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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霄悍:让庭前会议为审判实质化“减负

【文章来源】2016年10月15日 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开好庭前会议,为庭审实质化“减负”,将审判事务性工作纳入到庭前会议范畴,让法官在庭审中能够直击问题焦点。

  近日,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提出要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听取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

  深化庭前准备程序,在庭前准备程序中消除可能造成审判中断和拖延的因素,利用程序的灵活性形式,缩短正式审判的期限,能够进一步加快普通程序案件审理的进程,从而实现庭前准备程序保障庭审公正,加强审判实质化的价值。综合来看,庭前会议可发挥四大功能:

  一是发挥证据开示功能。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39条,增加了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庭前会议能够解决申请调取证据问题,有利于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为避免庭审诉讼突袭,或者因提交新证据而造成的诉讼中断,庭前会议应固定证据范围,除新发现的证据外,在庭审中原则上不提交新的证据。

  二是发挥非法证据排除功能。实践中,部分被告人在审判中以其供述系非法取得为理由,要求法庭先行调查,导致诉讼的拖延、中止。在庭前会议中,法官如果能够询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就能保障庭审质证的顺利进行。

  三是发挥整理争议焦点功能。为实现审判实质化,法官在庭审前对争议焦点进行整理实属必要。在庭前会议中,法官可以听取公诉方的指控要点,然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指控要点进行辩论,双方可以进行有限的辩论。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对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不再进行实质性的调查,对双方争议较大进行重点审理。

  四是发挥程序性前置解决功能。实践中,案件在进行实质性审理之前,涉及管辖权异议、回避问题、公开与否等程序性问题的审理上,极易让庭审产生间断,进而影响审判的实质开展。因此,在庭前会议中,可将这部分程序性审理问题前置。

  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庭前会议就效力上较发达国家有所区别,其功能更多偏向于让法官对与审判有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缺乏必要的强制约束性。对庭前会议已达成共识的问题,可能在庭审中进行再次辩论,引发庭前会议的效力虚置,同时也造成庭审的低效率。因此,应明确庭前会议的效力:凡经庭前会议决定的事项或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裁决在庭审中的法庭调查前宣读,庭审中不得再行提出。

  从审判模式来看,我国刑事审判模式仍属于“一步到庭”模式。近年来,我国大力强调对控辩双方的权利保护,不断细化证人、鉴定人、警察出庭作证等一系列制度,这必然增加审判的负荷,所带来的诉讼投入与日俱增。因此,开好庭前会议,为庭审实质化“减负”,将审判事务性工作纳入到庭前会议范畴,让法官在庭审中能够直击问题焦点,真正做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