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6-12-07 00:00 提交
在刑事诉讼中,有的诉讼参与人由于文化程度较低,无书写及阅读能力,还有一些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和部分外国籍、无国籍的诉讼参与人,既不通晓中文,也不通晓诉讼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侦查取证会遇到困难。主要问题有:
一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后,需要核对笔录的记载内容与当事人所陈述内容是否一致时,如果当事人无阅读、书写能力,通常由办案人员代为书写和签名,再由当事人捺指印加以确认。但此时笔录所记内容的准确性就会打折,也会为犯罪嫌疑人事后翻供留下借口。二是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无阅读、书写能力的诉讼参与人不能详细核对,若仅由侦查人员代签后才捺指印确认,那么笔录内容与客观情况也可能有出入。
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取证程序的建议:
一是对无书写及阅读能力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取证过程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特别是对于聋、哑的诉讼参与人的取证,建议在《刑警办案须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范办案程序的相关规定中作出应进行录音录像的硬性要求,讯(询)问过程当中对取证对象所做的与案件定性量刑密切相关的客观行为动作的演示,更有必要用录音录像加以固定。二是对于无阅读及书写能力的犯罪嫌疑人、关键证人、被害人以及对案件定性量刑有重大影响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搜查、提取重要痕迹物证等侦查活动,在缺乏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的情况下,建议推行辩护律师或者公职律师在场见证制度。三是对于聋、哑等残障的刑事诉讼参与人和无阅读及书写能力的未成年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取证过程,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以及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但为了确保取证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建议办案人员需向侦查活动的在场见证人制作笔录或由见证人出具见证经过的材料。
【作者简介】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201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