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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清:刑事诉讼如何以审判为中心

【文章来源】2016年10月17日 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出台无疑是为提升司法审判质量、保障公平正义得以实现提供了重要指导。

  日前,“两高三部”联合印发《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从尊重诉权、强调证据、规范侦查、依法裁判等多方面为刑事诉讼提供了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遵照原则。在全国法院系统全力落实司法责任制、稳步推进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此《意见》的出台无疑是为提升司法审判质量、保障公平正义得以实现提供了重要指导。

  以审判为中心,体现的是追求公平正义与尊重诉权的精神。加强刑事诉讼的人权司法保障,是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条件,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途径,诉讼改革“以审判为中心”对于规范司法行为、保障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确有不可替代的推进作用。

  同时,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让司法权力的运行回归到审判本身,是提高刑事诉讼质量的必然要求。从源头上防范和杜绝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切实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和制度,从而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应有制裁、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尤其是一些关注度高的热点案件,舆论如何炒作与热议,司法机关的目光都应该无条件的聚焦在审判本身,用高质量的审判来回应一切关注。

  以审判为中心,需要做到一切用证据说话。“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意在突出审判程序在刑事诉讼的中心地位,使得侦查、起诉阶段必须向审判阶段看齐,适用统一的法定证明标准。要严格执行法定的证据采纳标准,把好证据审查判断关,证据只有经过法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要严格执行法定的证明标准,依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切实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以审判为中心,需要听到当庭对质的声音。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在庭审中充分保障被告人的程序参与权、辩护权,各种证据、主张、观点、意见都应得到来自正反两个方面的充分讨论和反驳,在此基础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才是最科学和公正的。加强法庭辩论的力度,可以倒逼侦查与起诉质量的提高,也可以避免法官偏听偏信,武断地作出案件结论。庭审的实质与关键在于实现控辩有效对抗和当庭质证,让双方“发声”,正义的裁决才能真正发生。

  以审判为中心,需要改革机制以保障运行。推进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庭审实质化,就是把“正在开庭”作为裁决的绝对中心舞台。要求相应的侦查、鉴定、举证等环节都应该在庭审当中体现并且经受法律的检验,这需要一系列制度来支撑。要想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就要完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规范法庭审理程序,落实公正审判的内在要求,用最恰当的机制保障“以审判为中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