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5-05-11 00:00 提交
10月7日,有媒体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获悉,最高法正在制定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解释文件。解释文件或将首次对变相刑讯逼供的方式予以明确,将诱供、指供、欺骗、疲劳审讯、威胁本人、威胁证人、威胁被告人家人等列入非法证据的范围。
毋庸置疑,制定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解释具有重大意义。首先,它将非法证据排除列入了司法审判的实务,成为法定程序的一部分,相对于现有规定的零碎与模糊,显得更为系统,构建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制度。
其次,解释文件还将变相刑讯逼供的方式作了清晰的界定,包括疲劳审讯、威肋被告人家人等行为都包括在内,更加注重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防止司法暴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正因如此,作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规则设计,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解释文件被普遍认为是司法文明的一次大进步。
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无须多言,不过非法证据具体到实务中,如何能够实现“能排除”才是制度的生命力所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计的本义,是审判对检察、侦查等案件办理过程中有关证据获取行为的制约,以达到保障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司法公平正义的目的。
证据是否非法,不在于证据的佐证是否属实,而在于证据获取的手段是否合法。谁来监督司法机关获取证据的过程?如何裁决证据是否合法?嫌疑人或被告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办案机关非法获取证据的权力界限以及如何自证清白?这些问题,显然应该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同时予以配套。
比如,疲劳审讯违法的界限在哪里?业内人士认为,有望将用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认定为非法证据,并建立一个三重保障机制,防止此类行为发生:第一个是从禁止角度对每次讯问时间设限,不能超过12个小时。第二个是从保障角度要求讯问时间每天不低于连续8小时休息时间。第三重保障是明确被讯问人在讯问过程中合理的休息、饮食等方面的权利。的确,诸如此类都是必需的。这种明确的规定,更有利于实践中的操作,是一大进步。
实际上,这样的规还定应该进一步细化。疲劳审讯应当明确时间界限,羁押期间一次讯问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应超过12小时,并且每隔8小时应休息一次,每次休息的时间不少于3小时(包括吃饭),而且两次讯问之间的时间间隔也不得少于24小时。
对于老弱病残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根据入所体检报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要求,确定更短的一次最长持续讯问时间、更长的休息时间和更长的两次讯问时间间隔。
在办案过程中,司法机关具有强势地位,不仅在本能上有权力的冲动,并且办案过程的特殊性使得审讯细节难以透明,而律师权利也经常受到制约,会见难、调阅案卷难。而能够准确反映一些证据获取过程的监控录像,办案机关很少公开过。
非法证据“能排除”是司法文明的阶梯。确立规则不难,难在规则的可操作性,只有在审判实务中对非法证据起到“过滤作用”,才能倒逼司法程序正义的进步。
抑制权力需要权力制衡,非法证据排除的关键在于强化对办案过程的监督,在司法体制内有效打开案件办理定向透明的窗口,使得来自外部由法律赋予的监督实现内置。实现司法过程监督权力的法治,才是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真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