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是团结全国刑事诉讼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全国性法学学术团体,其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3年12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完成民政部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朱会良:公正审判应“绝四”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7年4月14日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论语·子罕九》曰:“子绝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即为人应杜绝四种弊病:不能主观臆断,不能绝对肯定,不能固执己见,不能唯我独是。
  “绝四”是儒家传统道德的一大特点,这涉及人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人只有首先做到这几点才可以完善道德、修养高尚的人格。在本篇中孔子又云:“知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在儒家传统道德中,智、仁、勇是重要的三个范畴,只有不断地求取知识,才能不再对现实世界的事物产生困惑;真诚的待人如己,才能不再为个人得失而忧愁;勇敢的实践前行,才能不再畏惧任何困难。《礼记·中庸》亦云:“知、仁、勇,三者天下之达德也。”孔子是倡导了一种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行为尺度和人生态度。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将事件分为三类:确定性事件、可能性事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在审判领域,同样也充满着诸多未知和变数。而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实施与实现主体,法官承载着民众对整个司法体制的守望与期待。“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对法官内在职业素养及外在职业形象提出了更高要求。事实上,每个法官在自身能力与素养存在不同差异,也就体现在审判工作中存在道德衡量与法律评判之间的差异。在审判工作中把好事实关、法律关、政策关,并达到审判公正,就要求法官在审判领域中遇到的疑难案件中要“绝四”,杜绝四种弊病,才能达到“知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的高度。
  笔者将“绝四”通俗地解释为:“端正自己的思想,实事求是,辩证的处理案件,而不任性的看待或压制他人的自由意志。”
  端正思想态度。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法官审理案件,不能主观臆断,必须保持客观公正的心态,做到不急、不躁、不偏、不倚,公平地倾听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或辩解,确定事实的真相,根据非偏见的证据来判断事态。林肯说:”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法官应从已知的案件事实出发,从获得的证据出发,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出发,依据对案件事实的掌控程度、遵循法律逻辑规则,严谨地做出裁判。
  遵循审判规律。西方有法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审判规律、坚守正确立场,不固执己见,不唯我独是,不因时、因人而改变。忠实服从证据规则,发现事实真相,找出裁判方向。法官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以法律为依据,增强裁判的程序公正,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审慎辩证思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本轮司法改革对审判权运行机制的部署。司法审判,牵涉诸多利益、自由甚或生命,失之毫厘则谬以千里,务须审慎。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专断,不任性。基于法律内在刚性及稳定性,同时要求法官不能抱残守缺、因循守旧,不拘泥、不固执,做到裁判灵活,做到融会贯通。充分发挥法官的辩证、创新的基本素养,勇立潮头,争做司法改革的排头兵,体现胆识、气魄,诠释责任和担当。强化对案件的法律分析能力,能够甄别案件中的法律基础,使案件能够快速、有效地得到解决。