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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铁川:刑诉中的等腰三角形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2016-06-28

    刑事诉讼是一个包括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执行权等四大司法权力配置和运转的过程。最近和浙江工大法学院李永红教授探讨,觉得刑事诉讼程序在审判前、审判中和审判后共有三个等腰三角结构:在审判前侦查起诉程序,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和检察官组成一个三角结构;在审判中,由控、辩、审三方组成一个三角结构;审判后执行程序,由监管警察、罪犯和检察官组成一个三角结构。目前学界较多地关注其中的第二个,而对第一个和第三个相对忽略。

    先说审前程序第一个三角形。在这个三角形中,检察官位居顶端,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各居底端。侦查人员负责查明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捍卫自己的权利,检察官负责侦查权和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平衡,兼顾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目前这个三角形中存在的问题是:

    第一,侦查权没有受到足够的约束。公安机关维稳任务重、压力大,影响了侦查质量的提高,主要是证据质量差、入罪门槛低。首先,公安机关的破案和侦查终结的标准与法院定罪的标准有较大差距,不能符合定罪的标准。过去认为,侦查终结的标准应低于起诉标准,起诉标准应低于判决标准。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终结、提起起诉以及审判的标准是一致的,均是“合法、充分、确实”。其次,一系列错案大都存在非法取证。对照美国辛普森案的审理,不难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注重证据的证明力,而忽略证据能力(即证据的资格问题)。侦查活动中只重视结论性证据,而忽视过程性证据。缺少对证据采集、提取、固定、制作的程序性审查以及鉴定意见形成中的取证合法性的审查。

    第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不够。突出表现是缺乏国际社会普遍存在的律师在场权。规定律师在场权,无疑会使一些罪犯得不到惩罚;但没有律师在场权,势必会发生刑讯逼供,带来错案。错放是犯一个错,错判是犯两个错。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因此,宁可错放,不可错判。诉辩关系关键要解决辩护律师能够履行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

    第三,检察官的侦查监督权不到位。首先,在过去的证据审查中,检察官往往先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笔录,再以有罪供述为主线审查其他证据能否印证供述,或者从无罪辩解与其他证据矛盾来认定辩解不属实。其次,侦查活动对公民权利容易产生伤害的事情包括三大类:第一类是涉及人身自由的拘留逮捕羁押,第二类是涉及财产权利的搜查扣掉等措施,第三类是隐私权、通信自由权等。而这三类中除了逮捕之外,都没有受到检察官的审查或事先的批准。建议强化检察官对侦查活动的全面监督: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收集证据要关注无罪罪轻的证据;另一方面,对嫌疑人财产权、人身权的限制剥夺以及特别侦查手段的运用必须取得检察官令状授权。

    再说第二个三角形。在这个三角形中,法官位居顶端,控辩双方各居底部。目前这个三角形格局中存在的问题是:第一,检察官审查起诉的监督权不到位。在构建刑事指控体系中,批捕是关键,公诉是主导,监督是保障。(1)检察官必须树立证据复核的观念,审查起诉也应采取直接采证原则。在直接采证方式下,才能使被告人拥有比较好的防御机会。侦查机关移送的卷宗中记载的诸项证据内容,检察官要当面讯问嫌疑人,并收集补查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后,才可作为决定起诉与否的事实依据。(2)现在出现矛盾的证据或对立的观点时,一些检察官就存疑而不是进行积极甄别;遇到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时,就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来处理案件;为避免在法庭上陷入被动或错案责任追究,对证据稍有疑点的案件,不是积极主动地去补充、搜集证据,排除疑点,而是简单地以证据不足为由作不起诉处理。

    第二,必要的证人出庭率过低。在审判过程中,如果被告人对证言有异议,人证必须到场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与质证。检察官既要防止带病证据上法庭,更要支持证人出庭。

    第三,对律师辩护意见不够重视。很多优秀的律师不愿做刑辩,原因之一就是控辩双方地位没有真正平等。只见报章有法官呵斥、甚至把辩护人赶出法庭的报道,却从未有过对公诉人类似的事情。没有律师参与的审判是不公正的审判。

    最后来说第三个三角形。目前这个三角形结构中的问题主要是:第一,监狱警察的监管权力边界不够清晰。监狱法对监狱警察的武力使用方式及范围等有关执法行为的核心内容描述较少;监狱警察在承担刑罚执行和安全警戒的基本职能下,还需承担一定的教育改造工作,导致监狱安全警戒、训诫惩罚的功能发挥不够。第二,罪犯的权利边界不够清晰。过去对罪犯的剩余权利保障不够,而近来又出现他们在个人医疗救助、减刑假释程序等重要问题上时常过度主张个人权利,超出罪犯应有权利的问题。第三,检察官对监狱警察的监督权没有做实,主要表现为:较少进入监狱执法现场监督民警执法实体工作,对监狱的监管改造活动的合法性监督不够。

    上述三个三角形结构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性,把保障人权、打击犯罪、保障秩序的法治理念通过规范的程序制度加以实现。同时,三个三角形结构体现了“审判为中心”的要求。第一个三角形体现了检察官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地位,确保不把带病证据带到法庭,从而为第二个由法官主导的三角形结构的正常运作打下基础。第三个三角形则是由监狱警察主导、检察机关监督,确保法官的判决能够正确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