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6-10-17 00:00 提交
【文章来源】法制网2016-10-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重要部署,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此次意见的出台,是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有力推进和具体细化,对促进刑事司法公正有着重大意义。
俗话说得好,隔行如隔山。何谓“以审判为中心”?为何要建立此种机制?对有些社会公众而言还难以理解,有人甚至认为这就是要强调“以法院为中心”,如此理解大错特错。这不是部门利益之争,不是权力地位之争,而是认识和把握现代法治规律的必然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可在以往,有人质疑公检法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在某些情况下审查起诉和审判活动在很大程度上仅仅是对先前侦查活动的认可,要判决被告人有罪,可能没有多少障碍,但要判决被告人无罪,有可能会经历多重困难。
正是基于对司法规律的正确认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成为了当务之急,这是对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这三个诉讼程序之间相互关系的准确定位,不涉及公检法的职权配置调整,不会改变公检法三机关的诉讼格局;不是搞程序繁琐主义,而是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之间的平衡。它要求所有的侦查和审查起诉活动都应围绕审判中心来开展,突出审判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成为基本遵循和必然要求。
落实好“以审判为中心”,关键在庭审实质化,做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通过庭审实质化,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等出庭制度,确保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排除通过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以及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又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物证、书证,使证据裁判原则得到充分行使,有效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刑事司法领域,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和切实保障人权相统一是永恒的主题。要实现这种统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从诉讼机制上提供了可能,但最终成效如何,关键在落实。在这一诉讼机制改革落实过程中,必须将“疑罪从无”原则贯穿始终。在侦查阶段,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各种证据,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判阶段,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依法作出无罪判决,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只有“以审判为中心”深入人心,成为刑事诉讼制度的根基,一切以审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就一定会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最佳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