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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琴:侦查行为模式理论研究

 

【摘要】 为了促进刑事执法规范化,需要从刑事案件侦查的视角,厘清侦查行为的要素及运行规律,探究侦查行为模式理论,从而促使侦查主体具有合理的行为规范,确保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侦查行为有特定模式,其本质是侦查主体由侦查目的及其量化指标驱动,在侦查思维支配下采取的侦查行动。侦查主体的侦查行动遵从查找、发现、确定的模式开展,侦查主体的侦查思维遵循嫌疑、重大嫌疑、确定的模式进行分析推断。侦查行为模式是侦查行动模式与侦查思维模式的有机统一,是还原刑事案件的本质及构成要素的保证。
【关键词】 侦查行为模式;侦查行动;侦查思维;侦查目的;驱动点
  
  为适应刑事执法规范化的要求,必须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深入研究。当前,学界对侦查行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侦查行为的主体,即侦查主体,如侦查主体的组织结构,侦查机关的各方面建设,侦查力量的组织协作,侦查机制的建立、推进与完善等;二是侦查行为的方法,即侦查方法,包括侦查方法的界定及具体的应用等。在法律方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侦查方法应当包括专门调查手段和有关强制措施等;在学理方面,既有对侦查方法界定的研究、具体侦查方法的提出及应用研究,也有对侦查方法的范畴研究。有观点认为:“侦查方法应当包括侦查措施、侦查手段、侦查谋略”[1],以及对视频侦查的研究、对空间轨迹查询技术的研究等。学界对侦查行为方法论的特别关注,与侦查学科属性的应用性、实践服务性紧密相关。但对侦查行为本质方面的研究,仍然有阙如之处。
  侦查的本质是侦查主体通过实施侦查行为,完成刑事案件侦查的任务,以达到侦查目的及其量化指标的过程,是侦查主体实施的侦查活动的外化。关于侦查行为方法范畴、方法种类等方面的研究,固然是探索挖掘的重点,但是对侦查行为本质的研究,包括厘清侦查行为要素及其运行规律,探究侦查行为模式理论,对于促使侦查主体规范行为,确保办案质量和丰富侦查学科理论,同样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侦查行为本质研究是构筑侦查行为模式理论体系的基础
  侦查行为模式理论,是在透视侦查行为、探究侦查行为本质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
  (一)侦查行为的界定
  侦查行为属于法律词语。由于《刑事诉讼法》未对侦查行为进行统一表述,学界对其界定众说纷纭,其观点差异主要集中在方法论方面。有的认为,侦查行为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各种专门调查工作;有的认为,侦查行为应当包括专门调查活动和采取的紧急措施;还有观点认为,侦查行为应当包括专门调查活动和强制措施等。这些不同角度的界定有助于对侦查行为的理解。本文前引“侦查行为是侦查主体实施侦查方法活动的外化”一说,是把侦查行为界定的表述超脱于学界对方法论的纷争,归结于影响侦查行为结果的元素。
  笔者认为,从基本词义看,“行为”之释义为举止、行动,指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出来的外表活动。这里的思想活动,就是通常所说的思维[2]。行为具有目的性,是一个整体的行动过程。
  基于以上认识,侦查行为可界定为:“是在侦查思维支配下采取的侦查行动,是为了达到侦查目的及其量化指标而进行的一个整体行动过程,是侦查主体的侦查行动与侦查思维的统一。”侦查行为是侦查主体基于侦查思维,对侦查行动结果进行处理,从而客观反映刑事案件的本质及构成要素的行动,贯穿于刑事案件侦查的始终,是在侦查思维支配下采取的一系列侦查行动的组合。
  (二)侦查行为本质论
  从基本词义角度对侦查行为的界定,是侦查行为本质论的界定范畴。侦查行为的本质是侦查行动,即以侦查目的及其量化指标为驱动,在侦查思维支配下对刑事案件的本质及构成要素予以还原,表现为一系列具体侦查行动的组合。对侦查行为本质论的认识,应当结合侦查行动的现实领域予以理解。
  在侦查行动现实领域,侦查主体的侦查行为,也即侦查行动的组合,贯穿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的始终。在完成刑事案件侦查任务的目的及其量化指标的驱动下,刑事案件侦查可分解为立案、初始侦查、深入侦查、破案、侦查终结等行动组合[3]。上述行动组合还可进一步分解为若干具体行动,且以相匹配的侦查方法得以外化。侦查行动中,无论使用何种侦查方法,都是在侦查思维的支配下实施的,而且侦查行动的运行过程与侦查思维的活动过程都是有规律、有模式的。
  以立案行动为例,如某公安机关接到一起刑事案件的报案,接警民警按照受案程序受理案件,完成了这起刑事案件立案行动组合的第一个环节;立案单位对这起刑事案件依照立案条件采取审查行动,完成了这起刑事案件立案行动组合的第二个环节;之后作出立案决定,按照立案程序采取了立案行动,完成了这起刑事案件的立案行动组合。对此过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首先,刑事案件的立案行动有其具体的目标驱动,即按照法律要求,保障所发生的刑事案件能够及时、准确立案,防止漏立、错立现象。同时,立案行动又可分解为受案、审查、立案三个子行动,每个子行动又有各自的目标驱动。其次,侦查行动有匹配的侦查方法将其外化。以审查行动为例,其外化的方法一般为对受案过程中获得的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4],以确定手续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的规定与要求、证据内容是否符合立案标准,同时在必要时可使用不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初查方法,如调查询问、现场勘查、刑事技术检验鉴定、调取现场周围的视频监控等。因此,审查行动是在是否立案的目标驱动下,使用审查和初查的方法,对证实犯罪事实的证据进行查找、发现的过程。而判断是否立案,应在多方取证的前提下,遵循“嫌疑一重大嫌疑一证据确实充分”的侦查思维模式,逐步对犯罪事实加以确定。
  综上所述,侦查行为的本质是在侦查目的及其量化指标的驱动下,以侦查思维支配侦查活动,沿着“查找一确定”的模式开展的行动。侦查行动应当遵循“嫌疑一重大嫌疑一确定”的思维模式,通过相应的侦查方法实现外化,进而还原刑事案件的本质及构成要素。
  (三)侦查行为本质论研究是侦查行为模式理论体系的基石
  对侦查行为本质的研究表明,侦查行动与侦查思维都有其内在规律和特定模式。而作为侦查行动与侦查思维的综合体,侦查行为也必然有其模式。因此,研究侦查行为本质,为侦查行为模式理论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
  二、侦查行为模式理论之要义及其内涵
  基于侦查行为本质论的研究,刑事案件侦查中存在特定的侦查行为模式。总的说来,侦查行为是侦查主体基于侦查目的及其量化指标的驱动。在侦查思维支配下采取的侦查行动;侦查主体的侦查行动沿着“查找一发现一确定”的模式开展,侦查主体的侦查思维遵循“嫌疑一重大嫌疑一确定”的模式演化推进,侦查行为模式是侦查行动模式与侦查思维模式的有机统一,是还原刑事案件的本质及构成要素的保证。其内涵是:
  (一)侦查行为由侦查目的和目标驱动,通过侦查行动还原刑事案件的本质及构成要素
  侦查行为是意识作用下的行动,是实现侦查目的和目标而进行的整体行动过程,侦查目的和目标是侦查行动开展的驱动点。通过开展侦查行动,实现刑事案件的本质及构成要素(即还原点[5])的转化还原。刑事案件侦查中,侦查目的和目标衔接各侦查行动,使侦查行为组成一个整体的行动过程。
  1.侦查目的和目标是侦查行动的驱动点
  侦查目的和目标作为侦查行动的驱动点,决定侦查行动及其子行动组合。依据法律对刑事案件侦查的要求,侦查行为启动的驱动点为了完成刑事案件侦查的任务。结合侦查实践规律,侦查行动开展的驱动点可解析为“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查明并缉获犯罪嫌疑人”及“制止犯罪活动”。不同的驱动点决定着不同的侦查行动及其子行动组合。刑事案件侦查的任务决定侦查行动的开展,同时决定侦查行动的子行动由立案行动、初始侦查行动、深入侦查行动、破案行动、侦查终结行动等组合构成。
  驱动点的确定与选取有其自身的规律。驱动侦查行为开展的目的和目标为完成刑事案件侦查的任务,在此目的和目标下,确定与选取驱动点的要求一般为:(1)首先聚焦于“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查明并缉获犯罪嫌疑人”、“制止犯罪活动”四个驱动点。(2)存在多个驱动点时,一般选取一个驱动点作为主驱动点,其他为辅驱动点。如刑事案件侦查的初始侦查行动中,多把查明犯罪事实作为主驱动点,其余作为辅驱动点。若侦查未知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可把查明犯罪嫌疑人作为主驱动点或第一辅驱动点。(3)主驱动点决定其子行动的组合,辅驱动点对侦查行动的子行动组合有一定影响,但不起决定作用。如刑事案件的初始侦查行动中,把查明犯罪事实作为主驱动点,那么就把此驱动点作为组合其子行动的起点,相应采取勘查犯罪现场、询问被害人证人等措施,而作为辅驱动点的“收集证据”的取证行动组合不对全局产生决定作用,而是在主驱动点的行动组合中来完成。(4)主、辅驱动点可以相互转化,如初始侦查把查明犯罪事实作为主驱动点,深入侦查把查明并确定犯罪嫌疑人作为主驱动点等。
  决定驱动点的因素既可以是侦查目的,也可以是目的的量化指标(也称目标)。驱动点既存在量化要求,也存在序化特征。刑事案件侦查的目的和目标为刑事案件侦查的任务(或刑事案件的本质及构成要素),量化指标为“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查明并缉获犯罪嫌疑人”、“制止犯罪活动”(或刑事案件的本质及构成要素的量化,如与刑事案件有关的人、事、物、时、空、原因、结果等指标)。其中,“查明犯罪事实”首先可量化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进而可以继续量化为司法证明的标准,即“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运用证据认定案件能够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等。而主、辅驱动点的区分则印证了驱动点的序化特征。
  2.侦查目的和目标通过侦查行动转化为还原点
  侦查的过程,也被称为还原刑事案件真相的过程。具体而言,就是在侦查目的和目标的驱动下,通过开展侦查行动,还原刑事案件的本质及构成要素,使驱动点转化为还原点。如前所述,“查明犯罪事实”作为侦查初期开展侦查行动的主驱动点,通过侦查行动,完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量化指标,从而还原刑事案件犯罪事实真相。还原点与驱动点的区别是,驱动点有多个时,需要选取其中一个点作为主驱动点并组合其子行动,其余点为辅驱动点;而还原点是侦查行动的目的地[6],侦查行动追求的是所有还原点都确定到达。还原点不存在主辅之分。
  3.侦查目的和目标是侦查行动组合的衔接点
  侦查目的和目标既是侦查行动开展的驱动点,也是侦查行动转化的还原点,在刑事案件侦查中衔接各侦查行动,使侦查行为成为整体的行动过程。如前所述,刑事案件侦查任务驱动下的侦查行动,可由“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查明并缉获犯罪嫌疑人”、“制止犯罪活动”作为侦查行动的驱动点。其中,“查明犯罪事实”可作为初始侦查行动的主驱动点,在“犯罪事实”量化指标实现后转化为还原点,同时其余辅驱动点也相继逐步转化为对应的还原点。下一个行动“深入侦查”,是将初始侦查行动的各还原点作为该行动的驱动点,并再次确定主驱动点和其子行动的组合,依此类推。以侦查目的和目标衔接各侦查行动,使不同的侦查行为组成一个行动过程的有机整体,直到刑事案件侦查的四项任务依法全部转化,在实现各构成要素的法律要求的前提下,揭示刑事案件的本质,这是侦查行为的追求。
  4.侦查行为的本质,是通过侦查行动使作为驱动点的侦查目的和目标与作为还原点的刑事案件的本质及构成要素达到“同一”[7]
  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刑事案件“查明犯罪事实”这一驱动点的量化指标为:“查明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犯罪行为发生的经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方法手段、犯罪嫌疑人作案原因,以及其他需要查明的犯罪事实等。”侦查行为通过侦查行动把驱动点转化为还原点,通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使“查明犯罪事实”的驱动点得以还原,实现侦查目的和目标与刑事案件的本质及构成要素的“同一”,进而确保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规避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侦查行为模式由侦查主体的侦查行动模式与侦查思维模式组成
  侦查行动与侦查思维是构成侦查主体的侦查行为的要素。其中,侦查主体的侦查行动与侦查思维具有特定模式。因此,作为侦查行动与侦查思维综合体的侦查行为也具有特定模式,且受到侦查行动模式与侦查思维模式的共同影响。
  1.侦查行动模式
  侦查行动无论使用何种侦查方法实施,始终聚焦驱动点进行查找、发现,经过确定转化为还原点。这是一个通过聚焦驱动点,沿着“查找一发现一确定”的模式还原刑事案件的本质及构成要素的过程。
  (1)查找是侦查行动的基础
  刑事案件侦查行动中的“查找”,是指在侦查目的和目标的驱动下,侦查主体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及特有的方法,查找驱动点和侦查目的及其量化指标。查找是使侦查行动的驱动点转化为还原点的基础。查找贯穿刑事案件侦查从立案行动开始到侦查终结行动结束这一过程的始终,是侦查行动的基础。影响查找的要素为驱动点和侦查方法。无论是因人立案的刑事案件,还是因事立案的刑事案件,驱动点都是侦查行动查找的基础。以因事立案的刑事案件为例,侦查行动查找的驱动点可归纳为:
  一是初始侦查行动。侦查行动除以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取证查证、网上查证等主要措施方法外化,查找的驱动点一般聚焦于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并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继续量化:第一是刑事案件基本情况,继续量化为刑事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刑事案件形成的原因和危害结果,现场周围是否还有其他知情人、见证人及其他量化指标等。第二是犯罪现场情况,继续量化为现场方位与环境,现场的态势,犯罪嫌疑人出入现场的路线、方向,作案过程及结果,现场处置情况等。第三是侵害对象,继续量化为被害人及财物。其中被害人的相关指标,如被害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等,被害人被侵害前的情况,被侵害时所处的状态、正在干什么、和谁在一起,被侵害前的活动情况等;财物的量化指标,如现场被翻动破坏、损失的财物有哪些及种类、数量、价值、特征,财物存放时间、位置、条件、知情情况,以及没有遭到翻动破坏、带走的类似财物有哪些及种类、数量、价值、特征,存放时间、位置、条件、知情情况等。第四是犯罪嫌疑人,继续量化为犯罪嫌疑人人数,基本特征,其职业、技能、习惯嗜好,作案特征等。
  二是深入侦查行动。侦查行动主要是各种调查取证方法活动的外化,驱动点一般聚焦犯罪嫌疑人是谁。量化指标为以下五个方面:第一是作案因素,如作案动机、目的及因果关系等。第二是行为实施条件,如作案时间、知情情况、技能等。第三是物质方面的条件,如作案工具、遗留物品及其痕迹特征等。第四是体貌特征,如静态特征和动态特征等。第五是其他条件,如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后有无反常表现等。
  三是破案行动。侦查行动是强制措施、取证措施、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方法活动的外化,驱动点一般聚焦在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及量化指标,如有无其他犯罪成员及涉案人员;涉及本案的证据还有哪些需要补充;犯罪嫌疑人涉及的其他案件等。
  (2)发现是侦查行动的关键
  刑事案件侦查行动中的“发现”,是指侦查主体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及特有的方法,识别驱动点及量化指标。“发现”是侦查主体能力的体现,是侦查行动的关键。刑事案件能否破获、何时能够破获等,很大程度上是由侦查主体的“发现”能力决定的。
  “发现”能力主要取决于侦查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同时也有赖于侦查技术的发展及侦查平台的建设与完善。
  第一,“发现”能力主要取决于侦查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侦查人员的个人素质和工作阅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对案件“发现”的把握。侦查人员既要有历炼,更要有敏锐的洞察力,有善于发现识别犯罪行为的能力。在同等的侦查环境下,发生了类似的案件,侦查人员采取了类似的侦查行动,但侦查效果经常有差异。案件侦查圆满告捷,还是迟迟不能侦破,侦查主体的发现能力起决定作用。
  第二,侦查技术的发展及侦查平台的建设完善,强化了侦查主体的“发现”能力。公安机关自实施警务信息化建设以来,侦查工作进人全面发展时期。公安信息化网络平台的建设与完善,带来了侦查平台的现代化。在技术侦查方面,与之前相比有了显著的提高,如空间轨迹查询跟踪技术、视频侦查技术等现代侦查方法被用于刑事案件侦查行动中,提高了侦查主体的发现能力,使刑事案件的破案率有了显著提高。
  (3)确定是侦查思维模式在侦查行动中的实现
  刑事案件侦查行动中的“确定”,是侦查主体对侦查行动结果的确认过程,是对发现的目标进行确认转化为还原点的行为。这种“确认行为”需要经过一个过程,即遵循“嫌疑一重大嫌疑一确定”过程进行确认,通过侦查的思维模式实现从驱动点到还原点的转化。
  2.侦查思维模式
  侦查主体的侦查思维[8],是侦查主体通过对侦查行动结果的认识判断,确认侦查行动结果与刑事案件的本质及构成要素的关联。其表现为侦查主体对侦查行动结果进行反复确认,遵循“嫌疑一重大嫌疑一确定”的模式进行分析判断。这里的“嫌疑”,是指对发现的驱动点与刑事案件的还原点“可能有关”的判断;这里的“重大嫌疑”,是指对发现的驱动点与刑事案件的还原点“有关的可能性较大”的判断;这里的“确定”,是在侦查行动发现该目标的相关指标被多次重叠且具备一定质量和数量条件[9]时,对发现目标作出是还原点的认定,即“确定”。“确定”是侦查思维与侦查行动的有机结合,是对侦查目标确认转化为刑事案件本质及构成要素的相关还原点的决定性行为。
  (三)侦查行为模式是侦查行动模式与侦查思维模式的有机统一
  1.侦查行动模式是侦查行为模式的外化
  刑事案件侦查中的侦查行为由侦查主体采取的各种侦查行动组成,通过法律赋予侦查主体的权力及特定方法加以实现。侦查行为通过侦查行动实现,侦查行动遵循行为模式实施,侦查行动模式是侦查行为模式的外化。
  2.侦查思维模式是侦查行为模式实现侦查目的的保障
  为确保刑事案件侦查目的的实现,侦查主体通过侦查行动发现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目标,需要经过查证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查证核实的过程中,侦查行为应当遵循侦查思维模式,并辅以相应的侦查行动组合,才能保障办案质量。也就是说,“嫌疑一重大嫌疑一确定”的侦查思维模式决定着查证核实的过程与结果。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目标的查证核实不遵循侦查思维模式进行,则往往会造成冤假错案。目前公安部正式公布的刑事错案的发生,大部分可归咎于此。
  3.侦查行为模式是侦查行动模式与侦查思维模式的有机统一
  刑事案件侦查中,只有侦查行动模式与侦查思维模式达到有机统一,才能还原刑事案件的本质及构成要素。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无论从案到人的侦查模式,还是从人到案的侦查模式,侦查行为都应当是对驱动点进行查找、发现和确定的侦查行动,同时以侦查思维为主导,经过“嫌疑一重大嫌疑一确认”的思维模式,使最终的“确定行为”与“确定思维”两方面达到一致,实现侦查行动模式与侦查思维模式的有机统一,才能还原刑事案件的本质及构成要素,从而构成完整的侦查行为模式。只有侦查主体始终遵循侦查行为模式理论开展侦查行为,才能确保刑事侦查的办案质量,完成侦查任务。
  三、侦查行为模式理论研究的动因
  开展并逐步深化对侦查行为模式理论的研究,是法理、学理及侦查实践三个方面都面临的现实要求。
  (一)法律规制要求侦查学科探究相关理论,保障准确办理刑事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准确办理刑事案件有相关规制主要体现在:
  1.刑事诉讼法提出了准确办理刑事案件的总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其中,“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查明犯罪事实,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规定,要求侦查主体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保证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查明犯罪嫌疑人,而且要保证查明的犯罪嫌疑人确实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不是无罪的人。这是对准确办理刑事案件的总要求。
  2.刑事诉讼法提出了准确办理刑事案件的具体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53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上述规定要求侦查主体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尊重客观事实,还原刑事案件的真相,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查明犯罪嫌疑人,收集一切与刑事案件有关的证据,使其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
  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要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制下的“准确办理刑事案件”的要求,就需要探究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理论,以指导侦查主体从犯罪事实出发,收集一切与刑事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和全部犯罪事实;依据客观规律查明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排除合理怀疑,使真正的犯罪分子得到惩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侦查行为模式理论,就是研究从刑事案件的客观事实出发,在侦查目的及量化指标(或刑事案件的本质及结构要素)的驱动下,侦查主体如何利用合理的行为规范,寻找、发现侦查目标,排除合理怀疑,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追求所有的还原点都确定到达,还原刑事案件的本质及结构要素。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侦查主体只有遵循侦查行为模式理论开展侦查,规范侦查行为,运用侦查方法,才能收集并证实一切与刑事案件有关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使真正的犯罪分子得到惩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侦查学科相关研究成果为侦查行为模式理论探究奠定了基础
  侦查行为模式理论是在对侦查学科现有相关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拓展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侦查行为模式理论是对相关研究成果的归纳总结和进一步深化,并被拓展到整个侦查过程的侦查行为中。无论是因事立案还是因人立案,无论是查明犯罪事实还是收集犯罪证据或查明并缉捕犯罪嫌疑人,侦查的整个过程都应当遵循侦查行为模式理论。在侦查目的和目标的驱动下,只有选择确定合理、有效的驱动点,规范侦查行为,还原刑事案件的本质及构成要素,才能做到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查明真正的犯罪嫌疑人,使犯罪分子得到惩罚,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1}。
  (三)侦查实践需要侦查行为模式理论提供支撑
  多年来,公安一线实战部门在侦查实践中,为打击刑事犯罪发展出了一些新型的现代侦查方法,如视频侦查、空间轨迹查询定位技术等,也建设发展了侦查平台,如公安信息网络等,侦破了许多大案、要案,使刑事案件破案率显著提高。但仅有侦查技术的发展并不能完全保证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甚至不能全然拂去错案发生的可能。为了确保刑事案件办理质量,2014年12月全国刑事侦查工作会议推出打击犯罪新机制,明确提出了“准确办案”并要求侦查办案工作必须做到“准”。即从侦查工作一开始,就要按照庭审的标准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确保侦查、移送起诉的案件事实及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2}严把案件质量关,要牢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把侦办案件的质量关。要保障刑事案件办理质量,除在相关制度、机制上加强完善外,还需要探究出一套符合侦查主体部门和业务特点的、行之有效的理论,指导侦查主体科学地开展侦查工作。
  侦查行为模式理论就是一套保障准确办案、科学开展侦查活动的行之有效的理论。通过对我国公布的刑事错案进行深入分析可以看到,在侦查实践中没有遵循侦查行为模式理论开展刑事侦查,是形成错案的根本原因之一;而侦查实践中成功的典型案例里,侦查主体均在工作中遵循了侦查行为模式理论,并以此为指导,通过合理的侦查行为和正确的侦查思维的有机结合,为成功侦破案件奠定了基础。
  综上所述,对侦查行为模式理论的探究,既丰富了侦查学学科理论,又使侦查主体在这一理论的引导下,形成合理的侦查行为规范,进而提高刑事案件侦查的效率和质量。对个体侦查人员而言,应当自觉规范执法行为,无论采取何种侦查方法来运行侦查行为,都要在侦查目的和目标的驱动下,运用侦查思维模式,遵循侦查行为模式的要求开展侦查行动,实现刑事案件的本质及构成要素的真实还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规避冤假错案的发生,促进刑事执法规范化。

【注释】
[1]关于侦查方法的表述还有其他观点,如认为侦查方法属于侦查对策的子属,与侦查技术、侦查措施、侦查手段、侦查谋略属于同属关系等。这里的侦查方法,是对刑事案件侦查中侦查技术、侦查措施、侦查手段、侦查谋略及其他侦查方法的总称。
[2]思维释义为思想活动,基本词语解释是指人类对情感信息的处理过程,它反映的是事物的本质和事物间规律性的联系。侦查思维是侦查主体对侦查行动结果进行处理,从而客观反映刑事案件的本质及构成要素。
[3]行动有多种词语解释,其中一种解释是,为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的活动。为此,侦查行动亦可作“为达到侦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的表述。
[4]把刑事案件侦查按行动划分,是职业教育学习的一种模式。采取行动划分的方法研究刑事案件侦查,有助于侦查工作领域与侦查学习领域相互对照。行动组合有多种观点,如法理观点,刑事诉讼法把刑事案件分为立案、侦查、侦查终结三项。本文采学理观点。
[5]这里把“刑事案件的本质及结构要素”称为还原点。
[6]还原点是侦查行动的目的地,即达到侦查行动的目的和目标。侦查行动的目的和目标可以按照法律的要求设定其标准,如整体的侦查行动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设定其标准;侦查行动的目的和目标也可以按照侦查规律设定其标准,如分解的侦查行动标准,可按照刑事案件侦查的规律设定其标准。
[7]同一是表示事物或现象同其自身相等、相同、一样的范畴,是客观事物所具有的属性,是由事物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在侦查行为中,同一指把目标量化为标准后按标准比对,符合即为同一。按照标准同一的要求,侦查目标的标准即为驱动点的标准,也应当是转化为还原点的标准。
[8]对侦查思维的界定有多种观点,如方法论认为,侦查思维就是侦查人员运用侦查手段、措施、对策来分析案情、收集证据、发现和查缉犯罪嫌疑人的智能活动。本文对其的界定采本质论。
[9]质量数量是对取证的要求,质量指证明力,数量指需要一定量的证据,不能仅凭一方证据。
【参考文献】
{1}朱玉玲.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实现的障碍及路径选择[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
{2}牛翠波.刑事侦查中证实偏向的模拟研究—兼评刑事侦查中对证据的认定[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作者简介】张文琴,山西警察学院侦查系副教授。
【文章来源】《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