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6-05-11 00:00 提交
【作者简介】陈瀚,中国社会科学院15级法律硕士。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网首发
【内容摘要】2016年3月16日,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在当地举行“公开宣判大会”,8名被告人(中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8个月,另外两人缓刑。审判台上,8名被告每人被两名警察一边一个架着胳膊(分别被两名警察架着胳膊),台下还有荷枪实弹、全副武装的警察警戒,法官一一宣判其有罪。阆中市法院的法官在宣判后总结说,希望广大民众“以此为戒”,“一定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权,切莫因过激行为将自己从受害者变为违法者。”本文旨在围绕此事件分析“公捕公判”背后的司法逻辑和历史遗留问题,以法治理念进行全面解读,从而促进司法正义。
【关键词】公捕公判 司法习惯 保障人权 程序正义
公捕公判为何屡禁不止?为何司法机关无视人权无视法治仍然公然进行公审公判?对于公审公判顽固的社会基础和体制遗留又应该如何审视?
支持公捕公判的逻辑是什么?“打击犯罪,维护稳定”足以概括。这一简单而有力的逻辑基础正是支持地方司法机关一再进行公捕公判的有力保障。然而,公捕公判真的能实现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的目的吗?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公审公判这一陋习屡禁不止,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历史遗留的司法习惯的影响。好比清朝时期的菜市口刑场,其目的归根结底是想通过展示国家的司法强制力给民众以警示作用,从而通过恐惧来维护司法的权威性。例如“秦时将羞辱刑作为附加刑……弃市(在人众聚集的闹市执行死刑),宋朝的刺配刑;大明律中有关官员贪污60两以上将枭首示众、薄皮实草。这些法制历史中的公开行刑、示众执法成为统治者追求惩戒效果最大化的工具,以实现巩固皇权和维护统治秩序之目的。”[i]正是这种将“不法分子”公之于众的司法习惯的残留导致部分新时期法律人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近代以来,我国法学界开始有意识地思考中西方法律的衔接和融合。在这个过程中也发现了诸如此类的问题,并且开始反思,“人们开始怀疑,仅仅依靠法律的强制性,能否圆满地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为了那些传统的法观念,社会是不是作出了太大的牺牲。”[ii]正是这种思考使我们看清了公审公判的本质,社会对传统的法观念做出了不必要的牺牲。
需要强调的是,公判不是“审判公开”。首先,“公判”与“审判公开”有着本质区别。“所有这些原则,归根到底需要公开性……现代刑事程序重新采用了为纠问程序所抛弃的中世纪刑事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司法的公开性不应仅仅为了监督。民众对法律生活的积极参与会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任同时又是他们主动参与这类活动的前提。”[iii]正是因为司法的公开性致使司法能够被舆论大众更好的监督,从而增加司法透明度和公平性,然而现实生活中人们却容易对“审判公开”产生错误的认识。一般情况下,“审判公开”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向当事人公开,仅允许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旁听;一是向公众公开,允许一般人在庭旁听,包括媒体派员旁听、采访。”[iv]仅仅理解为“公开”而不限制“公开”无疑是对审判公开的曲解,隐藏着及其危险的逻辑。公捕同样不利于长治久安。这里的“公捕”“是侦查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在抓捕犯罪嫌疑人并提请检察机关批捕后,召集大会当众宣布逮捕决定,有时还一并给予破案警员表彰和嘉奖。”[v]毋庸讳言,这种板上钉钉的过场丢尽了司法的尊严。
“公审公判”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相关规定。首先,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更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再次,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中规定“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毋庸置疑,这种旧时代的审判方式,不仅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侵害其合法权利,也严重危及到了我国文明的司法形象,无疑与“依法治国”理念背道而驰。“当人们对渐趋频繁的游街示众渐感麻木时,为了使震慑效力不减,就不得不让惩罚及其公开表演变得更加刺激,使惩罚上升为一种制造痛苦和羞耻的完美技术。”[vi]“刑法明定应予刑事制裁的犯罪行为及其法律效果……保证行为人不受超出法律规定范围以外的追诉、审判与处罚,以及不受有违人道与藐视人性尊严的残虐刑罚。”[vii]
不难发现,法院在公审公判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们必须清楚的明白法院的审判工作有着极为深远的教育作用,然而这种潜移默化的公共教育背后恰恰隐藏着达摩克利斯之剑一般亦正亦反的双重影响。无疑,本次公审公判,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正是在大众面前扮演了错误的角色。“法院是服务于人民,它不仅能够有效地站在国家人民的立场上,惩罚犯罪,解决纠纷,而且能够预防犯罪,清除人民意识中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一切落后的和污浊的影响,代之以新民主主义的法治观念和道德观念,而发挥着审判作用的积极的教育意义,教育人民遵守法律秩序,遵守我们共同纲领所规定的共同生活的法则。”[viii]当前,我国已进入到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新的历史时期,在这样的形势和社会背景下,个别地方的党政领导依然开展公捕、公判、游街示众活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公捕公判和游街示众的症结其实不在于侵犯肖像和尊严,关键只在于,示众是以人的身体为手段,试图达到恫吓犯罪的目的。而我们力倡社会主义法治的今天,应当不折不扣地坚守“人是目的,不是手段。”[ix]
公审公判实际上也侵犯了被告人的上诉权利。试想,法院在如此公开化的情况下庄严的宣布了有罪,倘若被告人再进行上诉岂不是动摇了公审公判的“警示”作用,岂不是撼动了司法机关在这个过程中树立的“司法权威”。公审公判无疑是将审判结果一锤定音,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上诉权辩护权。
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要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将公捕、公判以及直接或者变相游街示众等不文明、非人道的执法方式明确归入违法和禁止的行为之列,并对滥用执法权力的有关责任人员启动查究程序,严肃追究责任,对其中情节严重或者因为实施上述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滥用职权的责任,以达到教育、警示和惩戒的目的。真正体现我国宪法和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从而彰显公正、文明、人道的执法理念和司法公正形象。
改革的手术不经过痛苦是不可行的。司法机关唯有脱去旧时代权威的帽子,以崭新的形象迎接法治时代的到来。“强力不构成权利,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威才有义务服从。”[x]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切实做到谨慎用权、保护人权,从而遵守正当司法程序,维护司法权威。
注释:
[i]胡秋玲《魅影依旧-公捕公判的谱系阐释-从中国基层司法经验出发》,载《建设公平正义社会与刑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4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册),人民法院出版社。
[ii]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第252页。
[iii]【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译,商务出版社2013年版,第177页。
[iv]张建伟:《刑事诉讼法通义》(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33页。
[v]邓子滨:《斑马线上的中国》,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22页
[vi]同上三,第223页。
[vii]林山田:《刑法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1页。
[viii]《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吴溉之副院长在全国司法会议上的报告》,载《中央政法公报》第18期,1950年10月31日。转引自张建伟:《刑事诉讼法通义》(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47页。
[ix]同上三,第223页。
[x]【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一版,第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