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宋伟锋:“互联网+审判”的实证研究
 

【中文关键词】 微信庭审,电子商务庭审,司法亲历性

【摘要】 伴随我国经济社会信息化日益发展,社会转型期矛盾纠纷集中爆发,“互联网+”时代下,网购等纠纷不断,同时,立案登记制变革引发案件量激增。各地司法机关在着力贯彻“依法治国”理念下,紧随“互联网+审判”的时代步伐,积极探索庭审新模式,来缓解审判压力及更好的司法为民。微信庭审与电子商务庭审成为庭审模式变革的“带头兵”,通过两种庭审模式优劣对比,对传统庭审模式运行出现的困境剖析,阐明“互联网+审判”庭审模式创新的基本路径,构建以遵循司法规律为主线,以便民服务为动力,以程序公正为基础的庭审模式探索。

【全文】

一、“互联网+审判”创新庭审模式对比

(一)微信庭审模式

微信庭审,简单说就是法官创建微信办案群,邀请各方原被告及相关诉讼参与人进入该群,法官借助微信群,以聊天方式进行审判的模式。微信庭审模式作为“互联网+审判”影响下庭审模式创新的_次尝试。

2015年12月17日,郑州市中院在全国首次试行“微信庭审询问”[1],对于庭审效果,社会各界褒贬不一。支持者,认为提高审判效率,如半个多小时结束了传统庭审一天的工作量,节约了当事人诉讼成本,省去了多次往返法院的路程、时间、精力成本;质疑者,认为违背诉讼直接言辞原则,丧失了审判现场感、审判威严,法官、当事人及证人不能在法庭上直接接触,法官不能亲历当事人陈述辩论和证人证言,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本次庭审模式改革重大原因是2015年5月1日起,立案登记制正式实施。该项制度实施后,郑州中院各类案件立案数量激增,行政案件增幅最大。2014年郑州中院一、二审行政诉讼案件979件,而2015年已达1790件,同比增长83%。案件量迅速增长与审判资源有限性矛盾日益突出,进而造成“案多人少”问题。群众对于办案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而案件复杂性不断加大。郑州中院主动尝试“微信庭审”应对现实司法现状问题精神,值得点赞,但是“互联网+审判”思维应用美中不足。

(二)电子商务网上庭审模式

电子商务网上庭审主要是指法官以网络服务平台为依托,将电商平台留存的订单、聊天记录、物流信息、宝贝快照、借款合同等网络交易数据直接转化为证据采用,诉讼当事人在线陈述和辩解、质证,进行视频庭审的审理方式。

2015年5月28日,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第一案在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开庭。[2]浙江作为全国电子商务企业集中地,2015年1-9月余杭区法院收案23885件,同比上升39.2%,仅涉网案件1229件,同比上升192.62%,同期,西湖区、滨江区法院收案14168件和6437件,同比增长15.14%和27.92%,电子商务纠纷也不断上升,跨地域性特点显著,案多人少问题突出,浙江省高院将杭州市中院、滨江区法院、余杭区法院、西湖区法院作为电子商务网上法庭试点,审理网络支付纠纷、著作权纠纷、网上交易纠纷及其上诉案件。

(三)两种庭审创新对比分析

“微信庭审”和“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均属于“互联网+审判”影响下法庭审理方式的创新,然而两种庭审模式创新效果差异显著。“微信庭审”创新败笔的原因大致如下:其一,违背司法“亲历性”规律,不符合诉讼直接言辞原则,背离司法改革牵住“牛鼻子”,而落实司法责任制关键是司法人员亲历、亲为,法官不能亲身经历案件审理全过程,对证据直接接触和审查,直接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不能对案件事实形成内心确认;其二,借助“微信庭审”审理行政案件缺乏法定程序,法律无明确授权和规定,有违程序正义,丧失法律支持,违背依法治国主题要求;其三,有损“法庭”威严,随意性大,法庭秩序不易维护,当事人参与庭审、退庭即拉人入群、退群随意化,当事人随意发言不易制止,古代升堂断案还喊“威武”敲“板子”,为营造法庭严肃性氛围,从侧面要求当事人客观陈述,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其四,微信庭审可操作性不强,证据真实性审核难度大,仅仅凭借当事人上传的照片认定证据真伪有违法庭调查证据认定的严谨性,如何控制庭进程不好把握。

而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审理受到追捧,大概有以下原因:其一,破解电子商务纠纷“跨地域性”特点难题,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当事人通过在线提交起诉材料和证据,隔空诉讼,避免异地往返的成本。其二,减轻了当事人举证压力,解决法官审核电子数据真实性困惑,法官根据电商平台留存的订单、聊天记录、物流信息等网络交易数据直接转化为诉讼证据,当事人节约了电子数据鉴定等费用成本,法官省去证据真实性判断烦恼。其三,符合司法审判亲历性要求,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庭审全程在线视频审理,如同将传统庭审搬到网上庭审,不影响当事人直接陈述辩解的互动性与法庭质证,审理全程留痕,规范法官庭审行为,使庭审处于阳光下。其四,符合民事诉讼程序要求,有法律依据支撑。最高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9条规定:“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试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最后,成立杭州市电子商务网上诉讼指导中心,保障网上庭审,提供业务指导,同时能够借力第三方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共享,服务司法。

二、传统庭审模式唯一性假设

(一)传统庭审难以解决“案多人少”问题

“案多人少”问题是困扰司法机关已久的问题。2009年最高法人大工作报告公布一组数据:“2008年全国各类法院审结案件数是1978年的19.5倍,而法官人数仅增加1.68倍。”从数据看,我国司法总供给能力与司法需求配置缺口由来已久。更何况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经济下行趋势,经济形势严峻,矛盾纠纷日益暴露,案件数更是增加,案件难度提高;2015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法院受案数激增,以郑州高新区法院为例,截止7月20日,总受案数超过2014年全年受案量,达到16192件,已审结6226件,还存有9966件待审,一线法官的人均新收案件高达348.1件,一线法官人均结案178.1件。

传统庭审方式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民众无论从诉讼效率还是诉讼质量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形当中为法官增加了审判负担,社会对案件质量提出质疑,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为此,推行员额制、案件分流制度等措施,从人员配置、案件分类管理上为减轻“案多人少”问题寻找突破口。传统的庭审模式未能有效提高审判效率、缓解审判压力。

(二)传统庭审难以适应节约诉讼成本需要

如今,社会市场化程度高,老百姓“打官司”首先要考虑诉讼成本问题,到底值不值得?从原告角度看,诉讼成本涉及原告方付出及风险成本。原告方需要为诉讼付出诉讼费、及自身来往法院出庭的住宿费、交通费等等。风险成本主要是胜诉后,当事人预期获得赔偿,有赖于败诉方的履行能力。

当前,网购丰富着群众日常生活,但网购纠纷也困扰着广大消费者。2015年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投诉中,远程购物投诉共20,083件,占销售服务类投诉的69.86%。在远程购物投诉中网络购物占比95.41%,比去年同期上升3.13%。《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8条规定:“因侵权的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管辖地域划分,而网购跨地域性显著,一旦出现纠纷,进入司法救济渠道就涉及往返异地打官司的征程。如果购买的是小额商品,那么长途往返路费、住宿费等都超过商品价格,消费者往往放弃维权,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网购行业健康发展。此外,聘请律师收集证据也是一笔不小的花销。传统审判模式对破解网购纠纷心有余而力不足,如何缩小诉讼成本,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权益得到保障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互联网+”时代客观要求庭审变革

“互联网+”时代,网络日益普及,电子证据成为证据审查的关键。《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将电子数据列为证据种类之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但是,电子数据审查一直属于难点,法律没有明确的审查标准,电子数据本身容易被伪造、篡改,主要依靠法官审查鉴定意见及双方质证结果评价。

现有的庭审模式对于电子数据举证、质证成本耗费高,难度大,举证效果不佳。电子数据容易成为侵权者逃避法律制裁的“飞地”。当事人对电子数据取证技术欠缺,不熟悉证据认定标准,电子数据收集意识薄弱,增加当事人败诉风险,不利于纠纷解决。

三、“互联网+审判”的有效性探索

(一)新的庭审模式是对传统庭审的弥补

如今,我国信息化发展迅速,新型犯罪层出不群,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办案人员数量增长有限,传统庭审模式难以应对诉讼爆炸时代的局面。正是民众的司法需求日益膨胀,国家政策导向将矛盾纠纷从信访转向诉讼渠道,公民权利意识也在不断提高,种种因素呼唤新的庭审模式出现。这也激发了司法机关进行庭审模式变革的动力,各地法院争先借助“互联网+”,创新司法工作模式,来适应网络时代要求。庭审形式的核心是法律得到正确适用,当事人接受司法服务,按照制度规定尽到自身诉讼义务即可,此后等待法官适用法律和裁判。[3]

在美国,密歇根州根据第4014号众议院法案成立美国第一个网络信息化环境下的法院-赛博法庭。[4]该法庭主要特点为管辖权限限于商业和贸易,争议标的额超过25000美元,以技术手段在线审理,判决网上公开。电子庭审已不是某个国家,某个地方的审理模式要求,而是“互联网+”时代的客观要求。2005年12月10日,我国《电子签名法》实施,为庭审模式创新,数据传输、网络庭审建设提供法律保障,解决了司法程序中电子签名认证问题。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网通公司签订,建设全国法院信息网。最高法院提出“远程审判”等现代化技术,提高全国法院审判效率,降低审判成本。[5]庭审改革贯穿司法改革过程中,以程序正义、公开原则和直接言辞为基本,把握好效率与程序正义的关系。网络庭审必然缺乏传统庭审的威严和神圣感,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损当事人对法庭的敬畏,虚假诉讼可能在利益驱动下,比传统庭审更多出现。[6]因此,传统庭审模式不可或缺。新的庭审模式应对电子商务案件等其他案件,在提高审判效率的同时,为重大疑难案件依靠传统庭审平台决断分担了时间,保障审判质量。以传统庭审为基础,充分发挥创新庭审模式优势。

(二)庭审变革以尊重司法规律为基准

司法亲历性是司法规律行为规范的核心内容,司法要解决具体纠纷就涉及到案件事实准确认定、程序公正及心证的形成等客观要求司法亲历。司法亲历性主要是,司法人员应当亲身经历案件审理全过程,直接接触和审查庭审证据,直接听取双方的主张、理由、依据和质辩,并对案件作出裁判。司法人员要亲历与人证亲自到庭的统一;亲历过程与结果、实体与程序的统一。直接言辞审理、当庭陈述、法庭调查及事实认定出自法庭等作为司法亲历性基本要求。

庭审变革以遵循司法亲历性为基本准则,这也是庭审变革的底线,庭审创新改革一旦失去司法亲历性的基准,犹如偏离审判改革的轨道,司法公正缺乏程序规范,也将失去司法公信力。浙江电子商务法庭创新之所以成功,更多缘于它把握住司法亲历性的基准,借助“互联网+”技术进行庭审革新。

(三)庭审变革以便民服务为方向

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是庭审改革的方向,也是畅通群众司法救济渠道,解决社会纠纷的举措。审判模式改革以司法实践为着眼点,方便群众,服务群众,起到司法为民的作用。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方式,维系社会公平与稳定,最基本要求是得到社会认可,而庭审模式作为司法改革的创新,成功与否还要看群众认可度。因为当事人是诉讼主要参加者、司法程序启动者,任何司法审判方式创新没有当事人参与,那都是失败的改革。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根本动力源泉是自认为这种司法庭审方式能够以最小代价,公正裁决。老百姓心中有自己的小算盘,权衡利害得失,以自己启动诉讼程序的成本比较诉讼风险得失,一旦救济成本高于胜诉预期赔偿,将会选择放弃司法救济途径。

司法救济成本已经成为老百姓启动司法程序考虑的主要因素。因此,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即便民服务)是庭审改革的关注点。当前,微信庭审与电子商务庭审对比的结果是,电子商务庭审胜出。电子商务庭审解决了便民服务本质问题,而微信庭审仅仅停留在缩短当事人来往法院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电子商务庭审着眼于网购纠纷等等,围绕当事人取证难、取证成本高、跨地域性的种种问题,力求减轻当事人举证压力,破解电子证据审查难题,与阿里巴巴搭建网购平台电子数据对接平台,庭审直接从网购平台提取当事人交易信息、物流信息及聊天记录等购物全过程电子数据,直接转化为电子证据,减轻当事人举证压力,也防止电子数据伪造、篡改的情况发生。

(四)庭审变革以程序公正为底线

“互联网+审判”审判模式探索以程序公正为基本点,也是庭审改革成败的重要因素。程序公正作为司法救济的生命线,也是群众需求司法救济的动力源泉。庭审模式创新是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探索的。

微信庭审试点之所以弓I来非议,缘于公众对其庭审公正性质疑。在微信庭审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法庭质证等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程序不能发挥有效的查明、判定作用,致使原有的司法程序架空。例如,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图片形式上传微信,法官无法辨认其真伪,对于事实认定欠缺证据肯定。而电子商务庭审改革搭建网购平台与法院审判系统对接数据平台,法院进行事实认定,可以直接从平台调取当事人的购物信息及数据作为证据,有效防止电子数据篡改的可能性。法院从技术后台对网购平台数据监控,防止平台工作人员篡改情况发生,减轻了法官电子证据审查压力提高审判效率。

庭审变革以程序公正为基础,是“互联网+审判的”的探索依据,也是衡量其变革成败的试金石。在庭审变革中,以技术为支撑,保障程序公正、透明,才能使庭审创新被公众所接受,庭审变革才能具有生命力。

【注释】 [1]潘志贤:《郑州中院试行全国首例‘微信庭审’》,载于《中国青年报》,2015年12月12日。

[2]孟焕良:《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开庭》,载于《人民法院报》,2015年5月31日。

[3]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2页。

[4]冯琳:《电子法庭审判模式的法理学思考》,载于《法治论丛》,2008年第3期,第15页。

[5]尹海波:《司法应用一网通建设现代化的全国法院系统一级网》,载于《电子政务》2004年第6期,第96页。

[6]卓泽渊:《QQ视频审案司法也时尚》,载于《人民论坛》2007年第4期。 

【期刊名称】《中国版权》【期刊年份】 2016年 【期号】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