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6-12-05 00:00 提交
【作者简介】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6年12月5日
万众瞩目的聂树斌一案终于尘埃落定了!
12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作出了再审判决,依法宣告聂树斌无罪。近十年来,本人一直关注这一案件的具体进展,也曾公开表达过应当对这一案件启动再审程序的主张。如今,本人有幸作为专家代表现场旁听了该案的宣判活动,亲自经历和见证了聂树斌案件改判的历史性时刻,不由得倍感欣慰和动容。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纠正了聂树斌一案的原判错误,还给了九泉之下的聂树斌本人及其家属以法律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聂树斌一案的终局改判,不仅创造了建国以来的经典司法案例,更充分体现出自十八大以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决心。
对于该案的再审审判,本人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谈以下三点体会和看法。
第一,本案的再审严格依法进行。2005年,因出现“一案两凶”,聂树斌亲属及其代理律师开始申诉,在长期申诉得不到预期回应的情况下,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指定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精神,依法决定将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令依法组成5人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复查。经过先后四次延期的认真复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面、交叉阅卷、召开公开的复查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意见,认为原审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提审本案。2016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再审一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审理,这是一个克服困难、排除阻力,使案件进入新的突破性阶段的决定。如今,合议庭直接公开宣判聂树斌无罪,这确实满足了聂树斌亲属及其代理律师和社会公众的长久期待,但也可能有人会产生疑问,为什么不进行开庭审理就直接宣判?本人认为合议庭这样做完全是合法、合理的。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鉴于本案原审被告人聂树斌已被执行死刑,第二巡回法庭不开庭审理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二,本案涉及强奸的个人隐私内容,属于法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第三,尽管本案的再审并未开庭,但是合议庭充分听取了聂树斌母亲及其代理律师的意见,征求了检察机关和法学专家的意见,并亲赴案件发生地进行案件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因此,第二巡回法庭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不仅于法有据,同时契合了本案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合议庭经再审调查,认为聂树斌被判处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而宣告其无罪。本人认为合议庭判决的突出优点在于对此作了严谨客观具体的判断和分析,归纳原判聂树斌犯罪证据不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聂树斌被采取监视居住前5天的讯问笔录缺失,严重影响在卷讯问笔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第二,聂树斌的有罪供述在一些关键事实上前后矛盾,反复不定,不能排除指供、诱供的可能,其真实性存疑;第三,原审案卷内缺失案发之后前50天的办案人员调查取得的被害人遇害前后情况的证人证言,且原办案人员未能对缺失原因作出合理解释,严重影响在案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第四,聂树斌所在车间案发当月的考勤表缺失,导致在聂树斌有无作案时间问题的认定上缺少原始书证;第五,在现场被害人尸体上的花上衣来源不明,能否作为作案工具存疑;第六,由于尸体未作解剖,只做一般性检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时间、原因等无法由客观证据加以确认。当时辩护人就明确指出,聂树斌的强奸妇女罪属于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孤证。本人认为,该案的原审判决主要建立在聂树斌本人口供的基础上,缺乏客观证据印证,证据和证据之间存在着明显矛盾,基本案件事实尚未查清,基本证据不确凿,更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证明体系,因而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远未达到证明聂树斌作案的结论唯一性。
合议庭对本案的再审结果坚决地贯彻了“疑罪从无”原则的要求。作为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认同并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重要刑事司法原则,疑罪从无是一种对于疑案处理的价值选择。面对刑事诉讼不可避免出现的个别疑案,如果选择宁枉勿纵,就很有可能形成冤假错案;而如果选择宁纵勿枉,虽有放纵犯罪的可能,却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聂树斌一案的原审人员在基本证据确凿都未达到的情况下,仓促判处聂树斌死刑,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而如今最高法院合议庭以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这不仅是疑罪从无的题中应有之义,更充分体现出我国在十八大以后司法文明与司法人权保障方面的重大进步。
第三,从聂树斌案件的纠错平反中,我们确实必须吸取深刻的教训。其教训主要在于:由于办案人员缺乏人权保障观念,缺乏程序价值观念,缺乏证据裁判观念,导致一个年轻的生命被骤然剥夺,并给其全家带来难以弥补的悲痛。我们的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必须坚持保障人权与惩治犯罪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坚决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与疑罪从无原则,铭记于心而践行于形,这样才能做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份庄严的判决不仅宣告聂树斌的无罪,还相当具体地指出了原办案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的程序意识淡薄,在强制措施适用、现场勘查、辨认等程序中存在明显缺陷,更可能存在着有意隐藏或无意丢失案件重要事实证据材料的情况,这涉及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我们期待着该案后续的国家赔偿、司法救助等程序的展开。今天我们绝不允许聂树斌式冤案的再次发生,同时应当对那些石沉大海的聂树斌式冤案尽快启动再审程序,以平反昭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