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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毅:日韩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注重专业化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简介】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主要功能在于承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能,并确保各项职能得到专业化及高效率的履行。在大陆法系检察制度下,检察官被定位为“法律守护人”,其职能贯穿刑事诉讼始终,包括侦查、公诉(起诉、出庭支持起诉、上诉、再审申请和非常上诉)以及指挥刑罚执行等,因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往往根据上述职责权限而平行分设侦查、公诉和执行机构,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同为大陆法系检察制度之分支,作为近邻的日本和韩国的检察制度在检察官的角色定位以及检察官的职权配置上基本相同,其内设机构亦大致相当。

日本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

日本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分为“检察行政事务部门”和“检察业务部门”两大类。所谓“检察行政事务部门”,是指履行检察机关人事、财务以及物资后勤供应职能的部门,包括事务局、总务部以及监察指导部等。所谓“检察业务部门”,是指专门履行法定办案职能的部门,包括公安部、公判部、交通部、刑事部、特别刑事部、特别搜查部等。

日本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三大诉讼职能:侦查、公诉和指挥刑罚执行,上述业务部门实际上就是为检察机关高效及专业地履行上述三大诉讼职能而设,其中因为指挥刑罚执行的业务量较小,故该职能由承担公诉职能的公判部一并行使。因此,公判部同时承担着公诉职能和指挥刑罚执行的职能,负责出庭支持起诉、上诉、再审以及判决之执行。除此之外,公安部、交通部、刑事部、特别刑事部、特别搜查部,均系承担侦查职能的部门,负责不同类型刑事案件的侦查及其处分。其中,公安部,负责间谍、妨害公务、选举犯罪等案件的侦查及处分;交通部,负责交通类案件的侦查及其处分;特别刑事部、特别搜查部,负责贪渎、经济犯罪及其他白领犯罪等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及其处分;刑事部,则负责公安部、交通部、特别刑事部(特搜部)所管辖的案件之外的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及其处分。

日本检察机关的机关设置由上到下分为四类: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区检察厅,其内设机构并不完全一致,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内设机构也并非完全对应。日本最高检察厅内设有事务局、总务部、监察指导部、刑事部、公安部、公判部等6个部门。日本的高等检察厅共有8个,分别设在东京、大阪、仙台、福冈、名古屋、广岛、札幌、松高。其中,除东京高等检察厅内设有事务局、总务部、刑事部、公安部、公判部等5个部门外,其他高等检察厅的内设机构仅有事务局、总务部、刑事部、公安部等4个部门。日本的地方检察厅共有50个,分别设在都道府县的政府机构所在地以及北海道的函馆、旭川、钏路,其内设机构一般包括事务局、总务部、刑事部、交通部、公安部、公判部、特别刑事部(或特别侦查部)。但各个地方检察厅的内设机构亦不完全一致,有的不设公安部,有的不设交通部,有的则没有公判部。此外,东京、大阪、名古屋三个地方检察厅设有特别搜查部,其他地方则设有特别刑事部,名称虽不一致,但所管辖的案件范围基本相同。至于区检察厅,则一般不设部而只设课与室。

日本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有三个特点:

一是侦查部门的设置强调专业化。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权的主体是检察官,检察官负责侦查,警察仅仅只是检察官的辅助机构。由于侦查作业,尤其是专门领域案件的侦查作业,往往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熟练运用,因而,日本检察机关对于侦查部门的设置突出专业化,根据案件类型的不同而同时分设公安部、交通部、刑事部、特别刑事部(特别搜查部)四个侦查部门,分别侦办特定类型的案件。

二是将审查起诉的职能交由侦查部门而非公诉部门行使。日本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公诉权,包括审查起诉、出庭支持起诉、上诉、再审申请以及非常上诉等。但是,日本检察机关却将公诉权一分为二,将审查起诉的职能交由侦查部门行使,承担公诉职能的公判部,仅行使出庭支持起诉、上诉、再审申请和非常上诉等职能。之所以如此划分,是因为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程序以检察官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处分而终结。换言之,在日本刑事诉讼法中,审查起诉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程序阶段,而只是侦查程序的终结程序。刑事案件的侦查,系由侦查部门的检察官作出起诉决定后,方告终结,随后才将案件移送公判部由公判部出庭支持起诉。

三是内设机构的数量和名称规范化。我们千万不能因为日本各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不一致,就想当然地认为其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比较随意。恰恰相反,日本各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是相当严格而规范的,因为日本《检察厅事务章程》对包括最高检察厅在内的各级、各地检察厅内设机构的数量和名称,甚至二级机构的数量和名称,都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日本各级、各地检察厅都必须严格地按照《检察厅事务章程》规定的数量和名称来设置内设机构。例如,根据《检察厅事务章程》的规定,东京地方检察厅只能内设总务部、刑事部、交通部、公安部、特别搜查部、公判部等6个部门,且事务局只能设立总务课、人事课、文书课、会计课、用度课等5个二级机构,实践中东京地方检察厅正是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来设置内设机构的。日本之所以通过《检察厅事务章程》对各级、各地检察厅内设机构的数量和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主要是为了管理上的规范,防止各级、各地检察厅自行其是、随意设置内设机构,造成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杂乱无序,进而影响到检察体系的运作和形象。当然,数量和名称上的明确和规范,并不意味着对所有内设机构不加区分、强行统一。实际上,正是考虑到各地区刑事案件类型和业务量上的差异,日本《检察厅事务章程》对各级、各地检察厅内设机构的数量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和要求。例如,由于业务量方面的考虑,8个高等检察厅中,除东京高等检察厅外,其他高等检察厅均不设公判部,其公诉和指挥刑罚执行的职能由其他部门代为行使。再如,由于案件类型和数量方面的原因,50个地方检察厅中,有的不设公安部,有的不设交通部,有的则没有公判部,相应的诉讼职能由其他部门代为行使。

    韩国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

韩国的检察制度在历史上曾深受日本检察制度的影响,因而在检察官的角色定位以及职权配置方面几乎与日本完全一致,其内设机构除名称略有差异外,亦与日本基本相同,主要可分为“检察行政事务部门”和“检察业务部门”两大类。但与日本不同的是,韩国对各级、各地检察厅内设机构的数量和名称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规范。根据韩国《检察厅法》的规定,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依其业务量及性质,可设立相关部门,各部门设部长检事统筹业务。从目前韩国检察厅的内设机构来看,主要包括事务局、总务部、企划调整部、监察部、公安部、公判部、外事部、刑事部、少年部、调查部、特别搜查部、强力部、毒品暨有组织犯罪搜查部、高科技搜查部等部门。其中,事务局、总务部、监察部等属于检察行政事务部门,其他则属于检察业务部门。

韩国检察机关依法履行侦查、公诉以及指挥刑罚执行的职能,上述法定职能皆由各内设机构分别行使。其中,公诉与指挥刑罚执行的职能由公判部行使,而侦查职能则根据案件类型分别由公安部、外事部、刑事部、少年部、调查部、特别搜查部、强力部、毒品暨有组织犯罪搜查部、高科技搜查部等部门行使。公安部、刑事部、特别搜查部所管辖的案件范围与日本的同名机构相同。所谓外事部,主要负责涉外案件的侦查及其处分;所谓少年部,主要负责侦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所谓调查部,主要负责处理告诉、告发等较严重案件的侦查及其处分;所谓强力部,主要负责侦办暴力犯罪;所谓毒品暨有组织犯罪搜查部,主要负责毒品以及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办;所谓高科技搜查部,主要负责侦办电脑、科技类犯罪以及支援其他部门侦办的案件中涉及电脑、高科技部分的侦查工作。

韩国检察机关在机关设置上由上到下分为三级:大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暨支厅。大检察厅,是韩国最高检察机关,内设有企划调整部、中央搜查部、刑事部、强力部、毒品暨有组织犯罪搜查部、公安部、公判讼务部、监察部及事务局等部门,并设置有若干“实验室”(如DNA分析、文书鉴定、语音分析、测谎实验室等)。韩国共有5个高等检察厅,分别设在首尔、大田、大邱、釜山以及光州。此外,韩国共有18个地方检察厅,另有37个地方检察厅支厅,其内设机构并不完全一致。

与日本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相比,韩国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数量更多、分工更细,更重视侦查作业的专业化和科技化。以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的内设机构为例,其内设有公安部、公判部、外事部、刑事部、少年部、调查部、特别搜查部、金融调查部、强行部、毒品组织犯罪搜查部、高科技搜查部等11个业务部门,其中,除公判部外,其余10个部都是行使侦查职能的部门,其分工主要是根据所管辖案件的类型来划分。不仅如此,其部分内设机构还根据专业化的要求分设为若干二级机构,例如,刑事部又根据案件的类型而进一步细分为8个部:刑事一部,负责计划、监察、人权侵害等业务;刑事二部,负责保健、医疗、药品、食品案件;刑事三部,负责暴力、放火、失火、铁路公安等犯罪;刑事四部,负责租税、保险、信用交易等案件;刑事五部,负责交通事故、航空运输等犯罪;刑事六部,负责公正交易、工商、物价、著作权、保护消费者等犯罪;刑事七部,负责文化、旅游、教育、投机行为、职业稳定等业务;刑事八部,负责建筑、建设、不动产等相关犯罪。由此可见,其内设机构的分工不可谓不细,专业化程度相当之高。

仅就内设机构的数量来看,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的内设机构达到了23个之多。但我们绝不能因为其内设机构数量多,就轻易得出其机构冗杂的结论,因为,内设机构和部门的多少其实并不是问题,关键在于每个内设机构的人力资源和业务量是否充足。以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为例,其公判部分为公判一部和二部,共有10名检察官,并配属了60位搜查官作为助手,而刑事部则有7至9名检察官,每位检察官配置2名以上的搜查官和至少1名助理,刑事部每位检察官每个月需要处理约300件案件。可见,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的内设机构虽然数量多,但其机构人力资源充沛,业务量也较大,并不存在机构冗杂、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