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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祺国:职务犯罪预防:司法性监督性需有机统一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简介】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职务犯罪预防是检察机关贯彻党和国家治理腐败问题标本兼治、着力预防方针的重要体现,是实现依法打击职务犯罪特殊预防向一般预防转化的重要途径,是构建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的治理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多年来,检察机关顺应反腐败斗争法治化的要求,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探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机制、内容、途径和措施,在有效抑制、减少腐败增量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职能作用。

      应当看到,由于没有预防腐败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政策层面上,主要是根据党和国家惩治和预防腐败斗争方针进行的,体现了政治属性;在法律层面上,主要是依据地方预防职务犯罪法规开展的,体现了地方特色,因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社会化宣传性特点突出,而司法化监督色彩彰显不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如果淡化司法性和监督性,社会化预防功能的切入点就不深、说服力就不强;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得不到社会化的支持,专门性的侦查活动基础就不牢、信息支持就不力。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本来就是刑罚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统一,应当着力进行一体打造。其中贯通彼此的法治链条就是体现职务犯罪惩治和预防的司法性、监督性。

      职务犯罪预防的司法性是由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司法性决定的。当前,对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司法性,有观点认为侦查权是行政权。但是法律早就明确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司法机关的法律地位,司法体制改革也没有把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从检察机关剥离出去。因此,对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司法性应当得到普遍认同。职务犯罪预防职能是源于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一种侦查价值的延伸,完成刑罚特殊预防向一般预防的转化,以实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离开侦查的司法属性和侦查成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强调职务犯罪预防的司法性就能显现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的紧密性、一体性,避免出现“两张皮”,形成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基础上的优势和合力。

      职务犯罪预防的监督性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地位所决定的,也是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司法性、监督性并存所决定的。职务犯罪预防职能当然不能替代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但是职务犯罪侦查所蕴含的法律监督价值主要是通过职务犯罪预防职能的行使来体现和实现的。可见,职务犯罪预防的监督性是由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法律监督属性所决定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应当把承接过来的法律监督职能面向社会,取得法律监督效果的最大化。所以,在对职务犯罪预防职能和价值进行法律定位的时候,必须突出源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司法性、监督性的双重属性,实现职务犯罪预防从特殊预防向一般预防转化的“输出性”和从一般预防深化特殊预防的“输入性”功能的双重使命,形成内生性、互动性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融合型的“血液循环”。千万不可以随着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进程,忘却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司法性、监督性属性,出现离开侦查职能和成效的职务犯罪预防的形式化、空心化。

      司法性和监督性决定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必须紧紧围绕侦查职能和侦查成果在广泛、丰富的社会大舞台中实现职能的延伸和效果的提升。

      一是通过对职务犯罪特点、原因、规律的针对性分析,向案发单位提出堵漏建制、健全体制、加强监督的检察建议。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使职权或违法不作为行为的,应当提出纠正违法的检察建议,推动建立、完善“不能为”的体制机制。

      二是通过对职务犯罪必然得到严厉刑事制裁的个案、类案的深刻剖析,警示任何职务犯罪随时面临被发现、被查处的风险,丢掉实施职务犯罪从众、失衡、侥幸的幻想,增强“不敢为”的心理防线。

      三是通过对职务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分析,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政治思想、作风纪律建设,推进职业保障制度的完善,夯实“不想为”的思想基础。职务犯罪预防的内容、方式、手段、措施都要突出监督性,做到依法规范、严肃认真、优质高效、必要适度,有重点、讲方法、守边界、重说理,能够得到相关部门的充分尊重和积极回应。在此基础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才有必要和可能在推进同步预防、教育预防、综合预防上拓展空间,最终形成年度的或专项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报告为党委、人大和政府宏观上抓好职务犯罪的有效治理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和对策。

      司法性和监督性要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当主动服从和服务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针对当前和今后较长时间严重腐败问题多发、易发、群发的严峻现实,重典治理腐败是最基本最有效的方式。检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职务犯罪是威慑性、强制力最大的惩治严重腐败的手段之一,这一手只能硬、不能软。职务犯罪侦查既是法律专门性的活动,也是社会实践性的活动,面对的是公权力所涉及的社会各个角落、形形色色的职务犯罪。信息不对称、社会活力弱是职务犯罪侦查能力不强的长期性、普遍性短板,在降低职务犯罪被发现、被查处风险的同时,必然助长职务犯罪的恶性循环。这是当前职务犯罪存量不降、增量不减的重要内在原因。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体现司法性、监督性的广泛的社会实践活动,熟悉社会现状、掌握社会信息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必要内容和职能优势。

      我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深刻转型的历史进程中,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全面融入到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大局工作之中,能够清晰准确地了解社会发展变化的脉络,经济转型升级的走向,改革先行先试的平台。职务犯罪预防丰富的社会性、全面的信息化是引领职务犯罪侦查宝贵的资源,对指导职务犯罪侦查重点、目标、方向、手段有着重要的意义。这就决定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当在发现拓展职务犯罪线索渠道、协助配合开展职务犯罪线索经营初查、积极引导职务犯罪侦查追逃追赃、全力支持职务犯罪侦查深挖窝案、串案等方面发挥独特的重要作用,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专门化牢牢建立在扎实、精准的社会化、信息化导航之上,在把握职务犯罪新变化、新动态的基础上更加理性有效地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可以说,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反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加大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力度不可或缺的活水和活力。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工作是同根生的治理职务犯罪的司法生态,应当同呼吸、共命运,职务犯罪预防只有从侦查中来、到侦查中去,才是它的本来面目。这是把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着力向职务犯罪惩治和预防一体化机制推进的要义之所在,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检察系统内外展现生命力的根基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