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7-01-25 00:00 提交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2017年1月24日
【作者简介】崔永东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院长、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庭审实质化凸显了法官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主导地位,有助于法官独立审判、法院“去行政化”,实现“权责统一”的司法改革目标
不久前,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锲而不舍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今年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战之年,此前的全国法院审判管理工作视频会上,提出要以司法改革为契机,推进审判管理改革。审判管理改革,关键在于去行政化,核心在于实现庭审实质化,让“法官说了算”。
庭审实质化凸显了法官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主导地位,有助于法官独立审判、法院“去行政化”,实现“权责统一”的司法改革目标。其意义已经远远突破了程序法的范围,而影响到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并且成为司法改革的“点睛之笔”。从各地的改革实践来看,去年下半年以来,各地就已经在实际判决中落实庭审实质化要求,过度行政化的趋势有所遏制。“法官说了算”,具体表现为如下两点:一是庭审不能走过场,确保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据认定在法庭、裁判形成在法庭;二是要充分发挥审判权对侦查权、审查起诉权的引导制约作用,使公检法三种权力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未来,审判改革需要更进一步回应一些焦点、难点问题,比如,怎样处理庭审实质化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关系,落实司法责任制与法官身份保障之间如何平衡,等等。就前者而言,需要理解“繁案精审,简案快审”的内在逻辑。“简案快审”提高了司法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认罪认罚从宽是“简案快审”的具体表现;庭审实质化则意味着确保法官从“简案快审”中腾出精力进行“繁案精审”,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两者相辅相成。审判管理应当在庭审实质化与认罪认罚从宽方面有所作为,在程序、制度以及案件分配等方面合理安排,逐步推进相关改革。
在推行审判管理改革过程中,还需平衡好司法责任制与法官身份保障制度之间的关系。本轮司法改革从“还权”与“归责”两大方向上发力,既把办案决定权归还于一线办案人员,又确保拥有办案决定权的法官承担相应责任,从而实现权责统一。目前的司法体制改革强调“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主要解决“还权”的问题;司法队伍建设通过“员额制”改革实现精英化、职业化,主要解决“归责”的问题。“权责利统一”,不仅包括权力、责任相统一,也要通过法官身份保障制度将法官利益统一进来。法官身份保障制度除了物质待遇外,还应包括司法豁免权、延迟退休权、自由心证权、不可任意撤换权等权利。其核心在于,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追责。这也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的题中之义。
司法责任制与法官身份保障制度实为一体两面,两方面的制度均需要建构和完善,特别是后者由于长期缺位,更需要下大力气研究,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随着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的完善,司法改革的目标将初步实现,一种顺应时代潮流、以业务化和监督型审判管理为基础,并以实现“权责利统一”为目标的新型审判管理模式必将成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