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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崇义 李思远:从聂树斌案纠正看刑事诉讼中再审程序的创新

【作者简介】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7年1月26日

    

    异地复查破解申诉难,听证程序实现公开透明,提级审判彰显司法敢于担当,申诉人的权利得到了全面的实现与保障,复查再审深刻诠释了证据裁判原则,“疑罪从无”正在获得越来越多的认可。
  2016年12月2日,在我国第三个国家宪法日来临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案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这一再审程序,在刑事错案的纠正上,开创了许多程序性的创新,对于指导全国法院办案以及刑事错案的防范和纠正,都具有指导意义。
  异地复查破解申诉难。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进行申诉,我国规定的是逐级申诉制度,申诉必须要到原审法院进行,但出于种种原因,原审法院有时缺乏纠正错案的积极性与动力,导致一些确有错误的案件难以进入再审程序。就本案而言,最高人民法院为体现再审程序的公正和公信,指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异地复查,这是一个有重大价值的程序创新,优点在于,由更加中立的第三方介入,有利于排除原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无论是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巡回法庭,还是进行人财物的省级统管,其中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打破司法的地方保护,从而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指定异地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果的建议,指令第二巡回法庭按照二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这在我国探索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审理案件进程中有着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摆脱原有地域各种因素的干扰。
  听证程序实现公开透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将聂树斌案的前前后后、来龙去脉公之于众,有利于司法的公开公正。为实现案件复查的公开透明,山东高院举行了长达11个多小时的听证会,这在我国刑事诉讼当中尚属首次。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规定对于再审案件的复查必须要进行听证,但山东高院主动公开,将申诉人、媒体和专家请进来,以积极主动的态度,来应对全民参与和监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极大地提升了司法公信力。这对于审判机关办理大案、要案履行公开审判职责,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提级审判彰显司法敢于担当。面对错误、承认错误,并且纠正错误,这需要一种勇气,而面对司法审判中的错误,尤其是这种全国人民高度关注的案件,来进行错案纠正工作,在勇气之外还需要一种担当。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上级法院再审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也可以提审,在以往的审判监督案件中,我们看到的大都是审理后的发回重审,虽然从程序来说,这种发回重审的方式并无不妥,但却容易将案件推向申诉的起点。聂树斌案最终得以纠错,最为关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提级再审后的直接改判,这不仅彰显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面前敢于担当的勇气,也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启示,面对大案、要案时要敢于担当。
  申诉人的权利得到了全面的实现与保障。聂树斌案的纠正,虽然经历了申诉过程的步履维艰,但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山东高院异地审查后,申诉人的相关权利得到了比以往更为全面的实现和保障,在山东高院的许可下,不仅聂树斌案的卷宗可以查阅、拍照,与该案相关的王书金案的卷宗也可以查阅;不仅与聂树斌案、王书金案直接相关的卷宗可以查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公安厅的复查卷宗也可以查阅。这种允许申诉人阅卷范围之广,在其他刑事案件的审理、审查过程中都是十分少见的。司法机关以更加透明、坦诚的态度对待申诉人的阅卷请求,这对于我们刑事诉讼中,无论是保障辩护律师阅卷权,还是申诉人的阅卷请求来说,都是具有指导意义的。
  复查再审深刻诠释了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也是核心原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提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也要求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但究竟该如何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聂树斌案的再审进行了诠释。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聂树斌案再审判决书中,曾经60多次提到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二字,全案复查、再审过程中更是多次提到了“客观证据”。对于刑事诉讼中的8种证据,笔者认为,根据证据内容的稳定性与可靠性程度之差异,将证据分为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但长期以来,实践中都存在着“重主观性证据、轻客观性证据”的倾向和思维,要想让案件经得起人民的监督和历史的检验,必须要在重视主观性证据的同时更加注重客观性证据,使两大类证据有机互动,用主观性证据挖掘客观性证据,用客观性证据检验主观性证据,才能最终夯实证明体系,提升案件的办理质量。
  证据裁判原则不是一项“纸面上的原则”,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还应当重程序、重调查研究。在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聂树斌案履行审判监督程序的过程中,法官们专门去案发地核查证据,现场勘查死者的租住地上下班路线等,这种深入现场、实地考察的态度,正是刑事案件尤其是命案调查研究所需要的。这种重走访、重调查研究的办案方式,也是具有指导意义的。河南赵作海案中,如果办案人员重视现场调查,就有可能发现三块压在尸体上的石磙一个人基本不可能弄得动,错判的情况有可能也就因此得以避免。
  “疑罪从无”正在获得越来越多的认可。我国刑事诉讼规定对被告人判处有罪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更加细致地规定在内心确信上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是刑事诉讼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未达到以上证明标准的疑案。对于疑案,摆在面前的只有两条路,第一条路是努力查明案情,夯实全案的证明体系,使案件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并宣告被告人有罪;第二条路就是在案情无法查清,达不到证明标准的情况下,坚持“次优选择”理论,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对于聂树斌案这一20多年前的旧案,重新审视原案的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等,最终得以平反,正是坚持“次优选择”理论后“疑罪从无”的结果。在我国刑事诉讼“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理念的推行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聂树斌案的纠正让我们看到,这两大制度正在得到更加深刻的认识与普及,如果在法定期限内经过最大的努力,疑案仍旧是疑案,那么及时进行“疑罪从无”的宣判,无疑是民主与法治的进步。聂树斌案对“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运用,标志着我国近现代诉讼文化的形成,并且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