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7-09-26 00:00 提交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的精神状况直接影响到其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行为人是否为精神病人十分重要。随着实践中“激情犯罪”(一般被认为是当事人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情绪失控而产生的犯罪行为。西方犯罪学中被认为是一种“挫折攻击型”犯罪)多发,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遇到了很多难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行为人往往以自己患有精神病为由,试图逃避刑事处罚。
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一概进行精神病鉴定既不现实,也无必要,因此,必须对精神病鉴定的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重点审查行为人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和辩解
侦查阶段行为人所作的供述,特别是到案后最开始几次所作的供述和辩解,由于距离案发时间最近,在排除其他因素干扰的情况下,往往较为详细、真实可靠,最能反映案发时行为人的心理及身体活动状况,特别是一些细节可以清楚地还原行为人当时的精神状况。因此,认真审查行为人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和辩解,并对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予以同等重视,可为判定行为人精神状况奠定良好的证据基础。
重视审查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供述和辩解材料大都以讯问笔录形式呈现,只是文字记载,无法生动反映讯问过程。因此还需高度重视对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审查。实践中,“激情犯罪”往往属于严重暴力犯罪,给被害人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后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此类重大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因此,应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讯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资料,仔细观察行为人的言行举止和神态,特别是有无答非所问、自言自语、神情紧张、行为反常等情况,并结合讯问笔录和其他证据材料进一步判定。
高度关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
讯问时,办案检察官与行为人面对面接触,可以对行为人的精神状况进行更为直接、客观地了解和判定。因此在讯问前,应制作好讯问提纲,可以向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如法医等进行咨询;讯问过程中,应重点围绕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作案动机等进行有针对性的讯问。同时,注重观察行为人的活动细节,如眼神、表情等。讯问结束后,要特别留意行为人在核对笔录、签字确认过程中的反应。笔录内容事关犯罪事实的认定,精神正常的犯罪嫌疑人对此环节尤为关心。因此,即使在讯问过程中故意伪装成精神病人,但在核对笔录时精神正常的犯罪嫌疑人容易表现出格外的小心谨慎。在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将录像资料交专业人士进行判断。
注重调查犯罪嫌疑人的日常表现
案发前,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对于判定其是否可能患有精神病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检察机关应当收集关于犯罪嫌疑人日常生活、工作状况的证人证言,必要时可以到其居住地、工作单位进行走访。对于其亲属的证言要审慎对待,防止亲属为了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罚而作假证。对于本人及其亲属反映行为人曾患有精神病的,则需要调取相关医疗就诊书证,如病例、诊断证明、处方等,并向医生了解具体情况,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此外,行为人被羁押后在监所内的日常表现能较为真实地反映其精神状况。因此,检察机关应当调取看守所监控录像,观察犯罪嫌疑人参加劳动、运动、休息时的表现,并向管教和同监室的犯罪嫌疑人了解相关情况。
总之,要综合把握上述四个方面和其他证据,才能作出是否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决定。
【作者简介】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2015年9月18日第3版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2015年9月18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