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6-05-17 00:00 提交
【作者简介】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2015年第8期
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在办理个别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着先传唤犯罪嫌疑人,在传唤即将结束时立即转为拘传,拘传时间临近结束时决定拘留后,继续在检察机关办案区讯问犯罪嫌疑人一段时间(24小时内)才将其送看守所羁押的做法。有的先以证人身份询问或协调纪检监察机关通知或要求被调查对象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询问结束后立即立案并传唤或拘传。笔者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规范化建议。
一、关于传唤结束后立即拘传的合法性分析
适用传唤和拘传的目的都是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案接受讯问,查清案件事实,进一步收集证据,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且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二者的区别仅在于强制性不同。应当注意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关于拘传的规定是在第六章强制措施中,而关于传唤的规定是在第九章侦查篇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中,二者分开规定,是为了保持体系的完整。由于二者在不同的章节中予以明确规定,故没有对两者是否可连续使用予以专条明确。但不能据此认为传唤后不经间隔使用拘传就是法律允许的,对于这个问题应当综合刑诉法和《规则》的规定和修改的背景来理解和把握。如果允许传唤后连续拘传,按照刑诉法规定,最长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48小时,显然违背刑诉法规范讯问时间、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本意,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相违背。
所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传唤结束不经间隔或经间隔但不到十二小时而再次拘传的做法是对刑诉法和《规则》的曲解。正确的理解应当是传唤后再次传唤、拘传后再次拘传和传唤后再拘传间隔的时间均不得少于十二小时。
二、关于询问后立即传唤和拘传的合法性分析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前通知其到检察机关进行询问、了解案件情况,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由于刑诉法和《规则》对询问证人的时限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都是以不超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规定的时限为原则,且不得采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以寻求延长讯问时间为目的,先以证人身份询问,询问结束后未经间隔立即立案并进行传唤或拘传,前后总共连续询问和讯问的时间将远远超过二十四小时,涉嫌变相非法拘禁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活动的根本任务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对同一公民,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后其身份虽发生变化,即从普通公民转变为犯罪嫌疑人,但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并未改变,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犯罪嫌疑人,其基本公民权利都应依法得到保障。刑诉法明确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刑诉法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尚且作出如此明确严格的保护规定,那么该规则同样应当适用于尚未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一般公民。对同一公民先询问后不经一定时间间隔再讯问,若询问和讯问的总计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显然违反刑诉法规定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以证人身份询问后再转传唤或拘传之间也应遵守《规则》规定的最少时间间隔限制。对犯罪嫌疑人以证人身份询问后未经一定时间间隔而传唤或拘传的做法是不符合刑诉法精神的。
关于以纪检监察机关名义通知或要求被调查对象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以规避刑诉法规定的讯问时限的做法,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下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加强安全防范的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不得借用其他机关的行政、纪律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参与其他机关对违法违纪人员的看管。严格禁止采用这种方式询问被调查对象。现各地检察机关基本上已摈弃了这种做法。
三、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继续将其滞留在办案区进行讯问至24小时临近再送看守所羁押的合法性分析
刑诉法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执行拘留的办案人员应当立即将其送往看守所羁押。并规定了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时限,主要是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送看守所羁押前,需办理体检等相关手续,且职务犯罪案件中,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执行异地羁押,考虑到有些拘留地点离看守所较远或者交通不便,需要耽误时间,但是即便出现上述因素也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拘留人送到看守所。所以这条规定的准确理解应当是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执行拘留的办案人员应当立即将其送看守所羁押,即使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体检或因异地羁押,也必须于二十四小时内完成,而不能理解为只要二十四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就是合法的,否则与前句应当立即的规定相冲突。
四、职务犯罪侦查中规范把握讯问时限的建议
为准确理解、严格执行修改后刑诉法和《规则》,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笔者建议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间上出现的不规范做法,以适当方式制定或提出操作规范。
在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保证刑诉法和《规则》得到严格正确执行的同时,必须积极、正确面对修改后刑诉法在讯问时限上对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带来的挑战,认真分析研究当前职务犯罪出现的新特点、新趋势和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建设,努力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能力和水平。
(一)规范和加强初查工作,夯实立案侦查前的准备工作
严格坚持依法、秘密、及时、保密的原则,规范案件的初查工作。在不暴露案件线索信息和侦查意图的前提下,通过初查尽可能多地收集和固定证据材料、尽可能多地收集和储存与案情有关的信息资料,尽可能的了解把握案件情况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认真分析研究,明确侦查的方向和重点,为立案侦查和审讯夯实基础。
(二)提高审讯能力和水平、规范审讯行为
讯问必须依法文明安全进行,不能采取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人格和变相非法拘禁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强化对讯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决策指挥,周密做好讯问前的准备工作,制定讯问计划和策略,牢牢把握讯问的方向;要提高灵活应变能力,面对突发的、不能按照预定方案进行的情况,必须随机应变,及时调整讯问的思路和对策;要善于研究并把握好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动态,及时觉察其细微的心理变化,从而一举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要提高运用证据的能力,在通过外围调查获取了一定证据的基础上讯问,打消犯罪嫌疑人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促使其坦白交代。
(三)树立信息情报意识,提高信息引导侦查的能力和水平
当前,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科技强检工作和侦查信息化建设,在硬件设施建设上投入巨大,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为科技强检和利用信息引导侦查夯实了基础。当务之急是提高利用效率和一线侦查人员的利用水平和能力。加强一线侦查人员的培训,使其牢固树立现代信息情报意识、提高发现、获取、整理、分析、综合利用信息情报的能力,充分发挥信息情报在拓展线索来源、引导侦查审讯方向、提高侦查效率、巩固完善证据等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