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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张力:浅谈刑事物证的管理构想

 

【作者简介】浙江警察学院讲师,刑事侦查学本科

【文章来源】《犯罪研究》2015年第5期
【内容提要】我国对物证管理的研究总体较少且不够深入,在实践中,物证管理的薄弱和欠缺将造成很多严重的问题,由物证管理不善引发的一些冤假错案更是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公安机关应从刑事侦查的角度出发,解读刑事物证管理在大时代背景下的涵义,对改革改善我国物证管理制度提出一些构想。 
【关键词】刑事 实物物证 管理

2011年3月,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涉案财物管理问题的专项整治,在物证管理方面,要求建立台账、设立物证保管室,对违规现象进行先期整改,并要求各省建立健全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与此同时,物证管理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物证改革初见端倪,需要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笔者认为,物证管理制度应严格规范刑事物证从发现、提取、鉴定、移交、借阅、调取、保管到销毁的各个环节,防止整个物证链中任何一个环节存在漏洞,也保证物证从现场到法庭上时,保持其证据资格和证明力。

一、加强各环节的物证管理
(一)对物证在发现、提取时的保护和监管 
接到案情后,侦查人员赶赴现场开始便是刑事物证管理的起点。侦查人员到达现场时,首先应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对现场进行保护,对现场的保护即包含了对刑事物证的保护,防止无关人员对刑事物证的接触和破坏,并对刑事物证原始及变动的情况进行了解和记录。 
在初步巡视现场时,现场人员在技术人员到达前,应对现场易变动的物证进行保护,并做好相关记录,或以拍照、摄像来固定物证。比如,对刮风或雨雪天气,或室内有特殊气体的现场,应先关闭门窗,并注意痕迹物证易遗留的位置,防止留下痕迹物证而干扰或破坏现场痕迹物证。又如对流动的水中的尸体,应用竹竿或绳子拦截,或者以尽量不破坏原状态的方式将其打捞上岸。尤其要注意防止情绪激动的被害者或其家属对刑事物证的破坏,并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人员为犯罪嫌疑人逃避惩罚和犯罪而改变或转移物证,不利于侦查和破案。 
在人员到位之后,要对进入犯罪现场的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登记。在现场勘查时,在对刑事物证处理之前要注意对物证状态进行固定,包括拍照、摄像、录音、笔录、现场图等,最好采用全程录像的方式。在采集物证时要根据不同的物证以尽量无损的方式进行采集和固定,保证每个物证分别包装。要详细记录勘查的方式方法,并将案件相关信息、物证提取位置、提取方法、提取人、提取时间以及物证信息等详细记录在物证包装袋上,并由提取人亲笔签名和封口,交由专人保管。 
刑事物证自被发现之日起就应当有记录,先期到达的人员对物证情况进行记录后,应将记录的物证信息传达给后期到达的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勘查人员将物证移交物证保管人员时物证保管人员应将物证信息、案件信息、提取情况信息、人员接触信息等纳入物证档案或物证管理信息系统,使刑事物证信息的来源和原始信息完整,保证物证从现场到库的全程“安全”。物证在现场提取之后应及时入库,侦查人员侦查需要借用物证的,再行相关手续调取借用。 
对现场取证环节的监管的执行机关并非物证管理部门,而主要是侦查机关,对于重大案件,检察机关也可能提前介入。⑴ 
(二)对物证鉴定环节的监管 
对于鉴定时效较短的物证,为保证物证的鉴定效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现场采集后由侦查人员直接送检,办好委托和交接手续,由交接双方检验物证状况是否完好并签字登记。 
在物证鉴定环节,物证管理工作主要由鉴定机构负责。送检人员递交鉴定委托书给鉴定机构,物证鉴定之后,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并归还物证。鉴定机构在接收物证后应做好物证接收的登记,并对鉴定人、保管人进行明确和登记。物证鉴定时,鉴定人员应按规范取材、鉴定,并做好操作的具体记录,消耗性检材应注意留存。鉴定书应由鉴定人签名,检验报告由检验人签名,并加盖“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⑵对鉴定完毕后的物证,应及时移交送检者,或者根据送检者要求,对物证进行处理,对物证进行销毁处理的,应凭送检方的书面证明,并注明销毁人、送检方、销毁日期。鉴定机构应完善自我的物证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对送检的物证进行科学的保管,设专门的物证管理登记簿和交接登记簿以及设立专门的物证保管设备。 
(三)对刑事物证的接收和保管 
对于不需要立即送检的其他物证,侦查人员必须及时入物证保管库,并做好交接手续,由物证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入册,对物证建档。在移交时要做好登记等相关交接手续,并注意对物证状况的检查,并在物证登记本和物证档案上详细记录,对于物证损坏或者丢失的现象要及时发现和报告。 
物证管理部门在接收物证之后要对物证信息进行登记,并进行统一编号后入库保管。有条件的地方,将物证信息录入物证信息管理系统,可对每个物证贴上条形码,进行电子信息化的管理,但应注意对电子类物证的干扰。 
对于刑事物证的保管,要单独放置,根据物证特性分类,保证特定的环境条件,尽量减少物证因自然条件而造成的损坏。对物证保管室要做好安全管理措施,包括防火、防盗和保密措施,最好安装监控,并尽量减少与物证接触的人员,任何人员不得无故进入物证保管室,有必要进入的或者使用物证的也必须进行相关程序的审批,依实际凭据并做好登记,对物证的处理情况进行如实记录。有些案件可能侦查几年,甚至几十年久侦未破,这种情况下,对物证的保管也不能松懈,否则很可能在案件发现新进展后,由于物证的缺失而无法证明其犯罪事实。 
物证保管的方式有: 
1.原物保管。主要适合体积小的物证,将原物提取入库保管。 
2.复制或影像保管。对于一些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在原物无法提取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复制保管,若原物体积较大,还可以进行拍照、摄像等用影像进行保存。在复制或影像保存时,须仔细核对与原物相符,并附上复制或影像操作的时间、地点以及操作的具体过程,注明原物的情况,并由操作人签名或盖章。 
3.封存保管。对体积较大、难以提取或入库保管的物证,可采取原地封存或者转移封存的方法。⑶ 
(四)物证的借用、调取、移交 
物证借用、调取、移交的情况主要有:侦查人员因侦查工作的开展需借用物证,如用于辨认、现场实验等;或者案件发生管辖权的转移,或者由于司法程序的推进,需要对物证进行随案移送:一些枪支弹药、剧毒物品等危险品,毒品、制毒试剂等管制品,以及涉密、珍贵物品应根据有关规定,需及时移交;其他工作或其他案件侦办的需要,或案件重审时需要调取物证。 
对物证借用、调取、移交时,要严格物证的交接手续,接收方要经过领导和物证管理部门的审批,非本单位的需开介绍信,并经本单位领导的同意,经过相关审批程序,根据证明文件进入物证保管室领取物证。双方要对物证的状态进行检查和记录,并在物证管理册上签字,并将具体情况录入物证档案或物证管理信息系统。若要对物证进行复印、拍照、摘抄、录像等,需要经过领导审批,并做好详细的记录。在物证归还时,归还人员和物证保管人员要对物证的情况进行检验,查看是否有损坏,如没有,则需要双方签名确认,如有损坏或丢失,需向领导汇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物证的对外移交并不意味着物证管理工作的中止,对物证的去向进行登记和记录也是物证管理环节的十分重要部分。罗亚平说过,“健全的证据移交手续,完整的证据保护链,应该是法律认可的证据保全方式的基本内容。⑷ 
在案件移送起诉时,应制作详细的物证移送清单以及移送的法律文书,表明物证的管理情况,这也是检察院和法院对物证管理进行监督的依据,是保证物证合法性的依据。 
刑事案件侦办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将未入库的物证入库或移交,并将物证的相关文件移交现任的办案民警,物证档案或物证管理信息系统内也及时登记物证所属案件的侦办民警。物证在交接时应及时核对物证有无损坏,并核对案件资料,查看物证有无缺失的情况发生。政工部门应做好监管,并保证人员调动前已办好交接。 
非本部门的单位和人员借阅或借用本单位管理的物证时,应开具相关的介绍信,并经本单位领导的同意,如果是在侦案件的物证,则原则上禁止用以非本案的工作需要的借阅和调取。对于非公安机关的借阅和调取,原则上也不予提供。 
(五)物证的销毁 
案件审判之后,物证管理的重要性并非就有所减弱,可以随意处置,对所有物证实行终身制保管也是不现实的,这就涉及到了物证的销毁制度。我国目前没有完善的物证销毁制度,这对物证的保护是不利的,也容易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对于一些普通案件,审判之后物证,经过领导审批,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予以销毁,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并以照片、文件等方式存档。对于一些重案要案,特别是做出重大判决的案件,刑事物证的保管时间应较长或者永久保存,以备案件的复查和重审,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合法权益。 
(六)对刑事物证信息的采集、更新、整理等 
对于物证信息记录贯穿于整个物证管理的各个环节,每个案件的每个物证自犯罪现场被发现之后就有一份专档,严格细致地记录物证的“成长过程”,以保证物证的证明效力。同时,对物证进行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物证信息,也为扩大侦查战果,侦办其他案件,串并案件,进行情报信息的共享提供有力的支撑。 
物证信息的管理包括对物证关联的案件信息,提取、固定、采集、鉴定、处理信息,复制、照相、摄影信息,人员接触信息,入库、保管、借阅、调用、移交、销毁信息,以及物证自然变化的记录信息等。实行一物一档,为每个物证进行统一编号,最好是全国统一编号,配备条形码,实施数字化信息管理。

二、提高物证管理相关人员的素质、意识和管理水平
设立专门的物证管理人员。要挑选责任心强,工作细心的人担任,避免由工作繁忙的办案民警兼任。设立专门的物证管理部门,实行权责统一,避免由内勤、法制等部门兼任。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法制和技能的培训力度,对物证管理的各个环节的直接责任人要实施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高物证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意识。完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对物证管理工作中出色的侦查人员以及工作认真负责的物证管理人员要进行合理的奖励,对工作出色的物证管理人员要纳入岗位晋升的名额中,而不能只以破案论功过。对由于物证管理不善导致物证损坏、丢失,降低或丧失物证证明力的人员,要开展责任倒查,不能放任纵容。 
只有明确责任归属,物证管理各个环节责任到人,将物证管理纳入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完善赏罚体制,这样才能有效提高工作人员的物证意识。 
在刑事技术或刑事侦查的经验交流、讨论会、成果汇报等活动中,要提高对物证管理方面的重视,各地各单位也要就物证管理方面多开展经验交流和调研活动。

三、加大对物证管理的投入,规范物证管理设施,提高硬件水平
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物证设施的投入力度,建立独立的专门的物证保管室,且根据物证的类型(主要是物理属性)将物证进行分类,并划分不同的保管区,设专门的物证保管架(柜)配置空调、消磁器、冰柜等物证环境控制设备,以规范物证保管室的条件。 
同时,加强对物证安全设施的投入,包括消防设施,防盗设施,监控设施。 
有条件的地区,应配备物证信息化管理设施,加大对软件系统引入、开发和维护的投入,推行物证信息化管理,在对物证进行管理的同时,将物证信息作为公安工作的一大资源加以开发和利用。

四、开展物证管理信息化建设
随着犯罪形势的科技化、智能化,物证管理工作也必须紧追其上,建立信息化的物证管理体系是大势所趋。对犯罪现场的物证要进行统一编号,及时纳入物证管理系统,可推行条形码技术,提高管理效率和正确率。对于物证检验、交接等信息也要及时录入物证管理系统,使物证的来源、流向、处置变化被实时的记录和监控。如山东省寿光市目前已成功应用了物证管理系统,大大提高了该地的物证管理信息化水平。 
物证管理信息化还包括物证管理信息系统用于其他公安工作,如与打防控、现场勘查信息系统等系统相关联,用于侦查办案,扩大情报面。将物证管理系统与鉴定机关、检察机关等信息系统相关联,可将鉴定、移交、监督等流程放在网上操作,以简化办案工作,提高办案效率,也有利于对物证管理整个环节的控制和监管,检察院也可以提高监管效率。 
然而,开展物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时,尤其要注意完善安全方面的设计,加强和完善准入和权限制度。 
目前,公安部金盾工程的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建设正在逐步推进,该项目包括信息采集、资料制作、物证保管、检验鉴定、并破案件、信息查询、统计分析、门户管理、系统维护等九个子系统,涉及到案(事)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全部过程,是刑侦技术基层基础工作信息化的重要内容。⑸ 
虽然金盾工程的建设项目是针对全国公安工作的实际情况开展,对于物证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不够深入。然而,现场勘验信息系统对物证管理信息化建设无疑是有利的,它为物证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奠定了基础,打造了平台。各地可以积极探索,加强各地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共享物证管理的经验、做法和先进成果,共同完善物证管理信息系统。

五、完善物证管理不善的补救措施
由于物证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物证管理不善引起的物证证明效力的问题,很难用言词证据的重新提取的方式进行补救,对其的补救措施也很难补救物证丧失的证明力。 
我国对物证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一般没有专门的补救程序。若侦查人员负责保管的物证丢失,则物证便很难补救。若物证发生损坏或丢失,则只能通过收集该物证相关的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照片等其他证据进行补救,但物证的证明效力不可避免地大打折扣。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⑵《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二章、第二章,1980年5月由公安部发布。 
⑶《浙江省现场物证保管规范(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2010年8月19日。 
⑷罗亚平:《物证技术及物证鉴定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第111页。 
⑸公安部《关于加快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公金盾[2006]3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