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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今年网购纠纷数量超去年600% “旗舰店”成最大被告
 
 

【全文】

“双十一”前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特意对涉及价格问题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给准备好“剁手”的广大消费者们提个醒:网购虽爽,也要小心可能接踵而来的种种麻烦,该做的预防措施也得做好。

网购纠纷案件数量今年较去年增幅超600%

调研情况显示,2015年全年,北京二中院辖区内共审结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29件,2016年前十个月的总数则达到212件,数量增幅超过600%。

从调研情况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问题逐步由单一的商品质量纠纷,衍生到价格领域,出现了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欺诈行为”的相关规定求偿的案件。此类案件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约占20%,且呈现增长态势。

“专营店”、“旗舰店”成最大被告

二中院的调研报告显示,促销季及节日促销期成为价格欺诈问题的高发期,而最高发的领域则是在网络购物的电子产品、服饰、箱包、酒水等日常消费品领域。名表、珠宝首饰等奢侈品领域也偶有发生。

从统计情况来看,被诉主体几乎全为“专营店”、“旗舰店”等类型的网络店铺,或为知名实体企业所运营的自有品牌购物网站。

维权主体仍然多为职业打假人,而从结果来看,胜诉率也较高。法院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和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及有关条款解释,是审理相关案件的主要依据。维权者一旦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经营者具有相应情形,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

最常见欺诈方式:虚构原价、虚构优惠幅度

报告还指出,虚构原价是网络商家进行价格欺诈的最主要方式,占到涉及价格欺诈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的90%以上。

现实中,不少店铺在网页上用较小字体标注“原价(或专柜价)XX元”(价格用删除线划除),而这些价格实际上缺乏依据,并不实际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

法院还指出,不少商家为了规避相关规定,将比价信息标注为“一口价”、“专柜价”等模糊概念,同样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虚构商品的优惠幅度、结算价格高于标示价格等手法也比较常见。在促销期间,经营者一般会以“限时”、“限量”为由,要求消费者在指定的时间内下单并支付。消费者付完账才发现,结算价格和标示出来的价格并不一致。

现实困难:监管难度大 违法成本低

二中院报告也指出,造成这种情况多发的原因还是因为在同质化的商业竞争下,价格对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影响过于重要,从而变成商家的“着力点”。

同时,因为网络商品信息海量,修改频繁,欺诈利益高于被发现的风险,导致监管部门难以执法;店铺保证金数额一般也不高,使得网络交易平台约束店铺也有现实困难。

理性购物指南:充分阅读商品信息,谨慎交易

比起发生问题后诉诸公堂,大多数消费者还是更倾向于把风险消灭在萌芽之中。报告在此处也给出了建议:充分搜集所购买商品的信息,进行价格比对;下单时,要注意核对交易价格、优惠幅度等信息是否与标示一致;千万别热血上头就下单,要结合商品品质、售后服务等多方面因素作出理性决定。

另一个未雨绸缪的重要手段是留存证据。消费者在网购时,对于涉及商品价格、产地、规格等影响购买决定的重要商品信息,要保留足够的关注;如果觉得内容有不妥之处,要积极与商家沟通,留存销售页面、交谈记录、付款凭证等信息。

最后,如果实在没躲过价格欺诈而“中招”了,要积极依法维权。消费者一方面可向价格监管部门投诉、反映,要求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另一方面也可向法院起诉主张相应民事权益。这些方面,《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是行政举报的好帮手,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依据。

【发布日期】 2016.11.10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