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7-03-16 00:00 提交
“当前,我国正将原有的纠问式庭审方式向对抗式庭审方式改革,故对法庭质证和认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对司法鉴定意见过分依赖,相当比例的鉴定意见没有经过控辩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而直接被采纳为定案的根据,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客观认定。”
“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能够有效促进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有机统一,为法院公正裁判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创造条件,弥补现行鉴定制度的不足,强化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监督,提高案件审判质量。”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张鸣起在其《关于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中如是写道。
张鸣起在《建议》中简要阐述了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他提到,1996年,我国在刑事诉讼改革中引入了英美法系对抗式的因素,通过庭审对抗方式,保障鉴定意见得到充分的质证,为当事人享有对抗权利提供了所需要的一系列制度保障。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这被视为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设立之标志。
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8条提出,当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必要时法庭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2007年7月3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六届全国律协通过的《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提出,律师应当及时建议委托人聘请有资质的专家辅助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进行勘验、鉴定;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就启用专家辅助人问题,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了四个中级人民法院和三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工作。
2012年3月通过,2013年1月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和2012年8月通过,2013年1月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均赋予了当事人委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权利。
他表示,迄今为止,专家辅助人的职能主要体现在:第一,在审前应当事人或律师的请求对鉴定人的鉴定行为进行监督,对司法鉴定意见进行分析说明,发现和记录鉴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异常或违规现象。第二,应当事人或律师的请求,出庭作证,对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第三,对刑事案件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专家辅助人出具的检验报告或专家意见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他还指出,当前,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专家辅助人并不是法定名词,无统一称谓;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不明确;专家辅助人进入诉讼审查程序不合理不规范;专家辅助人的介入时机无明确规定以及专家意见的效力有待商榷。
因此,张鸣起建议:
一是由国家有关部门牵头,对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专题研究,统一专家辅助人的称谓,明确专家辅助人的权利和义务,使其能够规范地进行工作,增强专家辅助人制度在诉讼过程中的可操作性。
二是确立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以便及时有效地为案件侦办和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三是重新考虑和制定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活动的审批程序,保障专家辅助人在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是专家辅助人可在侦查阶段介入,即办案人员碰到不能解决的专业问题时,及时聘请专家辅助人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必要时签署保密协议。
五是明确规定专家辅助人的说明或意见为证据之一。经查证属实的专家辅助人意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专家辅助人证言采用综合采信原则。在决定采纳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时候,要结合全案情况综合考虑分析。此外,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将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并列,规定了共同适用的规则,建议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意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