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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崇义:值得推广的海淀刑事速裁试点模式

【作者简介】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

【文章来源】2016年1月14日 人民法院报第五版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开展的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是一次具有开创性的刑事司法改革,其改革理念与方法值得赞赏。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各地试点工作均取得了不同程度的实验成果,形成了不同的实践特色。笔者作为学者应邀参加了对部分试点单位的参观、现场调研和评估论证活动。其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刑事速裁试点工作成效与价值显著,具有较多可以借鉴和推广之处。海淀法院的刑事速裁模式特点,可以用“快、简、好”三个字予以概括。
  海淀速裁模式的“快”体现在不仅仅是审判活动提速,而是整个刑事诉讼流程都加快提速,判前候审时间大大缩短。海淀速裁模式的“简”体现在程序全程简化,特别是诉前、审前的很多不必要环节和手续简化了,诉讼互动方式更便捷。海淀速裁模式的“好”体现在程序简化但职能不“简”,司法职责不减,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不减,突出权利保障和法律帮助的全程化、普遍化。
  海淀速裁模式值得借鉴推广,不仅在于其体现了刑事速裁试点改革的目的和成效,符合司法实际,更重要的是其很多做法和创新亮点都符合刑事诉讼和司法改革前进的方向和理念,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在兼顾公平与效率方面,作了很好的尝试和表率。公正与效率是两个永恒主题,任何程序改革都在努力寻求实现二者的平衡。海淀速裁模式提出的“全流程简化”,不单纯只是追求 “快”,而是在“快”中体现公正。海淀速裁模式最大的亮点就是程序从侦查开始阶段就全程简化提速,大大缩减了判前羁押和候审时间。从原来需要等待三四个月,缩减到现在一个月,原来最快一个月的,现在不到十天,甚至三四天就能得到判决结果。更为可贵的是,程序简化只是减少了司法机关内部不必要的流转环节和待批时间,但司法职能不变,办案人员审查案件的注意义务不会因此减少或减轻,对证据审查的环节和标准也并未降低。
  第二,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人权保障的措施到位。海淀区公检法三机关在看守所内建立“速裁办公区”就近集中办公,并通过网络视频提供法律帮助和远程开庭,实现案件信息共享及案卷无纸化流转,都是较好的机制创新和探索。有学者担心,这样的办案模式难以保证控辩的平等对抗、审判中立及司法公开。但笔者认为,“集中办公”只是办公地点的集中,并非“联合办案”,不是司法职能的合并或联合。公检法之间仍要各司其职,相互监督制衡。办案地点的变化不会对司法的中立性产生实质性影响。海淀试点中通过允许旁听人员远程旁听、庭审录像刻录存档备查、裁判文书上网等措施,也弥补了视频庭审的不足之处,保证了司法的公开、透明性。这些都体现了在尊重与保障人权前提下节省司法资源的理念。
  第三,实现诉讼繁简分流,切实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海淀速裁模式在侦、控、审都设置有速裁案件甄别、启动、转换程序,并由专人定岗或轮岗集中处理大量速裁案件,更多办案力量和精力投入到其他有争议性案件中,有效配置和利用司法资源,真正做到“简出效率,繁出精品”,顺应了当前诉讼分流的改革趋向。同时,在速裁案件量刑时,海淀切实贯彻宽严相济中的“轻轻”政策。从海淀试点数据统计上看,宣告刑明显轻缓。拘役适用率达到65.4%,缓刑适用率达15.1%,较之以往同类犯罪明显轻缓。
  第四,在彰显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理念方面,较之现有的简易程序有了实质性的突破。现行的简易程序主要是简化了审判阶段的程序,其在压缩审判期限和提高审判效率方面已经没有留下太多改革和突破的空间。速裁程序如果仍只关注于审判程序改革,则不可能有大突破。海淀的速裁模式向我们证明,速裁程序不是简易程序的简单升级,而是有其独特价值和发展空间。速裁程序最大的价值优势在于能全流程地缩减判前羁押和候审时间,提高认罪案件整体诉讼效率。同时,其讲究法律援助的全程化、普遍化,注重权利保障和辩护参与对案件质量的作用,探索发挥庭审的实质审查功能,避免庭审流于形式,较之简易程序有了实质性的突破。
  当然,海淀速裁模式仍处于试点摸索阶段,试点改革也尚未完成,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是在所难免的,需要在继续探索中不断完善,总结经验,逐步推广。但任何一项诉讼改革,都必须以科学的理念为基础,强大的理论为支撑,坚持法治与人权理念,兼顾效率与公正。速裁程序改革可以尝试与实体法改革相结合,把握速裁程序的本质特点,通过试点推广,逐步探索与实体轻重罪体系相对应的“速裁——简易——普通”三元程序架构,完善我国的诉讼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