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5-04-29 00:00 提交
【作者简介】何挺,北师大刑科院副教授。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4月25日第二版。
广受关注的聂树斌案自去年1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以来动作不断,除了该案申诉十年来代理律师首次得以阅卷和复查法官约见律师外,更将于近期举行听证会。虽然听证会的具体方式尚不明确,但“听证”二字已经足以让关注聂案和中国刑事司法的人们遐想连篇了。
近年来,随着公共政策领域大量听证会的举行,“听证”已经为公众所熟悉,例如电价调整听证和公共交通价格调整听证等等。在刑事司法领域,虽然听证的运用不如行政领域如此广泛,但也绝非偶然之事。例如,就在几天前引起社会广泛热议的南京养母虐童案,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问题上就组织了听证会,邀请了妇女儿童保护部门代表、法律学者、人民监督员等参与发表意见。此外,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还有关于不起诉、刑事和解、申诉、量刑等问题的听证会。如果从听证对应的英文单词“hearing”来说,在域外刑事诉讼中也存在很多的听证程序。例如,美国刑事诉讼中需要经过初步听审程序来决定是否将案件交付正式的审判,俄罗斯也有类似的预审听证程序,英国定罪后的量刑程序中可以就控辩双方对犯罪事实的不同意见举行“牛顿听证”。除了对被告人定罪量刑需要经由正式的庭审之外,很多程序性的问题实际上都采用听证程序解决。
虽然不同领域听证程序的形式不尽相同,承载的功能也有所区别,但其基本结构与基本特征并无二致。一般认为,听证源自“自然公正”的观念,其最基本的含义就是在作出相关决定之前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过程。在此基础上,听证又引入了“正当程序”的其他一些要素。一项运作良好的听证程序至少应当符合以下几项特征:(1)所有利害关系方有充分的机会参与听证程序。为此,利害关系方应当提前接获有关听证的通知并有充分的时间准备。(2)不同甚至利益冲突的利害关系方在听证的过程中应当能够以口头言词的形式平等、充分地发表和交换意见,不受不当阻扰和打断。(3)在听证过程中听取意见的主体应当居于中立的地位,与待决定的事项无利害关系,也不偏向于任何一方,并采用直接言词的方式听取各方意见。(4)除非具有不宜公开的情形,听证程序应当公开进行,既包括听证的过程,也包括听证的结果。事实上,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大量控辩双方意见不同的程序性问题都会采用听证程序解决,也正是考虑到听证虽然规范性不如正式的审判,但其在公开、透明、中立、直接、平等、交互、参与等方面却具有类似于审判的特征,因而也具有可以为利害关系方和公众所认可的公正性。
山东高院目前对聂案进行的复查,目的在于对该案是否启动再审作出决定。该决定的作出,除了对案卷材料的审查外,还应当听取与是否启动再审有利害关系的各方意见,包括申诉人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及其申诉代理律师和该案的原办案机关等。对于聂树斌案这样全国持续关注的案件来说,如果能够在最终复查决定作出前,组织各方充分参与的听证程序听取意见,无疑会具有多方面的积极影响。除了推动复查决定作出本身外,将中立、平等、参与、直接的听证过程以公开、透明的形式呈现出来本身就具有极为重要的独立价值,可以彰显司法的公正属性。如果能够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公开听证的过程,还能回应、解释公众对于聂案长久以来的疑问。此外,还能通过听证程序听取利害关系方以外无偏见的有关专家的意见,这对于正确认识聂案的法律问题、证据问题都会有所助益。当然,上述聂树斌案复查听证程序所应当承载之重能否实现,还取决于听证程序的具体组织是否妥当、是否符合上述五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否则是无法实现听证程序本身所承载的一系列价值的。因此,如何依照听证程序的精神与基本要求组织这一举世瞩目案件中的首次听证会,将是摆在山东高院面前的重大命题。
最后还需要说明的是,聂案复查听证程序的听证内容应当集中于是否应当对聂案启动再审程序,而不是聂树斌是否有罪,因为后者必须经由比听证程序更为规范也更为彰显程序正义的法庭正式的审判程序来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