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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成有:规制法官手中的自由裁量权

【文章来源】法制网2017-03-10

法官审判案件,关键是公平、公正,在同一尺度内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如何平等?就是对自由裁量尺度的掌控,掌控科学、合理,裁量就恰当、公正,尺度运用得偏离,裁量就会失误、不公正。司改后,还权于法官,法官自由裁量权加大,这尺度如何掌握,又如何监督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成为一个大问题。

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按照法律社会学的观点,法官适用法律,不是做计算题,而是一项有创造性的精神活动,法官的裁判或多或少不可避免地会染上个人色彩。就像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一样,不同的法官也有可能作出完全不同的裁判。辩证地看,为什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若法律规定很死板,没有一定裁量余地和活动空间,很难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仅看到法律条文,忽视法律的原则与精神,机械适用法律,容易产生“合理”与“合法”的冲突。

二、让法律调整具有更大的包容性。立法者不可能制定出完美无缺的法律,自由裁量权是立法者为执法留下的合理空间,它使法律具有一定的张力,使法律的适用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和可适用性。

三、培养法官的创造性。解决不同类型、千奇百怪的案件,不是机械地照搬书本,而必须动脑筋善思考,如果法律把任何事物都规定得很具体,法官就完全成为一个适用法律的工匠,而不可能造就法官成为工程师。

但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会带来严重的危害。完全凭借法官个人的判断、认识与经验,是靠不住的,法官的价值观不同,认识能力、判断水平也存在高低之分,没有规范,就有可能出现对同一种事实作出不同判断、处理的情况。法官一旦滥用解释权、判断权,必然导致裁判的不稳定,最终偏离法律的公平正义。特别是一旦法官在案件的审理中有了自己的利益,或者是出现歧视或偏袒,自由裁量权就有可能成为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的工具,由此,没人会反对要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的规范和控制。

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途径

如何规范和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一、尊重规则,接受约束。自由从来不是随心所欲、恣意妄为或信马由缰的东西,自由不是率性而为,任意而做。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尊重和服从规则,必须受到法律原则的限制,遵循立法的价值取向,不得僭越规则。

适用法律就是适用规则,必须以对规则的遵守和服从为前提,不能超越法律所给定的限度、幅度,超出了一定的范围和边界就是违法。自由裁量权不能变成一种可高可低的、专横的、恣意的权力,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如下的限制或约束:

(一)公正理念的约束。执法是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捍卫,而不是为了实现个人的目的和偏好。要做到公平正义,必须一视同仁,相同情况相同处理。如果案情一样,处理却明显不同,畸轻畸重,就是滥用自由裁量权。

(二)历史发展规律和社会发展方向的约束。执法是为了更好地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只有带着这样的目的和态度,才能真正做到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裁判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约束。尽可能地考虑法律的精神和社会效果,在立法的意图、目的和社会效果之间寻找最佳平衡,必须给出一个在当事人看来、在普通人看来合情合理的结果,而不仅仅是一纸裁判。

二、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与服众性。对自由裁量权最好的限制就是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进行说理,清楚说明适用法律的理由和依据。说理是裁判文书最精彩的地方,是最能代表法官水平。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是要强调法官在裁判中的论证说理义务,讲清其司法结论的推导过程,充分论证其结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以最大限度争取社会公众对法官司法行为及其结果的信服和尊重。

判决的权威在于法官说理的透彻性和逻辑的不可抗拒性,要做到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对裁判文书进行说理,不仅是最好地普及宣传法律,更是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杜绝法官的刚愎、专横、滥用权力。

三、有效引入判例或案例指导。“同案不同判”的问题,造成了人们对司法的平等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产生了怀疑。解决这个问题,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公布一系列典型性的案件,要求本级和下级司法机关在办理同类案件时遵循先前案件的判决,从先例中领悟解决同类问题的正确思维模式和方法,从而达到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统一,使相同案情达成大体相同的裁判,避免出现同样的案情有不同判决的情况,最终保证裁判结果的大体一致。

要形成统一的量刑尺度,统一司法尺度,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通过有意识、有针对性地选择公布典型案件,从司法实践中提炼出具有指导性的做法,明确不同类型案件的衡平标准、方法和规则,使类似案件遇到相应的法律问题时有相对稳定的参照标准。

每一个判例都凝聚着主审法官的智慧、经验和学识,一旦案例指导制度建立起来,法官就不可随意地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应受到对先例的拘束,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增进法律的确定性、安全性和可预测性,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做到统一、公平、公正、准确地适用法律。

四、加强对法官的职业监督。人性有善的一面,更有恶的一面,法官和普通人一样,有七情六欲,有三亲六故。法官不是天使,而是有着人性的弱点和缺陷的人,没有制约的权力,就会像脱缰的野马,肆意横行。没有有效的监督,法官可能会运用手中的权力去满足个人的私欲。

因此,必须对行使权力的人进行监督和制约。一个烂苹果只会让一筐苹果都腐烂,法官手中权力大了,更必须需要监督,加强监督,通过建立“不能为”“不敢为”的机制,健全和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审判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内部分权制、规章纪律约束制,确保法官职务行为的廉洁。没有制度,完全放松、放任甚至放纵,这是要失控的,是要出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