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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侦押分离不是看守所立法的现实需要

【作者简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安全与文明是看守所履行法定职能的基本目标,看守所法起草过程中的各项制度与规则设计均应紧密围绕看守所的职能定位与基本目标展开,唯有如此,方能把握看守所立法的正确方向

 

最近社会各界均高度关注看守所立法起草的相关问题,并就看守所立法的体制与定位等主要问题产生了不小的争议。看守所法事关在押人员基本权利的保障,从而被认为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发达程度的重要指标,对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使命意义重大,因此有必要结合我本人多年来见证、参与看守所立法与改革当中的一些体会谈谈对相关争议问题的个人见解。

 

首先,虽然目前看守所立法仍然处于起草的准备环节,并未进入实质立法环节,但就看守所管理体制是否要进行变动,社会各界争议较大。近十年来反复被提及的将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分离出来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这种观点,目前较为流行。从该种观点提出的历史语境看,在其提出之时不失为解决当时看守所存在问题的一个出路,但伴随着后“躲猫猫”时代的到来,看守所长期存在的侦押不分、封闭阴暗、在押人员权益保障欠佳等问题随着管理机制的大变革已被逐渐消除或遏制。变革体制就成为了成本过高且前景难以准确把握的一种改革建议。

 

近五年来看守所改革的经验表明,看守所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是管理上的问题,通过强有力的管理机制创新能够解决,无需进行体制变动。退一步讲,社会各界普遍担心的地方看守所中立性不足的许多深层次原因,即使有了体制变动,仍然难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事实上交给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建议并未真正关切到地方司法实践中的核心问题。

 

其次,看守所中立化是包括公安部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围绕着看守所职能的中立化,看守所系统近年来提出的平等服务诉讼,就是对原有侦押不分问题的反思。平等服务诉讼理念的提出强调了看守所作为中立的诉讼服务主体平等保障控辩双方的职能行使,而不再是单向配合侦查机构,更不再是打击犯罪的第二战场。围绕着看守所中立化改革,现有的一些制约违法侦查的机制应进一步巩固,同时还应当在考核指标方面彻底禁止将深挖犯罪作为看守所工作的一项要求。

 

最后,看守所的职能定位应当依据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在看守所法中加以明确规定。看守所的应然定位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审前羁押机构,通过依法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除此之外看守所无任何其他诉讼职能。

 

安全与文明是看守所履行法定职能的基本目标,看守所法起草过程中的各项制度与规则设计均应紧密围绕看守所的职能定位与基本目标展开,唯有如此,方能把握看守所立法的正确方向。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