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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喜 郭洁璐:构建庭前会议证据展示制度

 

【作者简介】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检察院干部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2015年8月24日第3版
      刑事诉讼法将庭前会议制度纳入刑事诉讼程序,其中,对于是否在庭前会议中建立证据展示制度或如何展示证据争议较大。
      刑事证据展示,又称证据开示,是审判前在控诉方与辩护方之间进行的信息交换。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证据展示,有利于查出案件真相,防止证据突袭,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笔者认为,目前庭前会议证据展示运用较少的原因,一是立法规定较为原则,使庭前会议证据展示制度实践起来困难重重;二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所办案件大多较为简单,开庭时间较短,召开庭前会议进行证据展示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负担。
      完善庭前会议证据展示制度,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启动。刑事诉讼法中对庭前会议仅规定由审判人员召开。不过,这一规定有些狭窄。审判人员认为案件较为复杂,或证据材料较多时,可以依职权召集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进行证据展示和整理。同时,也应当赋予控辩双方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权利,当双方有新的证据时,可向法院提出召开庭前会议展示证据的申请,法院可以根据证据对案件的影响情况决定是否召开。
      (二)主持者和参加者。
      主持者。庭前会议证据展示是否由庭审法官主持争议较大。有人主张从防止法官庭前预断的角度来说,由庭审法官以外的人员来主持更为合适,但笔者认为,在庭前进行双向展示证据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法官片面预断,对证据的开示由庭审法官主持也更为合适,可避免庭审中对无争议事实进行简要质证时,庭审法官不知其所以然。
      参加者。公诉人和辩护人是庭前会议的当然参加人员。但被害人和诉讼代理人并不是必然的参加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法院决定他们是否应当参加。如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就应该有诉讼代理人或被害人参加,但对于证据展示,他们没必要参加。
      被告人是否应当参加庭前证据展示争议颇大。从一定意义上分析,庭前会议证据展示应当包括被告人,因为通过庭前会议整理的没有争议的证据必然会在庭审时简要质证甚至不质证,而辩护人并不能完全代表被告人的意愿,如果不让被告人参加,则对被告人不公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指出,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被告人出席庭前会议存在许多难题。比如,证据展示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证据整理能力。在押的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需要有法警看押,等等。笔者认为,我国暂不具备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证据展示的条件,但若能进一步配套辩护制度、对证人的保护制度等,可以逐步实现。当前最好的方法就是在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由辩护律师代替被告人参加,但一定要让被告人明白证据展示带来的法律后果。
      (三)证据展示的案件范围、内容和程序。
      案件范围。对于证据展示案件范围,从国内实践来看,多为证据较多或较为复杂的案件。但也有一些地方对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进行证据展示的探索。笔者认为,对证据展示的范围不应进行硬性规定,可规定为“对于证据较多或较为复杂的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简易程序案件以及其他法院认为可以进行证据展示的案件,法院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展示证据”。各地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定是否召开庭前会议展示证据。
      证据展示的内容。证据展示的内容应当包括所有类型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等。在被告人在场的情况下,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展示后会危害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人利益的证据,可以经法院审查同意不予展示或部分展示。
      证据展示的程序。证据展示应当在法官的主持下和书记员的记录下进行,必要时,检察机关的书记员也可以将证据展示的情况记录在案,以便检察机关对庭前会议进行监督。在证据展示时,先由公诉人逐项展示证据,由法官询问辩护人的意见,并将其意见记录下来,对于没有异议的证据,可在证据展示后列成证据清单,由控辩双方签字确认。辩护人可以在公诉人展示的过程中对控方证据提出抗辩,并出示自己相关的证据,也可以在公诉人展示完证据后,由辩护人逐一进行辩护方展示,并由公诉人对其证据提出意见,记录在案。对于有异议的证据,法院可以在展示完后整理出争议点,并由控辩双方签字。如果在展示证据的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则在所有证据展示完后,由法院决定是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于庭前会议证据展示后又出现的新证据,收集到新证据的一方在开庭前向法院提出再次展示证据申请的,由法院根据对案件的影响情况决定是否再次进行证据展示。
      (四)证据展示的后果。
      证据展示后的庭审情况。对展示的证据有异议的,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笔者认为,对于无争议的证据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若被告人参与了庭前会议证据展示,那么对无争议的证据不再质证;若仅有辩护人参与,则需要出示证据清单并作简要质证,以确保被告人的权利。
      未充分进行证据展示的后果。辩护方若没有及时展示收集的证据却在庭审时予以出示,此时若不采纳证据,则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但若采纳,有可能会使公诉人没有准备而造成庭审中断,使庭前会议证据展示的目的大打折扣。因此,笔者建议,出于对被告人的保护,这种证据证明是真实合法的,则应当予以采纳,但法院可对违反证据展示规则的辩护人进行处罚。同时,对于控方未按要求展示的,由于公诉人代表国家公诉,建议法检两院建立公诉档案互通机制,将公诉档案与公诉人的考评、等级晋升等挂钩,以此不断规范相关司法行为。
      (五)公诉人对新证据的救济途径。笔者认为,在庭前会议进行证据展示时,公诉人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新证据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救济:对于改变量刑的证据,由公诉人核实证据并修改量刑建议书,再次提交法院;对于改变案件定性的证据查证属实的,公诉人可变更起诉书,并修改公诉方案,或者撤回起诉,在补充证据后再次提起公诉;对于证明被告人无罪或不构成刑事责任的案件,由检察长同意后撤回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