有效监督制约,推动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达致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公正裁判。

当然,科学的法官助理职业层级离不开选任、晋升等配套机制加以有效落实。这一构想的初衷,实际上是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对审判辅助人员序列的法官助理进行再分类。通过从初级到高级法官助理的路径设计,合理规范职业发展,满足不同层级法官助理的差别化职业预期,最终实现法官助理阶梯式配备与其资历经验相吻合的渐进式任务积累模式完全一致,助力法官助理职业化队伍的良性发展。同时,严格坚持法官助理选任、晋升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着重考量相应的业务水平,辅之以必要的服务年限,实质性打破高级法官助理入额的“天花板”或职业“瓶颈”,从而保证高层次人员质量与不同序列队伍相对稳定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调动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

三、基层法官助理职责分工的侧重性

基层法院承担全国绝大部分案件的一审工作,民事案件又在基层一审案件中占据较大比例。因此,为消解前述法官助理与书记员、法官职能混同的制约因素,明晰法官助理的职责分工,有必要以基层法院民事审判事务为样本展开细致分析。本节以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为视角,将一般民事审判工作整体分解为四个部分,[11]重点评析调解、拟写裁判文书等审判核心事务,以期就不同法管助理职级对其相应职责分工有一个更加合理、细化的界定。在此基础上,因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最新形势和要求,适当突破意见稿的职责范围,加入未入额法官转任法官助理这一特殊群体的职责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关于法官助理职责分工的规定,并从审判流程视角对基层民事审判事务进行梳理,基层法官助理职责可分四个部分:一是审前准备阶段,包括财产保全、排期开庭、送达、庭前调解、质证、调查取证,以及处理管辖权异议、现场勘验、鉴定、追加当事人、中止审理、延期举证和证人出庭作证等事宜;二是庭审和裁判阶段,包括宣布法庭记录、核对双方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信息、庭审记录、主持庭审、补充调查取证、处理撤诉与调解、合议、制作判决书等事宜;三是庭后送达和结案阶段,包括裁判文书送达、报结案、卷宗装订和归档等事宜;四是结案后续阶段,包括开具生效法律文书证明、退还费用、解除保全和处理上诉等事宜。

具体到不同的法律职业上,其职责分工在四个阶段均有体现,即相对分工、通力合作贯穿于民事审判的整个业务流程。在“一审一书”模式下,书记员主要承担庭前事务准备、检查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庭审记录、报结案以及卷宗整理、装订、归档等工作,有时还要承担一些本应由法官承担的工作,如审查案件事实、庭前接待当事人、归纳证据材料等。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大力推进,诸如办案流程节点信息推送、电子卷宗同步扫描、庭审三同步运行、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等工作也交由书记员完成。而在“一审一助一书”模式下,法官助理成为了减轻书记员工作负担或者缓解书记员数量短缺的手段,[12]其职责一定程度上是“部分书记员工作+部分法官工作”的组合,相当于书记员的“升级版”、法官的“弱化版”,主要承担整理争议焦点、准备参考资料、庭前组织交换证据、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接待来访和阅卷、调查取证、协助保全、草拟法律文书,以及办理案件管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工作。至于法官助理与法官边缘性审判权的交叉地带,在强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今天,部分法官不愿、不敢放手,导致重复工作、效率低下,违背了设立法官助理的初衷。

关于证据组织问题。笔者认为,庭前组织证据分组、交换,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依法调查、收集、核对,只是为庭审质证做准备,并不涉及案件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同时,由法官助理利用自身独立泝讼地位完成该项工作,避免法官在庭前接触案件当事人,也是基于对法官诉讼中立原则的更好贯彻,更能确保程序公正。关于调解主持问题。审判与调解的区别显而易见,前者强制,后者自愿;法官是判决的作出者,调解人则是调解活动的召集人、主持者和调解协议的见证人。调解的本质特征是始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包括程序自愿和实体自愿,第三者作用的大小是能够判断的。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法院调解工作即由非正式法官主持,如美国的限权法官、法国的程序法官、英国的主事法官等,还有一些国家是由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主持,如书记官、调解委员等。我国中级以上法官助理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理应成为法官的智识型助手而不仅是事务型助手,完全有能力主持调解工作,从中得到锻炼提高。关于文书草拟问题。法律文书的草拟不等于制作和签发,可以让中级以上法官助理根据法官授意,协助草拟法律文书,既综合体现法官的办寒水平,又不必过多地分散法官精力于文书制作劳动中。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发现,一类审判辅助事务工作对专业性要求低、与个案依赖程度低,但耗时多、重复性大,且需要在法院外部完成,如送达、保全等工作。此类工作一般经过短时间培训即能掌握,更适合集中批量办理,提高审判程序推进效率。这实际上近似于现代化大生产流水作业模式,如在财产保全环节,笔者所在的建湖法院将保全裁定统一归口执行局执行;在送达环节,建湖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专门成立送达小分队,专司集中送达,被江苏高院肯定为“解决送达难的创新之举”。另一类工作有一定专业性要求,密切联系个案,且在空间上限定于法院内部,如庭前调解、组织交换证据、草拟法律文书等更接近审判核心的工作。此类工作对专业性、经验性要求较高,必须分别交由具备相应业务能力水平和法学素养的人员完成,才能将法官从程序性事务中解脱出秦,减少过度关注、重复审查甚至纠错重来,切实加快审判进程。

同时,未入额的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审判经验与社会阅历相对丰富,仅将其定位为事务型或助理型的法官助手,无疑是对基层紧缺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如由未入额的助理审判员或审判员担任高级法官助理,授权其在员额法官指导、监督下担任中国式限权型法官,享有对特定类型案件的调解权与裁判权,无疑能有效缓解员额法官的办案压力。这也切合员额法官精英化的改革需求,即努力让少数基层员额法官在法官助理辅助下高质量办理20%的疑难复杂案件,让多数基层法官助理辅助员额法官或在员额法官指导下高效率办理80%的简易案件。

由此,往返对照具体审判流程的事务归类和法官助理层级的划分构想,适当纳入劳动量、专业性权重,将初级、中级和高级法官助理职责细化分工如下:初级法官助理主要负责诉讼文书送达、诉讼保全、现场勘验、委托鉴定评估等事宜;中级法官助理主要负责主持调解、草拟简单法律文书、组织庭前质证、依当事人申请或职权调查取证,以及庭后向当事人、第三人、案外人做询问、调查笔录等事宜;高级法官助理主要负责整理争议焦点、研究法律见解、提供新鲜审理思路、草拟法律文书、限权办理特定类型案件、协助员额法官进行判后答疑等事宜。各级基层法官助理的职权、职责内容各不相同,但核心是协助法官做好审执工作。

如果根本不知道道路会导向何方,我们就不可能智慧地选择路径。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作为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理论意义和司改实践的现实需求。必须正视过往的经验教训与当下的实践难题,妥善消解法官助理职业化之路的制约因素,廓清这一法律职业的专业定位、职级层次和职责分工,从制度上给予法官助理身份保障和职业尊荣,使其真正产生内心归属感,稳步推进法官助理队伍职业化建设。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这一制度在整体司法改革中的杠杆性作用,反哺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全面落地见效。

【注释】 [1]杨凯:“法官助理制度改革,该往何处走?”,载《民主与法制周刊》2017年第28期。

[2]傅郁林:“法官助理抑或限权法官?——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审判辅助人员的定位”,载《中国审判》2015年总第123期。

[3] [美]斯蒂芬P •罗宾斯等:《管理学原理与实践》,毛蕴诗主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版,第264页。

[4]胡道才:“调审适度分离:‘调解归调解,审判归审判’的另一路径——以南京两级法院改革试点工作为研究对象”,载《当代法学》2014年第2期。

[5]杨雄)“美国法官助理有什么不一样?”,载《民主与法制周刊》2017年第28期。

[6]田成有:“‘承上启下’的法官助理”,载2016年11月14日《人民法院报》。

[7]陈召坤:“法官助理的独立价值解析”,载《山东审判》2016年第3期。

[8]吴思远:“法官助理制度:经验教训与难题突破”,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9期。

[9]吴炳坤:“对英国、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的考察”,载《特区法坛》2009年第4期。

[10][英]托马斯•霍布斯:《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姚中秋译,上海三联出版社2006年版,第203页。

[11]张占甫:“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视角下的法官助理制度构建”,载《东南司法评论》2015卷。

[12]吴思远:“法官助理制度:经验教训与难题突破”,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