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在 2017-02-23 00:00 提交
【文章来源】法制网2017-02-13
审判团队的定位与组合
经过两年改革实践,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探索将审判团队定义为“以法官为中心,合理配置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的、以完成执法办案为工作目标的、有别于传统办案模式的新型审判组织”。与传统的办案庭室建置不同,改革后,审判团队既是办案的基本单元,又是工作的责任主体。
审判团队的构成模式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具体实践中,打破庭室建制,推行扁平化管理,根据团队工作范围差别、案件类型、办案时间、审判质效、难易系数等大数据反映的特点和趋势,主要按照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配置比例为“1+1+1”“1+2+2”两种模式区别,组建了20个办案团队:立案团队2个、刑事审判团队3个、民商事审判团队9个、综合审判团队1个、执行团队4个、审判管理团队1个。“1+1+1”模式主要用于刑事审判团队,“1+2+2”模式主要用于民事审判团队。
特别指出,人是一切改革活动的主体,也是改革的基本动力。因此,花溪法院认为,各试点法院由省级层面统一完成了法官遴选确定了员额法官,以及当时大致确定设定多少审判团队、这些审判团队大致分布在本院哪些业务领域的基础上,怎么在短时间搭建好办案团队,极其考验当时花溪法院党组作为改革具体实施者的政治智慧和业务智慧。因此,花溪法院在给法官配置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即组建团队时,极为重视和慎重。为最大限度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组合,花溪法院党组结合前期人员岗位意向摸底情况和近年来个人工作实绩,我们充分对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年龄、性别、学历、资历、工作能力、性格特点、人际交往能力、领导能力以及家庭情况、身体情况等10余个方面的因素进行认真分析,按照“能力互补、中和性格、强弱搭配、以老带新”的原则合理配备团队组成人员,组建了20个工作团队,建立扁平化审判组织,顺利完成组织架构变革。对未能入额的32名法官,结合工作需要和个人实际,有的转任法官助理,有的安排到审判辅助部门或行政岗位,由于考虑周全、安排得当,全院的团队搭建和人事调整工作波动不大,较为平稳。正是由于花溪法院在团队组建上的重视与慎重、民主与集中,故而花溪法院在改革之初组建的所有团队能够全身心迅速投入到这场伟大的改革之中,并在具体的实战磨合中,逐渐形成了“团结、严肃、活泼、紧张”的良好团队工作氛围,凝聚了团队的整体合力。此外,在改革的中期,花溪法院又根据实际情况对个别团队的人员进行了部分微调,以使各团队人员在情感上更加心顺气畅,凝心聚力,进而更加高效有序搞好本团队工作。
在审判团队中,法官作为核心要素,在团队中处于主导地位,是审判团队一切工作和活动的组织者与指挥者,法官主要通过亲历庭审、研判案件和团队管理三项核心权力行使团队管理权,并对本团队的所有工作直接承担责任。
另外,法官对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评先选优和晋职晋级具有评价和推荐的权力。书记员是团队中具有独立地位的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在审判团队中的职责更多表现在办案技术辅助层面。我们认为,在司改进行到一定阶段特别是目前在编书记员的晋升渠道打通并解决好后,为保证书记员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化,改革过渡期以后任命的书记员不宜直接成为法官的后备力量,也不宜成为法官所必须经历的阶段。
法官助理定位与职责
法官助理制度是这次法院审判权组织架构改革中引入的一个重要制度。审判团队的高效运行,依靠于团队内部人员之间的各司其责和相互协作,其中法官助理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如果把法官看成医院的主任医师,书记员比作护士的话,法官助理就类似于护士长的角色,医师对病人病情诊断“下处方”后,处方能否完完全全实现直接关系到病人能否治愈,这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护士长的日常工作是否到位。就法院而言,医生治病类似于法官审案,经过两年的改革,花溪法院认为,在基层法院,一个审判团队的工作成效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助理的工作。
花溪法院依据6项条件,即政治条件、学历条件、资历条件、语言文字能力条件、信息化运用能力条件和身体条件,按照“公布条件,自愿报名,组织考核,测评公示,上级审批”的方式,共确认了34名法官助理。在身份职称上,所有助理均为法院正式干部,全部具有审判职称。在岗位分布上,在立案、审判、执行和审判管理等岗位均安排有法官助理。在角色定位上,明确法官助理作为主审法官办案的助手,在法官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法官监督,向法官负责。在工作职责上,对法官助理的职责具体细化为以下8项:一、接收立案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登记、审查诉讼材料、送达、排期、诉讼保全及调查;二、主持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拟写调解书交主审法官审签,送达后结案;三、召开庭前会议、提炼争议焦点。未调解成功的案件,法官助理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或当事人举证完毕后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庭前会议,锁定证据,对双方认可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记录在卷,提炼出双方争议焦点,主持双方当事人签庭前议定书;四、庭前准备工作完成后将卷宗交主审法官并向其报告相关工作,同时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五、参加庭审;六、在主审法官指导下,拟写裁判文书;七、宣判、送达。在法律文书打印校对后,法官助理及时协助主审法官完成宣判、送达工作;八、其他工作。同时特别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法官助理可以代行书记员的工作职责。
实践中,在民商事审判团队,花溪法院试行将法官助理细分为实体助理和程序助理,程序助理主要承担上述第一项职责,实体助理主要承担上述第二至七项职责。第八项职责对实体助理和程序助理有内容上的交叉。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最大区别在于法官助理的职责与审判事务关系更为密切,既包括程序事务,也包括实体事务,法官助理履职所需的业务要求相较于书记员更高。法官助理作为主审法官办案的助手,在法官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法官监督,向法官负责。因此,法官助理还应是法官的后备力量。改革后,法官助理不能通过在法院一段时间的工作经历直接成为法官,而只能通过法官遴选的方式成为初任法官。
审判团队建设成效
业务工作方面,花溪法院审判组织团队化的改革模式,减少了案件处理结果的审批环节,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得到大幅提升。2015年,花溪法院全院法官人均结案数212.5件、案件当庭裁判率68.97%,均远远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居全市基层法院第一。涉法涉诉信访投诉率由2014年的0.12%下降至0.04%。2016年1月至11月,在收案同比上升25.51%的情况下,结案同比上升11.67%,一审案件维持率同比上升5.4%,一审案件改判率和发回率同比分别下降4.95%和6.33%,结案均衡度同比提升0.07,信访投诉为零。改革之后,花溪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队伍建设方面,花溪法院改革后,法官有以下明显变化:一、司法责任心增强。花溪法院建立了比较规范的业绩档案制度,办案作风和审判质效同法官的司法责任紧密联系,法官在工作中高度严谨、负责已成常态;二、学习主动性增强。花溪法院改革后,裁判文书均由法官依法自行签发,倒逼法官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更加主动和及时;三、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由于改革突出了法官的主体地位,现在法官更愿意在一线办案,比快办案、办好案,向业务方向发展;四、廉政作风增强。由于司法责任制与法官职业前景乃至家庭生活紧密关联,法官在办案中更能坚守底线,中立公正。同时,由于领导干部干预案件留痕制度的施行,法官接受打招呼、说情的现象少了,法官抗干扰能力增强。
应当重视的问题
在立法上,要尽快制定和修正法律,使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做到有法可依。结合当前司法改革中法院组织结构的变革,花溪法院建议,尽快修订与之配套的相关法律,如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在立法层面,解决好法院庭室建制和审判团队设置的矛盾,对法官助理制度进行明确规定和准确定位,将审判团队建设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在党风廉政上,司法改革后实行团队化运行、扁平化管理,党风廉政责任就要落实到团队,较之改革前,法院应当通过哪些有效载体和制度来落实?纪检监察等部门如何进行监督?监督方式、管理模式要如何改变?这些问题均需作进一步探索和实践。
在司法责任制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但是省一级关于错案责任制的办法还未制定,对此花溪法院认为,应当出台具体细则,对各级法院如何启动错案追责程序进行明确。
在法官动态员额制上,在法官因生病、请假、外出培训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情况下,由谁组织开展并如何开展团队工作缺乏统一的规定和操作。
另外,在案件增加时员额法官的人数也应当增加,在案件减少时员额法官的人数也应当随之减少,但目前对于员额法官的递补增减机制并未设立。花溪法院建议,设定科学的法官退出机制,出台具体的法官退出办法、程序,同时要给退出的法官设置救济渠道。
在法官助理的职业前景上,法官助理作为员额法官遴选的后备梯队,今后很大部分法官要在法官助理中产生,但目前关于法官助理的晋升渠道在制度设定上仍然比较模糊,同时在司法责任制中法官助理的责任如何落实也应当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