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任晓玲:探索轻微刑事案件速办机制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7年12月19日

作者单位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今年以来,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刑事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在刑事案件增多、司法资源有限、案多人少的情况下,为了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江安县人民法院通过观念思路创新、办案机制创新、办案方式方法创新和始终保障被告人权益贯穿于工作始终,优化配置刑事审判资源,探索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对简案实行“快审”,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实行“精审”的办案模式,缩短办案周期,诉讼效率和被告人服判率得到提升,使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实现了有机统一,收到了较好社会的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轻刑快审”适用条件
  “轻刑快审”是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故意伤害、容留吸毒等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三年(含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并符合下列条件: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3、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4、被告人同意适用速办机制的。
  二、“轻刑快审”具体方法
  2017年11月,江安县法院与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联合出台了《江安县开展刑事案件速办机制暂行办法》,明确适用“轻刑快审”案件标准,确定实行集中移送、集中审查、集中起诉、集中开庭的打包式模式。
  江安县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速办机制的公诉案件后,就审判阶段是否适用速办机制进行专门的审核,首先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速办机制并依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案件,江安县法院在受案当日或次日完成受案的立案登记程序,经审查后,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自动延续适用速办机制办理案件,如经审查不符合速办机制条件的案件,江安县法院及时作出不同意适用速办机制的决定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适用速办机制审理的案件,江安县法院实行批量立案,设立专门的刑事办案组办理,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集中送达、排期,有关开庭通知等法律文书送达、公告期限可依便捷的方式特殊处理,通知、送达均可采用口头、书面或电子数据等合理有效的方式。对于该类案件采取集中开庭宣判,简化庭审过程,公诉人仅出示证据目录,公诉意见作简要总结,法庭辩论阶段主要围绕量刑展开。压缩个案审理周期,整个庭审过程每起10分钟左右。同时江安县法院在快速办案的同时也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采取两次询问的方式,尊重被告人的程序选择,保障被告人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三、江安县法院2017年“轻刑快”办案机制启用情况
  不断提高审判质效,优化审判程序,着力开展刑事案件速办机制工作,自轻刑快审工作开展以来,江安县法院刑事审判庭2017年以来受理刑事案件共232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49件。2017年7月前受理案件148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23件,占受理案件数量15.5%,平均审理天数12.4天。2017年7月启动轻刑快办机制至今受理案件84件,其中适用轻刑快审机制案件26件,占受理案件数量30.9%,平均审理天数11.54天。自7月以后适用轻刑快审机制办理的案件中,危险驾驶案件8件,盗窃罪7件,故意伤害罪5件,容留他人吸毒罪3件,交通肇事罪2件,寻衅滋事罪1件。
  四、轻刑案件快速办理的基本价值
  1、是缩短办案周期、提升办案效率的途径
  通过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从而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证办案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建立这一工作机制,符合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实施,使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各环节办案期限都明显缩短,减少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羁押时间,诉讼效率显著提高。审理期间的缩短,有效地减少了嫌疑人翻供、串供以及证据湮灭等现象,反过来又推动了案件的快速审理,节省诉讼成本。
  2、是公正司法的要求
  正所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快速办理,可以使有罪的人及时受到惩处,无罪的嫌疑人及时得以解脱,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及时得到救济和抚慰,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秩序可以在短时间内得以恢复,将不和谐因素的影响降低到最小,正是公正司法的本质追求。事实表明,刑事案件发生之后,在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的情况下及时做出处理,比时过境迁再予以处理,显然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3、是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路径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宽严并用,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集中力量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具体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和主观恶性为依据,对具体犯罪和犯罪人采取区别对待、宽严结合的运作手段,实现有力打击、威慑犯罪和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统一,完成社会转型的顺利过渡。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正是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环境中,通过对轻微案件快速、简化、从轻处理,做到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同时也能使司法机关针对犯罪及时做出反应,预防潜在犯罪,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体现
  司法实践中,如果不论是复杂案件还是简单案件,都按部就班办理,用足法定期限再转入下一个环节,虽然不违法,但必然影响诉讼效率,或者造成对轻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时间过长,出现司法不公,侵犯人权。我们追求的正义,应当是一种有效率的正义。被告人有迅速接受审判的权利,即要求刑事诉讼能迅速进行,尤其是在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况下,能够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迅速地终结。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是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快速办理程序,确保被告人迅速接受审判,有效防止审前羁押期限与实际判决刑期的“倒挂”现象,有利于充分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